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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59期 -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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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59期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1]

                       (59)

  • 專題分析

 

  1. 星巴克在荷蘭的報稅協議被判非法
  2. 2016年在荷台商獲利15強
  • 經貿新聞
    1. 本期總經要聞
      1. Brexit加重荷蘭對歐盟的財政支出
      2. 英國脫歐後荷蘭要尋找新靠山
      3. 荷蘭國稅局縱容避稅的機密文件外洩
    2. 本期個經要聞
      1. 荷蘭上市公司CEO的年薪調升
      2. 荷蘭研究人員發現長生不老的物質
      3. AkzoNobel的美英股東要求與PPG洽談
      4. 北海將填造離岸風電場的人工島

 

三、其他

  1. 真假

 

 

出處:Commission Decision C(2015) 7143 final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2017/04/08

星巴克在荷蘭的報稅協議被判非法

前言

談完蘋果的避稅案,我們再來談《星巴克咖啡集團》(Starbucks Group)如何在荷蘭避稅;同樣都是玩弄法律,我覺得星巴克的案情比較有趣,因為它不像蘋果案那樣的離譜。蘋果用幽靈公司虛擬所得的報稅手段,案情離譜到讓人聞之不可信的地步,以致於不需動用稅務或法務的專業知識,就可斷言全案必定違法。蘋果的玩法印證了幾千年前中國的老子所說:「智慧出,有大偽。」這句話;若聰明才智都用來算計私利,而將別人玩弄於股掌間,日久不出事才怪。

星巴克案是我2014年派到荷蘭時,荷商和台商的熱門話題;這事引發我的好奇,繼而發現長期以來西歐有許多小國,為了吸引重量級跨國公司的投資,以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和稅收,並提升經濟動能,政府竟會棄公平課稅原則於不顧,而竭盡所能地協助這些公司避稅。至於這樣的作法對不對?我想就和許多世事一樣,當要考慮當事人所面對的殘酷事實和無奈,無法簡單地論斷;不過歐盟為了避免會員國間拼得走火入魔,於2013年6月12日開始別出心裁地用公平競爭法的角度,從蘋果查起,接著就是星巴克、飛雅特(Fiat)、亞馬遜(Amazon)等一連串的調查案。

這次我們要來詳談星巴克案,讓各位見識一下避稅和查稅的兩派高手如何過招。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Cooperate tax,下稱營所稅。)的關鍵在「所得」的認定,也就是公司的「獲利」如何認定。以一般公司而言,最簡單的就是看它財報上獲利的數字;但是關係企業的內部交易,因為買賣的價格不可靠,所以帳上的獲利數字就不可靠,得找個客觀標準來認定。以本案而言,就是星巴克內部《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的方法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但要看懂專家如何玩法、鬥法的爭議案件,難免需要一點拆解魔術方塊或下圍棋的耐心,才能窺見其妙;本文內容將儘可能地簡要,可是終究不會像是看文學作品般地賞心悅目,合先敘明。

案情摘要

  1. 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DG Competition)於2013年7月30日依《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8(2)條的權限,向荷蘭調閱該國與美國星巴克集團間的《預先訂價協議》(The 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和相關文件,嗣後雙方經過將近1年的唇槍舌戰後,歐盟認為星巴克集團在荷蘭設立的《星巴克歐洲中東和非洲烘焙廠有限公司》(Starbucks Manufacturing EMEA BV,SMBV)向荷蘭政府申請核可的這份APA協議,似有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107(1)條禁止政府不當補貼規定之虞,所以於2014年6月11日決定對本案展開正式的調查。(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state_aid/cases/253201/253201_1596706_60_2.pdf )
  2. 跨國集團因公司散落各國,往往會因各國課稅結構和稅率的不同,利用關係企業間內部的商業或財務往來時,上下其手地運用作帳方式,將大部份的所得放在課稅最有利的國家,以便替集團節稅。為防止這種規避稅賦的投機行為,OECD訂有一些準則來規範集團內部的交易訂價--也就是俗稱的移轉訂價。原則上這些有關係的交易往來,應比照沒有關係的市場交易價格來認定,稱為《常規交易原則》。
  3. 實現《常規交易原則》的推算方法至少有5種,而跨國集團為確定設在某國的公司,向當地政府申報營所稅時,不會因為所用的移轉訂價方法,不符合當地稅捐機關認定的常規交易原則而引發繳稅爭議,往往會就影響所得計算基礎的移轉訂價方法,先和稅捐機關溝通,然後再據以報稅來避免紛爭。這種經過事先溝通核可的書面報稅協議,稅法上稱為《預先訂價協議》(APA);在實務操作上,APA往往成為跨國公司選擇投資地點時,要挾當地政府的手段。
  4. 星巴克集團於2008年初透過稅務顧問向荷蘭國稅局申請新的APA期間,曾依規定說明2002年設在荷蘭的SMBV是該集團在美國本土外唯一的咖啡烘焙廠,負責供應歐洲、中東和非洲(EMEA)地區所有星巴克咖啡館需用的咖啡豆、紙杯、茶飲和小西點等開店的消耗品。該稅務顧問向國稅局表示SMBV的主要業務為咖啡豆烘焙,而烘焙所需的生豆(Green beans)全部來自同集團設在瑞士的《星巴克咖啡貿易公司》(Starbucks Coffee Trading Company,SARL);所以SMBV基本上是一家左手生豆來、右手焙豆去的代工廠,而且無論進貨或出貨的交易對象都是自己人,進出貨的價格都由集團設定,本身業務單純、沒什麼商業風險。
  5. 基於代工廠的本質,稅務顧問在繳給國稅局的《2007年移轉訂價報告》中,認為這間業務單純的代工廠,若要採稅法上《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來認定常規交易所得,不但沒有必要也太過複雜。CUP簡單地說就是用《可比較的營收價格》(即沒有關係的咖啡豆售價)減去《可比較的生豆進價》(即沒有關係的生豆價格)得出營業毛利,再減去《營業費用》後得出營業淨利,然後再加上本業外的所得淨利後的總金額,作為應稅所得的方法。
  6. 因此,他建議改採關係企業內部代工廠所慣用,而OECD也認可的《未受控交易淨利潤率法》(The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來推算SMBV的常規交易所得。所謂TNMM就是找幾家同性質、獨立經營的咖啡代烘焙廠能獲得的代工利潤來推定所得;也就是說用同一性質的代烘焙廠某幾年的平均利潤率調整成可比較基礎後,來推定SMBV的利潤率,再據以核計該公司的常規交易所得,或說應稅所得。
  7. 所以SMBV《2007年移轉訂價報告》就明列20家設在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等地的咖啡代烘焙廠,2001-2005年期間的財報,每家代工利潤率的算式都是:《營業淨利》除以《生豆成本》加《營業費用》的總和,經計算後這20家5年的平均利潤率為7.8%。但因這20家都是獨立經營的企業,無論是生豆買入或焙豆賣出的對象都不是關係企業,而SMBV的情況與渠等不完全相同,故這20家的財報應考慮這些不同之處,加以調整成可比較的基礎,然後再據以計算出平均利潤率,用這調整後的利潤率來衡量SMBV應獲的利潤,才算公允。
  8. 例如這20家利潤率的算式中分母為《生豆成本》加《營業費用》的總和,而稅務顧問認為SMBV的生豆全部由瑞士的《星巴克咖啡貿易公司》張羅,和這20家工廠自己要去找人買入生豆不同,所以《生豆成本》應自分母中剔除,才是公平的比較基礎。經此調整後可比較利潤率的算式,即簡化成:《營業淨利》直接除以《營業費用》,也就是說分母不計入《生豆成本》。調整後的算式因分母變小,故20家的平均利潤率就從7.8%,提高成[9-12%]。
  9. 此外,SMBV自身財報中的《營業費用》項下包括:《一般營業費用》和《其他營業費用》兩科目。而《一般營業費用》包括:員工薪水、廠房租金、機器折舊、無形資產攤提、以及水電費用等支出;至於《其他營業費用》基本上就是支付予集團獨家烘焙技術的權利金。但20家代工廠的財報均無權利金的其他營業費用項目,故稅務顧問認為SMBV的《一般營業費用》,事實上就是這些代工廠的《營業費用》。
  10. 經此說明後,SMBV這邊向荷蘭國稅局的具體建議就是該公司的常規交易所得,可由該公司財報上的《一般營業費用》乘以[9-12%]利潤率所得出的金額來推定;若再用這推定的應稅金額乘以25%的稅率,便可大致上算出SMBV應繳的營所稅額。荷蘭國稅局於2008年4月28日便依此建議,核定這份同(2008)年開始實施,為期10年的APA協議。而歐盟要調查的就是這份協議是否符合荷蘭稅法的《常規交易原則》。
  11. 首先我們直接拿SMBV於2002-2014年間13年的損益表來看,為便於理解我只將有代表性的年度和項目摘錄如下:2007會計年度,即該公司適用新的APA協議前一年,總營收為1億1,866萬歐元,進貨總成本為9,862萬歐元--其中生豆成本為[2,000-3,000萬歐元],一般營業費用為1,016萬歐元,權利金費用為470萬歐元,當年的應稅所得為291萬歐元,所以公司繳了84萬歐元的營所稅。
  12. 2008年開始適用案內APA協議,當年的總營收為1億2,878萬歐元,進貨總成本為1億0,811萬歐元--其中生豆成本仍為[2,000-3,000萬歐元],一般營業費用為1,522萬歐元,權利金費用為170萬歐元,但依新協議推定的應稅所得降為150萬歐元,營所稅劇降為38萬歐元(2007年減少55%);2014年的總營收為3億5,054萬歐元,進貨總成本為3億0,583萬歐元(其中生豆成本升高為[6,000-7,000萬歐元],較前飆高300%),一般營業費用為1,612萬歐元,權利金費用跳升為2,429萬歐元(2007年增加417%),推定的應稅所得為167萬歐元,所繳的營所稅為58萬歐元。
  13. 仔細分析SMBV上述13年財務報表的變化後,歐盟認為有幾點疑義:
      1. 咖啡烘焙似乎不是SMBV的主要業務,因為生豆成本占進貨總成本的比率一直都在25%左右而已,而且烘焙業務似乎不是該公司的利潤來源。
      2. 該公司支付集團權利金費用的多寡,似乎沒有規則可循並且與烘焙know-how的無形資產價值無關;歐盟認為該公司財報上權利金的科目比較像是星巴克集團用來控制SMBV營業淨利的平衡項目,間接地也使SMBV推算稅額的《一般營業費用》金額,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此外報表上除權利金隨意地波動外,生豆的進價也隨意飆高,顯示集團內部往來的訂價與常規交易原則,相去甚遠。
      3. 該公司2008年以後依APA協議所繳的營所稅額,相當穩定,也都遠較2008年前所繳的數額少;然而該公司2014年的總營收卻是2007年的3倍。
  1. 本案經過歐盟16個月的調查,期間除調閱星巴克美國烘焙廠的財務報表外,也邀請與星巴克有競爭關係的4家公司:Nestle、Dallmayr、Melitta和Y公司(要求匿名)提供他們對市場行情和營運模式的看法。結果歐盟發現代工廠依客戶交付的烘焙方法進行生豆加工時,相關的代工契約並無支付權利金的條款;業者表示生豆要如何烘焙是依客戶指定方法進行,烘焙後的咖啡豆也交還客戶去販賣,故使用任何特定的烘焙方法對代工廠而言,並不會額外增加什麼利益,客戶自然不會要求支付權利金。這情況縱使是SMBV找人代工時,也是如此。基此,歐盟認為SMBV繳給集團權利金的作法,不符常規交易原則。
  2. 另SMBV除烘焙生豆外,也負責供應EMEA地區的星巴克咖啡館所需用的紙杯、茶飲和小西點等產品,而這些東西都是向關係企業外的廠商進貨,再轉售給星巴克的咖啡館。若由財務報表去看,這些貨品的批發似乎才是SMBV的主要業務,因為這些非生豆的進貨成本占總進貨成本的75%左右,而且SMBV烘焙的業務因付給瑞士《星巴克咖啡貿易公司》(SARL)的生豆成本遠高於同業,故長期處於虧損狀態,所以SMBV本身利潤主要來自與生豆烘焙無關的批發業務。
  3. 因此若不將SMBV視為咖啡烘焙的代工廠,而改以咖啡茶飲產品批發商來看待的話,歐盟逕依SMBV稅務顧問建議的《未受控交易淨利潤率法》(TNMM),來推算SMBV所繳稅的稅額占總營收的比率時,發現SMBV繳稅的比率只有批發同業的1/6。另荷蘭政府核予SMBV的APA協議中所推定的利潤率為[9-12%],該利潤率基本上是以《營業淨利》除以《一般營業費用》來計算,若以同一算式套在星巴克美國烘焙廠的財報時,美國廠的利潤率竟高達500%,換句話說美國烘焙廠的利潤率足足多出SMBV的40-50倍之多。可見荷蘭的這份APA協議離實際的常規交易原則甚遠。
  4. 經此調查後,歐盟於2015年10月21日判定荷蘭政府核予SMBV的APA協議並未確實地依常規交易原則審查,致使該公司獲有《歐盟運作條約》第107(1)條禁止的不當補貼,這項補貼使得星巴克集團在歐盟28國的單一市場內,取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最後歐盟責成荷蘭政府應重算SMBV應繳的營所稅並追回差額;據歐盟競爭總署的估計該不當稅款的補貼約在2-3千萬歐元間,追繳時並應加計利息。目前全案仍在歐洲法院進行訴訟,尚未定讞。(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state_aid/cases/253201/253201_1762441_575_2.pdf)
  5. 觀察與解析
  1. 美國星巴克集團在荷蘭設有2家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2家具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公司;這2家合夥企業在調查報告中分別用代名CV1和CV2稱之,CV在荷語就是合夥企業之義(Commanditaire Vennootschap)。其中CV1是CV2的主要股東,出資額超過95%以上,接著荷蘭的CV2和設在美國的《星巴克咖啡國際公司英國第I支部》(Starbucks Coffee Internatioal Inc. UK I),簡稱《SCI UK I》公司,又在英國成立《Alki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Alki Limited Partnership,Alki LP),案內SMBV繳給集團的權利金就是繳給Alki LP。
  2. 荷蘭的CV2對英國Alki LP的出資額超過95%,而所餘的資金才由美國SCI UK I所出。本案調查期間發現英國Alki LP為沒有員工的紙上合夥企業,為集團智慧財產權在美洲市場以外權利金的收受人,只為財務運作而存在。Alki LP為執行業務,再以100%出資額的方式在荷蘭成立《星巴克咖啡歐洲中東和非洲有限公司》(Starbucks Coffee EMEA BV,SCBV)以及案內的SMBV這2家公司。SCBV是集團在EMEA地區的總公司,主要負責星巴克的品牌、咖啡館內部裝潢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在EMEA地區的授權業務。
  3. 總之,荷蘭的CV1是CV2的主要股東,CV2又為英國Alki LP的主要股東,英國Alki LP在荷蘭再成立SCBV和SMBV這2家有限公司來執行業務。SCBV和SMBV同時於2008年申獲國稅局核予的APA協議;歐盟2013年7月30日向荷蘭調閱相關文件時,也包括SCBV這份協議。但因SCBV授權的對象包括集團內外的對象,而所收取權利金並無二致,歐盟認為SCBV內部的往來符合常規交易原則,所以2014年6月11日對本案展開正式調查時,排除了SCBV,而僅調查SMBV的部份。
  4. 綜上所述,跨國集團的關係企業間,總是有複雜的持股網絡,而且企業的樣態也十分多元;這些現象的背後往往有許多財務操作和避稅的考量在內。若由公權力的角度去看,跨國公司的管理已不是一個政府得以單獨處理的事;案內SMBV以支付權利金和高生豆成本的方式掏空自身淨利,考量的當然不是自家的利益,而是集團整體的利益。
  5. 歐盟要荷蘭的SMBV補繳營所稅,星巴克除出點小錢請律師在法律上力爭外,當然也會考慮將業務再乾坤大挪移,繼續在不同的政府間周旋。古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正是在描述這種人世間的現象嗎?

 

 

 

 

 

 

出處:Yahoos暨各公司網站

編撰: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王秘書利桐,2017/4/12

2016年在荷台商獲利15

單位:新台幣億元

名次 公司名稱 年份 成長率%
2015 2016
1 台積電 3,065.24 3,342.47 9.04
2 鴻海  1,468.66 1,486.62 1.22
3 中華電  428.05 400.67 -6.39
4 聯發科  259.98 237.00 -8.77
5 兆豐金  294.17 224.56 -23.66
6 和碩  238.11 193.39 -18.78
7 華碩  170.97 192.02 12.31
8 台達電  187.15 187.98 0.44
9 正新  127.76 132.50 3.71
10 聯電  134.48 83.15 -38.16
11 微星  37.06 48.87 31.86
12 長榮航空 64.36 34.76 -45.99
13 巨大  38.43 30.65 -20.24
14 群創  108.15 18.70 -82.71
15 華航  57.63 5.71 -90.10

 

 

 

 

 

 

期間:2017/03/22-29

編譯: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總經要聞

  1. Brexit加重荷蘭對歐盟的財政支出荷蘭下議院《歐洲事務常務委員會》於3月21日針對英國脫歐的議題出版了一份報告,報告中希望英國脫歐後,荷蘭負擔歐盟的歲出不要增加太多,因為以人均負擔而言,荷蘭已是歐盟最大的淨支出國。基民黨(CDA)委員Pieter Omtzigt表示:英國脫歐的協議中,應將英國已承諾的財務義務加以明確的規範,不應波及其他成員國。
  2. 報告也指出:英國脫歐後,荷蘭也必須和英國保持密切的貿易關係;若英國切斷與歐洲共同市場的所有連結時,荷蘭將會有很大的貿易損失。因此,荷蘭應堅持英國和歐盟間應簽署新的貿易協定,否則雙方若退回世貿組織(WTO)的一般關係時,因而提高的關稅和貿易障礙,無疑地將嚴重損及荷蘭的經濟和就業。(取材自2017/03/22,Media Monitor。)
  3. 英國脫歐後荷蘭要尋找新靠山甚受荷蘭政府外交部門倚重的《國際事務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AIV)頃公布《英國脫歐就是要離開歐盟》(Brexit means Brexit)的報告,該報告的結論認為:英國拋棄歐盟即將成為事實,而荷蘭為了自己的利益應儘速在歐盟內尋找新靠山,德國當然是首選;但同時也必須另外找些人來聯盟,例如:與比利時和盧森堡間的《荷比盧聯盟》(Benelux)須更加地強化合作關係,與瑞典、丹麥和愛爾蘭等國的合作也不可忽視。AIV的報告內容指出:「英國脫歐後,荷蘭應積極參與各種聯盟運作的重要性,益加迫切。」以往的研究顯示英國、瑞典和丹麥是荷蘭在歐盟內最重要的朋友,長期以來,荷蘭一直都和英國走得很近;1960年代英國想加入歐盟時,荷蘭也是6個創始會員國中,最挺英國的國家。此外,以往的研究也顯示歐盟內的各個聯盟若無大國相挺,力量就不會強大。因此AIV的報告認為英國離開後,荷蘭原有的靠山就不見了,所以得另外再找一個,德國當然是首選,其次才是法國。Monika Sie主席認為:「以荷蘭的立場而言,歐盟最好是和英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且英國離開歐洲關稅聯盟後,雙方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前,最好有3年的過渡時期。」英國脫歐後,對歐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也會有所影響,Sie主席認為歐盟應讓英國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仍舊扮演一定程度的角色。
  4. 至於荷蘭大選後所籌組的新政府對本案的立場是否有所變動乙節,Sie主席則表示:荷蘭一直都是處於聯合政府的狀態,她認為新政府也會以國家整體利益來考量,因此荷蘭對英國脫歐案的基本立場應不致會有所改變。(取材自2017/03/22,NRC Handelsblad第10頁。)
  5. 報告中提醒政府不要在英國和歐盟進行脫歐談判時,被英國利用;AIV建議政府在雙方談判時,不要對英國的提議表示出一副隨時都可以接受的樣子。報告說:「如今歐盟面臨極大的外部挑戰,而且世界經濟和地緣政治的生態也起了變化,荷蘭不能再繼續和英國走得太近;而應以歐盟的長期關係為重。」
  6. 英國政府於3月29日正式通知歐盟該國想離開的決定,同時啟動脫歐的談判,這項談判依規定應在2年內完成。荷蘭應利用這期間趕快做出沒有英國可以靠的各種準備。負責撰寫本報告的小組主席Monika Sie在受訪時表示:英國是荷蘭第2大的貿易夥伴,所以英國脫歐後將對荷蘭產生重大的影響,她說:「英國脫歐談判的每一步棋都將使荷蘭痛苦不堪。」所以政府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7. 蘭國稅局縱容避稅的機密文件外洩荷蘭國稅局如何協助跨國公司避稅的內幕首度揭露,忠誠報(trouw)取得一份2015年的機密文件,文件內清楚地描述稅務人員和跨國公司間常見的避稅「安排」(Arrangements)。儘管國會議員一再呼龥政府應提高此類爭議案件的透明度,但卻沒有國會議員看過這份文件。Leiden大學的稅法教授Jan Vleggeert認為這份文件事實上就是荷蘭避稅政策的摘要,他說:「只要我們協助公司避稅的政策不違法,就沒有問題;我們若可以從中獲利,為何要停止呢?」是的!協助避稅的政策並沒有停止,Wiebes次長室的發言人證實此節;機密文件上敘述的9種常見的避稅安排,仍在繼續進行。不過財政部也說:「如何運用透明化的工具去打擊避稅行為,一直是荷蘭政府致力推動的方向。」這份文件雖然是在2015年所寫的,可是當時的有些「安排」就已具有高度的爭議性,例如:所謂的「Informal capital arrangment」就可能會造成國與國間的緊張情勢,這樣的安排對在荷蘭設立「空殼公司」的跨國集團極有利,因為利用這樣的安排,這些「空殼公司」可以將母公司以市場價格移轉過來的資產大打折扣,造成帳面上的損失;這樣一來對跨國集團母國的稅務機關不利,可是荷蘭政府並沒有告知他們。財政部發言人則表示:「荷蘭政府和外國公司所簽訂的報稅協議中,都會規定對方應有責任通知他們的稅務機關;而且荷蘭也同意和OECD國家和歐盟會員國分享這些協議。」然而元月間Wiebes次長接受國會議員質詢時,曾說荷蘭同意分享的6,750件協議中,只曾過分享389件。(取材自2017/03/29,Trouw頭版。)
  8. 荷蘭稅務官員在呈報Wiebes次長的內部文件中說:「我們曾發現一些不合常規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的情事,可是並未積極地通知他國政府;因為若通知他國政府將損及荷蘭的投資環境。」Vleggeert教授酸酸地說:「這話聽起來比較像民間稅務顧問的口吻;可是卻出自稅務官員向次長報告的文件中,我覺得他們應該注意一下荷蘭的國際形象。」
  9. Vleggeert表示圈內人對文件上的避稅安排早已心知肚明,只是沒有引起局外人的注意而已。他並且說:「縱使在新的國際規範下,文件上部份的避稅方式仍然可行,這是所有稅務顧問都曉得的公開祕密,對他們而言早就不是新聞;但是我想國會議員們會願聞其詳。」
  10. 該文件顯示稅務人員曾向財政部政務次長Eric Wiebes反應,歐盟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正大力地打擊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所以荷蘭政府和跨國公司間的許多報稅協議面臨挑戰的壓力;官員們向Wiebes次長請示宜否繼續和公司簽訂這些有爭議性的協議,而Wiebes具體地指示繼續辦理。

 

 

 

 

 

 

 

 

 

 

 

 

 

 

 

 

 

 

 

 

期間:2017/03/17-27

編譯:台貿中心駐鹿特丹莊彩鳳.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個經要聞

  1. 荷蘭上市公司CEO的年薪調升:依據荷蘭《人民日報》(Volkskrant)的調查:去(2016)年在《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AEX)上市的公司CEO平均的年收入為500萬歐元,較前(2015)年增加1%。Volkskrant調查的20家高層主管中,有11家的年薪增加,他們的底薪平均增加了6%或90多萬歐元,獎金則平均增加了5.5%或100萬歐元;另外9家公司CEO的年薪則減少。
  2. 而荷蘭《財經日報》(Financieele Dagblad)委託Focus Orange針對22家荷蘭本身上市公司的CEO所做的研究顯示,渠等平均的年收入為430萬歐元,較前(2015)年增加15%。(取材自2017/03/17,nltimes.nl。)
  3. Wolters Kluwer公司的美籍總裁Nancy McKinstry以年收入超過1,560萬歐元蟬聯第1名,渠年薪較前年調增近20萬歐元;瑞典Relx公司老闆Eric Engstorm和荷蘭Heineken比利時籍總裁Jean-Francois van Boxmeer的年收入分別以1,190萬及1,160萬歐元,位居第2和第3。此外荷蘭比較出名的企業例如:Shell的總裁Ben van Beeurden的年薪為850萬歐元,Unilever的Paul Polman的則為840萬歐元。
  4. 蘭研究人員發現長生不老的物質:鹿特丹Erasmus大學醫學中心的研究人員發現一種能逆轉衰老的物質─Proxofim,此種物質能使試驗鼠變得更健康、更靈活、毛皮更豐滿,且讓器官功能運作地更好。Proxofim可解決細胞老化的問題,細胞之所以會老化是因為被微粒給阻塞後,仍繼續分泌各種使組織快速老化、或使器官功能變得更差的各種蛋白質。
  5. Proxofim能殺死這些衰老的細胞,在老鼠的試驗中顯示Proxofim的效果很好,似乎也沒有副作用。這些衰老的細胞在癌症中亦扮演了角色,它們會降低癌症患者化療的有效性,並增快腫瘤的生長。研究人員希望在1-2年內能進行人體的實驗,首先是希望能成為癌症用藥,繼而希望能成為長生不老藥。(取材自2017/03/25-27,NIS News Bulletin。)
  6. AkzoNobel的美英股東要求與PPG洽談AkzoNobel的股東在該公司管理階層2度拒絕全球最大的油漆/塗料公司PPG收購後,集體要求設在阿姆斯特丹出產Flexa和Sikkens品牌的油漆公司至少應與PPG談談。他們警告公司經理人說:「別忘了!我們才是公司的所有人。」AkzoNobel最大的股東為美國Causeway Capital,持有6.7%的股權;Causeway Capital公開表示:「PPG第2次出的收購價為224億歐元,我覺得這是值得坐下來談的價錢;公司的執行董事也應為全體股東的利益想一想。」據本報(Financieele Dagblad)掌握一封Causeway寫給AkzoNobel總裁Ton Buchner及監事們的信函,內容寫著:「身為公司長期的股東,我們認為AkzoNobel和PPG的強強合併,將為公司的股東和員工創造一個更為美好的前景。」握有約1%股權的股東Columbia Threadneedle 、Harris Associates和Henderson也都曾出聲要求AkzoNobel與PPG進行談判;美國股票分析師Bernstein曾進行股東的意見調查,80%的受訪者表示AkzoNobel應該與PPG談談,也認為PPG所出的價錢具有誠意。AkzoNobel兩度拒絕PPG的要約後,PPG強調該公司當然會考慮對原有荷蘭員工的權益、以及公司今後研發和永續經營的議題。贊成坐下來談的股東認為這些「軟性議題」其實是AkzoNobel的藉口;其中一位股東說:「公司在極短的時間內就2度拒絕PPG的要約,那有時間和其他利害相關人去討論他們切身的問題。」股東Harris Associates基金的經理David Herro說得很白,他說:「AkzoNobel是一家上市公司,股東是公司事實上的所有人,股東們對自己的資產當然有權進行買賣,我們希望公司管理階層要替股東創造價值。」;「Akzo是一家營利的上市公司,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慈善機構。」
  7. 另據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的報導,荷蘭1928年訂立的公司法中規定:4位握有48%優先股的執行董事基於公司和利害關係人利益的考量,即可成立一特別委員會強制任命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監事;因此,AkzoNobel的管理階層對這些來自美國或英國股東的威嚇,有恃無恐。(取材自2017/03/24,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8. AkzoNobel的發言人則否認該公司未聽取股東的意見,她說:「總裁Ton Buchner最近經常與股東們交換意見,在做成決定拒絕PPG的要約時,也將所有股東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且今後仍將繼續徵詢股東的意見。」
  9. AkzoNobel的經理人表示PPG所喊224億歐元的收購價仍然「過低」,而且除了價碼外,AkzoNobel也要考慮員工和客戶的利益;言下之意似乎認為AkzoNobel被收購後,這些利害關係人會吃虧。但是Franklin Templeton基金經理人Martin Cobb則認為這些問題可以在談判桌上攤開來討論。
  10. 美國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贊同Causeway的意見,Franklin擁有AkzoNobel約3-4%的股權,該基金的經理人Martin Cobb在電話中表示:「PPG的收購價確實具有誠意。」;另催促與PPG洽談最力、擁有3.25%股權的對沖基金Elliott Management更是不滿地表示:「AkzoNobel的管理階層如繼續頑抗,我將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必要時以解散目前的管理階層作為最後手段。」另一位匿名股東也表示支持召開股東大會。
  11. 公司間的收購大都是暗中地進行,像這樣大吵大鬧的情形並不多見;目前握有約17%股權的AkzoNobel股東贊成雙方坐下來談談看。吵鬧聲中AkzoNobel的股價一直攀升,3月23日在《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AEX),每股收盤價來到了77.94歐元,使得公司的市值攀至197億歐元,17%的股權價值已超過33億歐元。
  12. 北海將填造離岸風電場的人工島:荷蘭電網營運商TennetT BV、德國TenneT TSO GmbH,以及丹麥Energinet在3月23日簽署協議,將在北海開發大型再生能源系統,這個稱為「北海風電運送中心」(North Sea Wind Power Hub)的合作計畫,預計至2050年可為7,000萬至1億人口供應源源不絕的電力,有助於達成2015年在巴黎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設定的2050氣候目標。選擇在多格灘海域建造島嶼與轉電站,主要是基於該海域的風力條件良好、海底淺,不但可以樽節建造費用,將來可聯結的風電可達到70GW至100GW。TennetT執行長Mel Kroon表示,這個計畫可以讓西北歐地區完全使用再生能源。
  13. 目前參與合作的能源運營商表示,將先花幾年時間做環境的研究調查,並與相關的自然與環境組織密切合作,把該計畫對於海洋生物所造成的影響都儘可能地列入考慮,如果屆時該計畫確定可行,那麼在北海中打造的電力聯結島(Power Link Island)將在2035年完成。(取材自http://www.tennet.eu/news/detail/three-tsos-sign-agreement-on-north-sea-wind-power-hub/ )
  14. 「北海風電運送中心」計畫在北海的中心點多格灘(Dogger Bank)建造一個或多個島嶼與周圍國家相互連接,這些島嶼將扮演聯結風電廠的角色,讓電力通過高壓線路傳輸到荷蘭、丹麥、德國、英國、挪威及比利時等國。Energinet的技術長(CTO) Torben Glar Nielsen表示:「在北海中央建造人工島聽起來很科幻,但事實上,這個做法卻能更有效率,且更經濟地為北海周圍國家提供再生能源。」

 

 

 

 

 

 

 

 

 

 

 

真假

我們為什麼可以

那麼地

歡愉

又那麼地

陌生

歡愉

是那麼地

短暫心醉

又那麼地

陌生

是張虛假冷漠

的皮

緊緊地裹著那

我想

撕開那虛假

的皮

輕撫那

沈           建           一

 

本刊宗旨和聲明

  1.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2.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5%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3.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4.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5. 本刊係利用政府編制內資源以及依職權範圍編撰的開放型期刊,屬贈閱性質;故歡迎索閱、或無償性的張貼、轉寄、或主動提供資料和意見。而刊物內凡涉及觀察、評析或感想的內容,均係執筆人個人的意見,其目的或在提供該則資訊的背景資料、或在協助讀者了解、比較不同的思維或現象、或為增加刊物可讀性等,不一而足;但完全與我政府任何的官方立場無關。另索閱者提供之姓名、e-址或公司聯絡資料係供寄送本刊物為目的,同時並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謹此聲明

 

[1]如想了解本刊宗旨,請參閱底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