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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54期 -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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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54期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
(第54期)
一、 專題分析
1. 華碩在歐洲設定零售底價為何不法?
2. 在荷台商2016年營收15強
二、 經貿新聞
1. 本期總經要聞
a. 荷蘭將重視有商業價值的科學研究
b. 荷蘭諾貝爾獎得主批評政府重視商用研究
c. 去年外資在荷蘭的投資狀況
d. 英國脫歐荷蘭受益
2. 本期個經要聞
a. 全球最大的律師樓想併荷蘭Boekele
b. 機器出口是荷蘭加值最高的產品
c. 荷蘭市議會得禁止柴油車行駛市中心
三、其他
1. 三訪Urgup Evi留言

出處:相關書籍暨EU網站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2017/02/05
華碩在歐洲設定零售底價為何不法?
華碩案
本(2)月2日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DG Competition)公告對我華碩的反托拉斯行為展開調查(案號:AT 40465),該署懷疑華碩的電子產品(Electrical products)在《歐洲經濟區》(Economic European Area,EEA)行銷時,因規定零售商要賣一定的價格、或設定最低價(Fix or imposing minimum sale price on retailers),致限制了零售商降價的空間,影響消費者的權益,此為《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1(1)(a)條暨《EEA協定》第53條規定所不容,故對之正式展開調查。
本案在調查期間,華碩若有對調查人員提供不實或不完整資料的行為時,依法可處該集團最近一年全球營業總額不超過1%的罰金(Council Regulation(EC) No 1/2003第23(1)條);調查結果若證實華碩確有違法行為時,華碩除應依法停止價格控制行為外,歐盟也會沒入華碩違法期間的不當所得再酌加嚇阻金,以儆效尤;但最終所裁罰的不法所得加嚇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集團最近一年全球營業總額的10%(上述Regulation第23(2)條)。此外,歐盟要求華碩停止價格控制行為的命令發布後,在違法行為確實停止之前,歐盟仍有權在不超過集團最近一年每日平均營業總額的5%內,按日裁罰,直至違法行為叫停為止(上述Regulation第24(1)(a)條)。設若歐盟查無違法,華碩當然會被還予清白。
各國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的裁罰重點,大都以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層級事業體間的聯合行為為主(俗稱Horizontal restraint);華碩的案子是屬於不同產銷層級間的限制措施、亦即和零售商間的垂直關係,這類案件在競爭官員眼裡,屬於較輕微的Verticle restraint,故一般來說,被證實違法後的裁罰,會較前者為輕。
當然歐盟展開調查行為的本身,就表示華碩的行銷方式不必然違法;不過歐盟應已事先搜集了不少資料,有了些眉目後才會展開正式的調查,以釐清華碩的行為是否違法。此外,歐盟對違反競爭法的案件調查,並無法定的結案期限,可視案情的發展而有部份的彈性;但依以往類案的經驗來看,大概需時2年。當歐盟執委會調查結束發布行政處分後,華碩依法仍可在歐洲法院進行兩審的司法審查。
觀察與解析
1. 歐盟經過60多年的經濟整合後,若以國際貿易公法的眼光去看,會員國間貨品、服務、資金和人員流動的貿易壁壘,幾已拆除殆盡,成為令人稱羨的單一或共同的市場。但若以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的角度去看,就離單一市場的境界尚遠,還有許多整合的工作要做;此由歐盟本身設有《競爭總署》和司法救濟程序,而各會員國基於主權仍保有自己的《競爭委員會》(如我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和司法救濟管道,得各自獨立地辦案,就可了解其堂奧。
2. 案內《歐盟運作條約》第101(1)(a)條規定,或《EEA協定》同一規定的大意略為:公司間直接或間接地約定買價或賣價,或約定任何其他的買賣條件,致足以影響會員國間貨品或服務的自由流通,或足以防止、限制或扭曲市場競爭的機制時,因與建立單一市場的目標不符,故應予禁止。這樣的法條內容套在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層級公司間的聯合行為(Horizontal agreement)上,也許容易理解;但套在華碩這種垂直性的約定(Verticle agreement)時,若不稍加解釋,恐有許多人看完後,仍會覺得霧煞煞,不知華碩何罪之有?
3. 各國制定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自由市場的機制能充份的發揮,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消費者利益。而我們都知道要讓市場機制充份地發揮,理論上就是要讓供需雙方的力量能夠自由地展現,以便決定貨品真正的市場價格,確保消費者利益;故若有廠商硬以本身的力量、或聯合同業的力量來替市場決定價格,或瓜分市場區塊不讓機制發揮功能,就會和前述的法旨不符,引來主管機關的取締和處罰。
4. 華碩案是歐盟懷疑該公司透過本身的力量,直接或間接地強制零售商要賣一定的零售價(Fixed retail price),或強制所賣的零售價不得低於一定的底價(Imposing minimum sale price on retailers)。這樣的行為除限制零售商依個別市場需求來調降華碩產品價格的能力外,若其他具有競爭性的品牌商或零售商為鞏固本身的利潤,也默許這樣的行為,不與之從事價格競爭時,華碩所定的價格就可能形成一個「地板價」,而讓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引來非難;這效果和水平式的聯合行為相似,只不過後果卻只由華碩一家承擔。
5. 吊詭的是,華碩若反過來強制零售商不得將售價超過某一「天花板價」時(Imposing maximum sale price),因結果對消費者有益,就有可能不會受到非難。此外,我們一般在市面上看到,由製造商推荐給零售商的「建議零售價」,因對零售商的訂價沒有強制性,當然就不會受到法律的非難。
6. 此外,縱使有強制零售商賣一定售價或底價的行為;但沒有達到「足以」防止、限制或扭曲市場競爭機制的程度時,也不會受到非難。也就是說,若你是市場內的小咖,無論你對零售商怎麼地強制要求,卻因力量太小並不「足以」影響市場機制的運作時(De minimis或Non-appreciable),法律也懶得理你。依歐盟法令像華碩這種垂直約定的案子,若涉案產品的市占率不到15% (OJ 2001 C368/13第7(b)點),同時又沒有同要點第11(2)(a)點規定的適用時,就可能不會受到非難。另凡員工不足250人且年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歐元的中小企業,則永遠和歐盟競爭法無緣相會。
7. 當我們談到市場機制、談到扭曲市場、談到市場占有率(大小咖)、談到在市場內夠不夠力時,我們當然要問什麼是「市場」?例如:LV包包和路邊攤的包包都是包包,它們是不是屬於同一包包的市場?蘋果的手機和宏達電的手機是不是在同一手機市場上競爭?華碩的Notebook和蘋果的Macbook是不是同一Book市場?可口可樂、黑松汽水、或是珍珠奶茶是不是屬於同一飲料市場?寫毛筆字用的宣紙和影印的A4紙是不是同一市場的紙?等。
8. 除了以產品的角度去理解兩個產品是不是同屬一競爭市場外,因從競爭法去看,歐盟並不是單一市場;所以除了以產品本身區別市場外,還得考慮地理或國別的因素,例如:荷比盧是同一市場?還是3個不同的市場?英國和德國是2個市場?還是1個市場等?在這些「市場」是否同一的問題沒弄清楚前,我們怎麼能處理違不違法的問題?怎麼能予非難或開罰?
9. 歐盟競爭法令在判斷是否屬於《同一市場》(Relevant market)時,以產品而言主要有2項標準,首先是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學理上稱為《需求替代性》(Demand substitution)的標準;繼而考慮比較次要的角度,也就是從生產面去看所謂的《供給替代性》(Supply substitution);若以地理或國別的角度去區分市場的話,其判斷標準在於貨品和服務在市場內的競爭條件是否「大致相同」(Sufficiently homogeneous)。所以當歐盟競爭官員說《Relevant market》時,其意是指無論從「產品」或「地理區域」的標準來看,都是Relevant product and geographic market;詳可參閱執委會97/C 372/03號要點內容。
10. 《需求替代性》的標準簡單地說,就是你問消費者若路邊的包包價格調漲5-10%,你仍會買路邊的包包?還是你會轉而買LV的包包?若大部份的人不會轉向就表示路邊的包包和LV的包包處於不同的市場;若大部份的人會轉向就表示兩者處於同一競爭的市場。至於《供給替代性》的標準則比較抽象,我們都知道宣紙和A4的紙,若從需求面去看,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用紙;但轉從供給面去看,當A4紙洛陽紙貴時,若造紙廠在極短時間內又不太費成本的情況下,可以改變宣紙的生產線轉而投入生產A4紙時,兩者會被認為是同一市場;否則就是不同市場的產品。
11. 至於以地理或國別的角度去考慮市場競爭條件是否「大致相同」的部份,就得比對市場內的VAT(銷售稅)、產品安全標準、檢驗檢疫條件、標示的語言規定、或其他政府對產品行銷的相關規定是否「大致相同」;若以此為判斷標準,大部份在荷比盧行銷的產品,可能是同一市場;而英國和德國則往往會是不同的市場,當然具體的情況需視個別產品面對的實際狀況去判斷。
12. 綜上所述,我認為華碩對繫爭的產品,應好好地逐一去考量「市場」的定義,以便明瞭不同定義下的市場內,有那些主要的競爭對手?己身和零售商間的約定價是否真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強制性?這些約定在群雄環伺下,是否真「足以」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是否真會損及消費者的權益等關鍵因素,然後好好地沙盤推演一下,訂出訴訟策略。
13. 依華碩或同時獨立被調查的D&M、百音(Pioneer)、或飛利浦等的公告內容來看,調查機關留有許多空間,供其伺機運用,這也許可以滿足調查機關方便查案的需求;但對華碩等公司來說,卻不是很公平。例如:華碩案內簽署銷售協議的甲方(Supplier),公告中列有華碩在台灣的總公司、在法國、德國的公司名稱、以及「其他所有直接或間接地被這3家華碩公司控制的事業體」,這「其他事業體」就有許多想像的空間。
14. 此外華碩被調查是否簽有不當銷售協議的產品範圍,依歐盟新聞稿的內容,會讓人誤認為僅就華碩線上銷售通路的產品進行調查;但正式公告中不僅沒有限定線上銷售的通路,受調產品也僅以「電子產品」一語帶過,顯然調查機關也埋有伏筆;而且銷售的市場範圍涵括歐盟有權調查的所有EEA會員國在內,亦即歐盟28國加上挪威、冰島和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等共31國,而沒有侷限在特定的國別市場。
15. 凡涉及公平競爭行為的案子,因大都是極少數廠商以非常隱密或不易察知的行為,來影響市場機能的自由運作,故通常坐在辦公室的公務員很難有能力主動地發掘出;因而各國法制的設計都是鼓勵這些極少數的局內人出面舉發,通常第1位舉發者都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至於第2、3或次位者,若能提出不同於前面舉發者的資訊,而且主管機關尚不知情時,則通常得享受酌減罰金的優待(即打折)。此外,因為這類的案件不易查獲,為儆效尤,經證實違法者,除要吐出歷年不法的總所得外,往往會再加上不少的罰金。
16. 依歐盟以往調查競爭案件的檔案資料庫顯示,我國涉案的公司和產品不多,比較重要的個案有2006年12月12日展開調查,2010年12月8日結束的液晶面板的聯合行為;以及2007年11月8日展開調查,2012年12月5日結束並於2015年完成第一審司法救濟的映像管聯合行為案。其中液晶面板案我涉案廠商受傷嚴重,奇美/群創被罰3億歐元、友達被罰1億1,180萬歐元(打8折)、華映902.5萬歐元,以及瀚宇彩晶810萬歐元。至於映像管案因我華映公司是第1位舉發人,依法沒有受到任何的懲罰。
17. 以上2案都是屬於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層級事業體間的聯合行為,係各國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主要目標;換句話說都是競爭官員眼裡惡性重大的案件,涉案公司若於調查期間又不配合時,最後往往會被從重裁罰。例如奇美/群創案依主管機關的結案報告顯示,該公司在調查期間的配合度似乎不太夠,結果就被重重地修理。至於華碩案則是與下游零售商間協商定價的行為,依我現行公平交易法的條文來看,在我國似無明文的處罰;故在歐盟縱使被裁罰,我想罰金的數額應會比聯合行為的案件少。
18. 講到罰金我很快地介紹一下執委會的裁罰標準,該會曾於2006年頒布一項核算罰金的準則(Guidelines,2006/C 210/02)。依該準則對如何核算違法總所得有如下的方法:首先調查官員將每一與違法產品有關的個別市場,最近一年的營收(不包括VAT和相關直接銷售稅的淨額)加總,此一加總金額法令用語為《銷售金額》(Value of sales);然後以此《銷售金額》30%以下的額數,當做違法行為的年度所得;其次再以此年所得乘以違法年數(違法行為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計;半年以上者,以整年計。),便得出法定的不當總所得;不法總所得的金額再加上《銷售金額》15-25%的嚇阻金,就得出所謂的《罰金基本額數》(Basic amount of the fine)。
19. 調查機關便以這個《罰金基本額數》為基準,去衡酌違法者犯行惡性的程度、違法者故意或過失的主觀犯意、違法者在調查機關調查期間的配合度、違法者是主或從犯、以及違法者的行為是否為母國機關或法律所容許等主客觀因素,去酌增或酌減實際處罰的金額。酌增的部份主管機關得於不超過《罰金基本額數》1倍的額度內,進行裁處。酌減的部份主管機關在敘明理由的情況下,也可處以象徵性的罰金。但準則也規定在特殊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在核計不法所得時,也可以不受前述30%的限制。無論如何,最終裁處的罰金都不得超過涉案公司最近一年全球營業總額的10%。
20. 舉個例子來說明罰金的計算:設若X公司最近一年全球的營業總額為90億歐元,該公司在法國、波蘭和英國被歐盟執委會查獲有違反競爭法的行為,違法的期間為5年7個月,X公司最近一年在這3國違法產品的《銷售金額》為6億歐元;調查機關在辦案時認為該公司惡性重大,所以裁定應以30%利潤率來計算不法的所得,且嚇阻金的比率也訂在《銷售金額》的25%時,那該公司的《罰金基本額數》便是:(6億x 30% x 6年) + (6億 x 25%)=12.3億歐元;但因為罰金不得超過該公司全球營收的10%,也就是說:90億 x 10%=9億歐元,所以本案最後裁罰的金額,依法就只能算到9億歐元的上限。
21. 華碩是我國能打入歐美法治國家市場的公司之一,以這樣的成就來說,就表示公司內部平常一定有在蹲馬步、練基本功,並且辛勤地累積經營品牌的各種知識;華碩的這些努力不僅替公司扎下很深的根基,同時對台灣社會的進化也有實質重大的貢獻。如今該公司不幸遭逢本案,我想它應會組個法律團隊負責處理全案才是。我覺得該團隊首先要找個有經驗的好律師相佐,然後儘快耙理歐盟以往違反TFEU第101(1)(a)條反托拉斯/聯合行為的案例,找出和該公司有相似情況的案件詳加研析,彙集有利自己的論點。
22. 依我個人淺見,華碩宜和律師商量如何依TFEU第101(1)(a)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在案子調查的初期設法限縮調查官員的查案空間,以便將資源聚焦在主要的爭議上,切莫讓調查範圍發散出去而疲於奔命;其次當然是依個別爭議產品實際的狀況列出法理上所有的辯辭,然後依訴訟策略列出優先順序,適時運用;必要時,歐盟法令也有向執委會承諾改善的路可走(Council Regulation(EC) No 1/2003第9條)。我預祝該公司能化險為夷,轉危為安。

出處:Yahoos暨各公司網站
編撰: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王利桐,2017/2/7
在荷台商2016年營收15強
單位:新台幣億元
名次 公司名稱 年份 成長率
%
2016 2015
1 鴻海 43,569.88 44,829.59 -2.81
2 和碩 11,582.31 12,136.96 -4.57
3 台積電 9,479.38 8,435.11 12.38
4 緯創 6,594.19 6,232.69 5.80
5 華碩 4,669.92 4,723.29 -1.13
6 群創 2,870.89 2,222.23 29.19
7 聯發科 2,755.11 3,494.55 -21.16
8 宏碁 2,327.32 2,345.37 -0.77
9 中華電 2,300.08 2,603.96 -11.67
10 台達電 2,143.55 2,034.50 5.36
11 聯電 1,478.70 1,448.28 2.10
12 長榮航空 1,446.79 1,371.62 5.48
13 華航 1,410.47 1,450.35 -2.75
14 長榮海運 1,244.90 1,338.89 -7.02
15 正新 1,176.24 1,171.20 0.43

期間:2017/01/20-02/01
編譯: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總經要聞
1. 荷蘭將重視有商業價值的科學研究:荷蘭教育部政務次長Sander Dekker於1月19日以書面回復國會質詢中表示:科學家的研究計畫若能直接應用於對公司營運或社會團體的發展有益時,將優先獲得國家研究基金的補助。Dekker次長同時宣布,該基金將保留1千萬歐元的額度專供大學和企業合作的研究補貼之用,這個被戲稱為「產業博士」的補貼,是供在中小企業內部從事博士論文寫作的人來申請。
隸屬於《自由民主黨》(VVD)的Dekker次長顯然想對荷蘭學術界過度重視純學術研究的風氣踩一下剎車,他認為國家的研發基金,若只補助發表在著名科學期刊論文時,是一種虛假的誘因應予擺脫。
Dekker次長已向所屬每年編有6億5千萬歐元研究經費的《荷蘭科學研究組織》(NWO)下達指示,要求從現在起,於審查研究補助計畫的申請案時,應考慮該研究計畫究竟能對商品或服務增加多少價值(Valorisation),也就是考量知識轉化成商品或服務的價值。(取材自2017/01/20,Financieele Dagblad第6版。)
2. 荷蘭諾貝爾獎得主批評政府重視商用研究:荷蘭Groningen大學有機化學教授,同時也是2016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Ben Feringa,對政府是否會持續投入足夠的資金來進行長期、基礎科學的研究表示嚴重的質疑,據他的觀察科學人員能夠自由、獨立地從事研究或進行創造性思考的空間,似乎越來越少,而這些研究或思考正是科學能有突破性發展最重要的因素。
本報昨(1月20)日報導教育部政務次長Sander Dekker表示將重視有商業價值的研究,並已指示《荷蘭科學研究組織》(NWO),於審查研究補助計畫的申請案時,應考慮該研究計畫究竟能對商品或服務能增加多少價值(Valorisation),也就是考量知識轉化成商品或服務的價值。荷蘭工商總會(VNO-NCH)和中小企業協會(MKB Nederland)都曾表示支持政府的政策。
但是Feringa教授並不認為荷蘭大學在學術研究商品化的部份做得不夠多,他以己身為例,他一輩子都和企業界合作,也充份了解商品化的重要性;可是他說:「我30年前所開始的研究,去年才獲得諾貝爾獎;當時我申請研究補助時,若要說明該計畫對社會和經濟能產生什麼效益,我也掰不出來。」
Feringa教授再舉蘋果的iPhone為例,他說智慧手機內的部份零件,例如顯示面板和電晶體技術,早在60年前就已經被研發出。他接著說:「縱使我們早已研發出一些技術,智慧手機的出現也只是最近10年的事;可是20年前有誰能夠預料到智慧手機竟是當代最偉大的社會革命之一。」
Feringa教授的研究團隊現在正在研發「納米車(nano car)」這納米車可在人體內運送藥物,他表示:「研究初期自己也沒有料到事情會如此發展;同時我也不知道這項研究30年後,會發展到甚麼地步?」;他又說100年前當科學家開始研製飛機時,當時的人們也曾經說:「研究這個幹什麼呢?如果神要讓人類能在天上飛,就會賜給我們一對翅膀。」他認為過於強調商用價值的作法,將促使科學人員在申請研究補助費時,造假亂掰。(取材自2017/01/21,Financieele Dagblad第7版。)
3. 去年外資在荷蘭的投資狀況:荷蘭經濟部長Henk Kamp日前指出:依《投資荷蘭》(Invest Holland)的統計,去(2016)年外國人直接投資(FDI)在荷蘭的總金額為17.4億歐元,替荷蘭創造了11,398個工作機會;《投資荷蘭》為經濟部《外人投資局》(NFIA)和各地方政府所成立的投資服務處所組成,去年外資替荷蘭創造的工作機會中,有7,570個是《外人投資局》的業績。據本組了解《投資荷蘭》在台灣也派駐相當的人員,協助台商來荷投資。
去年外資替荷蘭創造的工作機會,若以公司的營業性質來區分時,《配銷中心》創造的2,092人為最多、其次為從事生產的工廠(1,475人)、歐洲總部(1,218人)、以及《服務中心》(Service centers)1,097人;去年美國的甲骨文科技公司(Oracle)就曾在阿姆斯特丹成立服務中心。若以產業別來區分的話,資通訊業(ICT)創造的1,460個工作機會最多,依序為生命暨健康科學(986個工作)、運輸和物流(759個工作)、以及食品業(751個工作)。
若以外資來源國區分,去年美國以7億6,800萬歐元奪冠,其次為英國、中國、日本和法國。今(2017)年《投資荷蘭》將以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為重點國家;產業別部份仍以高附加價值的化工、生命暨健康科學、食品、高科技和資通訊業等為主。(取材自2017/01/31,NIS News Bulletin。)
4. 英國脫歐荷蘭受益:依著名的會計暨商業顧問公司《安永》(Ernst & Young,EY)的調查:目前在英國的跨國公司在英國脫歐後,若要移至歐洲大陸落腳時,德國為首選,其次便是荷蘭。
《安永》的調查是以目前在英國的跨國公司254名董事為樣本所做成的,受訪的董事中,有14%認為英國真的脫離歐盟後,該公司將會遷移至歐洲大陸;會喬遷的公司中,54%會選擇德國落腳,其次是荷蘭的33%和法國的8%。同一調查顯示英國脫歐雖可能會損及該國的商業競爭力;但由於英國在營業所得稅制、彈性的勞動市場、以及良好的研究環境等具有優勢,多數公司仍會選擇留在該國。(取材自2017/02/01,NIS News Bulletin。)

期間:2017/02/07-09
編譯: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個經要聞
1. 全球最大的律師樓想併荷蘭Boekele:據法界消息人士透露:若以律師人數為標準來衡量,全球最大律師事務所Dentons集團正與荷蘭Boekele律師事務所進行併購的談判,據了解Dentons已在荷蘭花了18個月的時間找尋合作夥伴,期間並曾與一些律師事務所舉行類似的會談。
Boekele的總裁(CEO)Marien Glerum在記者查詢時表示:「本案無可奉告。」而Dentons的發言人則表示:「本律師樓無法針對個案回答問題」;但該事務所倒是大方地確認正在荷蘭找尋律師事務所。他說:「本事務所最近分別併入位於義大利和法蘭克福的2家事務所;而荷蘭的事務所是我們下一個目標。」
有多種消息管道都指向Boekele事務所,認為它應是Dentons最理想的目標;因為Boekele事務所在經過多年營業額的大幅下降後,於2015年曾進行一次重大的改組,Glerum總裁認為該事務所目前業務穩定,長期來看前景不錯,若能與Dentons共同地成長,也是不錯的選項。
原本由美國、英國、和加拿大律師事務所合併的Dentons事務所,最近幾年來透過併購曾快速地成長,2015年該事務所併入中國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後,目前總共有7,600名律師,為全球最大的律師事務所。Dentons的董事長Joe Andrews曾於2015年6月向英國The Lawyers律師網站透露,該事務所正在荷蘭尋求併購的目標。
荷蘭由於律師事務所太多,因而大的事務所對進入荷蘭市場一向興趣較缺缺。本世紀初曾有一些大型的英國事務所進入荷蘭市場,卻一直到4年前,才有美國Jones Day律師事務所在荷蘭開了一家,接著1年後,英國Osborne Clarke事務所再跟進,現在才又聽到Dentons有興趣進軍荷蘭。(取材自2017/02/07,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2. 機器出口是荷蘭加值最高的產品:根據荷蘭中央統計局(CBS)的分析,荷蘭機器暨零件出口是境內「加值」最高的產品,超越一般人認為的鬱金香、乳酪、天然瓦斯、或甚至大麻產品。而所謂「加值」是指出口產品總值減掉進口成份的總值後的淨值;例如出口成品的總值為1億歐元,若必須支付3,000萬歐元的進口零配件,這產品的加值就是7,000萬歐元。
以此去推算2015年荷蘭機器暨零件的總加值為130億歐元,占國內總生產毛額(GDP)將近2%,其中占有1/4產值的項目為ASML的半導體機器,緊接其後的是空調機器,以及肉品和食品工業用的加工機器。而荷蘭前10大加工值產品的總加值為533億歐元,占總體加值的48%,若與荷蘭GDP相比占有7.9%。
荷蘭金屬暨機器公會(FME)在統計資料公布後,即刻呼籲政府應撥出10億歐元來協助業者進行研發;FME的新聞稿指出:「荷蘭機器相關產業是最具全球競爭力的產業之一,可是多年來在政府減少研發補助下,無論是好的工程師或研發能力都已日益弱化;然而本產業永續化、數位化和自動化的競爭壓力卻是與日俱增。」(取材自2017/02/08,De Volkskrant第11版。)
3. 荷蘭市議會得禁止柴油車行駛市中心:荷蘭最高行政法院(Council of State)於2月8日裁定:市議會有權禁止老舊柴油車在市中心行駛。本案是Utrecht市議會在市中心劃出環保區不准老舊柴油車而引起訴訟,根據這項已經定讞的裁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市政當局有權做出這樣的行政處分,而且不必解釋原因;此外,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以改善空氣品質為目地去劃出環保區的處分,符合市議會改善市政的權限。
Utrecht市中心的環保區係2015年所劃定,接著市府就收到諸多批評,有司機抱怨環保區的標示不清楚,常常不知道自己已進入環保區內;也有市中心的居民報怨環保區的劃定帶來生活不便。前一陣子有2個遊說團體將本案告上法院,好笑的是原告之一還是環保團體,他們告官的理由是環保區擾亂了車流,結果反導致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的增加。(取材自2017/02/09,NIS News Bulletin。)

三訪Urgup Evi留言
舉家穴居
高眺遠景
懷古思今
依依別情
2000年11月5日‧Cappadocia

二度穴居
人親土親
山石野木
舉目皆情
2000年11月12日‧Cappadocia

臨行來訪
山石舊識情傷
此去萬里
相片溫馨永藏
沈 建 一
2001年3月11日
Cappadocia.土耳其
註:Urgup為土耳其以怪石嶙峋著名的風景區Cappadocia內的小鎮名,Evi在土耳其語是:房子、屋子的意思;而Urgup Evi則是Urgup郊山中一間鑿在山洞裡的旅館名。我曾在那停宿3次,這是我寫在那旅館留言簿上的3首詩。

本刊宗旨和聲明

1.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2.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5%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3.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4.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5. 本刊係利用政府編制內資源以及依職權範圍編撰的開放型期刊,屬贈閱性質;故歡迎索閱、或無償性的張貼、轉寄、或主動提供資料和意見。而刊物內凡涉及觀察、評析或感想的內容,均係執筆人個人的意見,其目的或在提供該則資訊的背景資料、或在協助讀者了解、比較不同的思維或現象、或為增加刊物可讀性等,不一而足;但完全與我政府任何的官方立場無關。另索閱者提供之姓名、e-址或公司聯絡資料係供寄送本刊物為目的,同時並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