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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60期 -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
:::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60期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1]

                       (60)

  • 專題分析

 

  1. 3C產品輸歐新規定(RED)解析
  • 經貿新聞
    1. 本期總經要聞
      1. 荷蘭外交部長表明英國脫歐談判的立場
      2. 荷蘭不願執行稅務通報
    2. 本期個經要聞
      1. SmartPhotonics成功地展開募資
      2. 網絡廣告成為市場吸金王
      3. 聯合利華將結束荷蘭身份
      4. Pon將收購Accell自行車廠
      5. 荷蘭開始頒發永續混凝土證書
      6. DHL採用自家電動車送貨

 

三、其他

  1. 生/僧

 

 

出處:歐盟相關公告暨網站,2017/5/02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

3C產品輸歐新規定(RED)解析

緣起

4月間,國內有家生產智慧型手錶的廠商檢附歐盟(EU)2014年公布的第53號有關收發電磁波產品(Radio Equipment,RE)的新輸銷《準則》[2](Directive,本準則實務上簡稱為RED),來和我澄清一些出口歐洲的相關事項。有鑒於今(2017)年6月13日起,凡不符合RED規定的3C產品,在輸銷泛歐盟地區時,可能會遭遇到擋關或召回的困擾,而3C產品更是我國輸歐的主力項目,因此我將RED的主要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RED內容

  • 適用範圍
    1. 適用區域歐盟頒布的進口法令,絕大多數也都同時適用於與歐盟簽有《經濟同盟協議》(EEA)的冰島、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和挪威等3國;但是若僅是規範商品1項的法令,因為土耳其已加入歐盟的《關稅同盟》,故也同時適用於該國。順便一提的是目前英國首相May所主張的脫歐立場,係屬不願與歐盟保持《泛歐盟地區》的關係,而頂多只願維持《自由貿易協定》(FTA)式的互惠關係;意即英國想自己獨立掌控所有的進口規定,而不願受制於歐盟頒布的法令,因此媒體稱之為:《硬脫歐》(Hard exit)路線。
    2. RED為電磁波產品的進口規定,故此一規定便同時適用於歐盟28國、EEA 3國、以及土耳其等共計32國,我簡稱之為《泛歐盟地區》,本準則即適用於泛歐盟地區。
    3. 歐盟28個會員國所組成的《共同市場》(或稱單一市場),是一個人員(包括公司)、資金、商品和服務等4項都可以自由流通的市場;而其他國家的人員、資金、商品和服務如何進入這個大市場的進口規定,都由歐盟統籌頒布的法令來規範,而不是依照個別會員國的法令。
    4. 適用產品但電信機構或基地台用的Fixed-line terminal equipment、軍方、國安單位或警方為維護國防或治安所需的用品、以及未達商銷階段的研發、實驗用品、或玩家自行組裝的產品等,則不在本法適用範圍內。
    5. 受本法規範的商品為具有發射和/或接收不超過3,000GHz電磁波功能的品項,故舉凡能上網的各式電腦、手機、衛星定位產品、導覽器材、目前正夯的虛擬實境(VR)、或掛上《智慧》兩字的所有IoT相關產品或供這些商品下載的軟體都包括在內,這類已供商銷的軟硬產品即為RED所欲規範的《商用電磁波產品》。
    6. 生效日期至於被RED所取代的原1999年第5號有關Radio &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規定(Directive 1999/5/EC,我國業者原所熟悉的R&TTED。)暨其相關的內國法令,則自去年6月13日起,因新的RED規範體系已生效實施,而全部廢止。
    7. 但符合1999年R&TTED的規定,而不符合RED規定的商品,在今(2017)年6月12日止,仍准於各國的市面上流通;而《泛歐盟地區》涵括的32個國家自6月13日起,都有權自行決定是否要禁止這些過渡產品於其境內輸銷。
    8. 本準則(Directive 2014/53/EU)內容已於2014年4月16日公布之日起,第20天後生效;至於32個相關國家為配合本準則的執行,應修正或制訂的內國法令,則應於去(2016)年6月12日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並公告之。而這32個國家配合RED修正或制訂的內國法令,則已統一於去年6月13日一起生效實施。
  • 《商用電磁波產品》的輸銷規定
    1. 商品不得危及人體和家畜的生命健康、暨財產安全[3],且所使用的電磁波間,應確保適當的相容性[4]
    2. 本商品應有效率地使用所指定的頻譜或波段,不得相互產生有害的干擾[5]
    3. 授權歐盟《執委會》(The Commission)將本商品分類,以及具體地規定某類商品應符合下列一或數項要求:
      1. 不同商品間應可使用共同的配件來相輔相成,尤其是可共用的充電器。
      2. 不同商品間應可藉由網路來相輔相成。
      3. 不同商品間在歐盟地區內應可用適當的介面來連結。
      4. 任何商品不得破壞網路或其功能、也不得濫用網路資源,致使其偏離或喪失原所欲提供的服務。
      5. 商品內應建置防衛機制,俾個人資料、使用者或訂戶的隱私得以受到保護。
      6. 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防範詐欺。
      7. 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確保消費者得以獲得緊急的服務。
      8. 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便利殘障人使用。
      9. 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確保下載軟體後,商品功能仍都能符合本準則規定。

 

    1. 依RED的第3條規定,凡在泛歐盟地區輸銷的《商用電磁波產品》(以下簡稱商品)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 如何執行RED
    1. 供應鍵面向
      1. 製造商的責任CE標章原則上應依規定的字形連同合格檢驗機構的編號標示於商品本身和其外包裝,相關標示應以「找得到」、「看得清」和「不易剝離」為原則,基本上CE的字形不得小於0.5公分(5mm),惟RED第19.2條規定指出,鑒於本商品的特殊性,CE的字形若能「看得清」,得以小於0.5公分的字體為之。但如因商品的體積太小或因商品本質不適合標示時,則可僅在外包裝或說明書內標示之[6]
      2. 製造商在歐盟流通的商品被會員國主管機關查獲不符合規定時,有改正、收回或召回[7]的責任,會員國並得依本國法令裁處民事、刑事或行政罰。
      3. 製造商在設計和製造輸銷泛歐盟地區的商品時,應以符合RED規範體系的規格為之。商品輸銷泛歐盟地區前,應完成相關的符合性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取得CE標章(CE marking)、並依規定填具《符合歐盟規定的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商品的說明書也應載明符合規定的相關技術規格(Technical documentation)。
      4. 代理商的責任
      5. 經製造商書面授權在歐盟境內以其名義處理相關事務的人,謂之《代理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代理商得在任一會員國內,代表製造商處理事務並回應主管機關對其商品的各種查詢和要求。
      6. 進口商的責任進口商若對所進口的商品是否危及消費者的健康發生懷疑時,應抽樣送請檢驗查證之。若其發現已在市面流通的商品有不符合規定的情事時,應立刻改正、收回或召回該等商品並通知主管機關。
      7. 進口商(Importer)應只進口符合歐盟規定的商品,故進口商對所進口的商品是否符合歐盟規定負有查證的義務,並應負責以消費者能看懂的語言進行適當的標示。
      8. 經銷商的責任經銷商若發現商品有不符合規定的情事時,應立刻通知製造商或進口商採取改正、收回或召回的措施,並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9. 在輸銷商品的供應鍵中,凡不屬製造商、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其他人,統稱為《經銷商》(Distributor)。經銷商對所經銷的商品應負是否符合規定的注意義務,例如:是否有CE標章、是否以當地人能懂的語言標示等。
      10. 其他
      11. 凡委託他人製造並冠上自己品牌輸銷是項商品的品牌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者,應負起製造商之責任。
    2. 政府面向鑒此,各國政府依RED規定應:建立如何認定合格檢驗機構的標準並加以監督考核,注意進口時、進口後的商品是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和依法標示,如發現任何商品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時,會員國除應逕行裁處外,也應即時通知歐盟執委會和其他會員國政府。
    3. 歐盟的行政機關--執委會(The Commission)並未配置海關或商品檢驗局的官員,故所有進口法令均得交由泛歐盟地區32國政府的相關部門來執行。因此,如何落實RED的規定便落在相關國家身上,故為執行本準則,各國得修正或制訂相關內國法令,以憑辦理。
  • 未來措施

 

  1. 各國依RED所制訂的相關法令,於去年6月13日生效實施後1年,亦即今年6月12日前,各國政府應將實施情形做成檢討報告送交執委會彙總評估,其後每2年再檢討評估一次。明(2018)年6月12日前,執委會依RED第5條規定,應將違規率高的商品類別建置《中央登錄系統》,要求製造商將這類高違規商品於輸銷泛歐盟地區前,上網登錄相關規格;俟執委會審核通過並核發合格認證碼後,再以這組認證碼進行監控管理。

觀察與解析

  1. 個別主權國家的法令,較少見到類似歐盟《準則》的立法例,歐盟這項基於管理共同市場的權力,基本上源自會員國授予的《獨享權限》(Exclusive competence);但因歐盟本身沒有配置海關或商品檢(查)驗官員等公權力的執行機關,所以會產生這類特殊的立法例。除《準則》外,由歐盟立法機關--《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下院)和《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上院)--所制訂的法律,尚有以《規則》(Regulation)和《決定》(Decision)命名。《規則》指可直接、一體適用於被規範的會員國、對象或情境的法律;而「決定」者,則是拘束特定人或事項的法規。
  2. 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大都需要行政機關再訂定施行細則,才能具體適用。而歐盟行政機關--《執委會》在研訂這些行政命令時,除本身機關內不同層級的運作外,傳統上,各會員國均會指派代表組成《施行委員會》(Implementing committee)參與其間,這些委員會的「行話」稱為「Comitology」。目前依不同議題組成的Comitology約有250-300個。與本準則有關的Comitology為:Telecommunication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Committee。
  3. 歐盟的法律體系龐雜,法令名稱的用語不但與主權國家不同,且因歷史的演進關係,不同位階的法令命名,用語重疊的情況十分嚴重,以致對初接觸的人來說,不易理解。歐盟法律架構中,位階最高的當然是歷年來各會員國授予歐盟權限的《條約》,即《歐盟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和《歐盟運作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TEU和TFEU等於是歐盟「憲法」位階的法律。除TEU和TFEU外,「憲法」位階的法律尚有:議定書(Protocols)、協約(Accords)、特約(Charters)、或宣言(Declarations)等五花八門的名稱。
  4. 歐盟第2層的法規就是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計有:由《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依《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審議通過,用2機關名銜共同頒布的法規,如本準則;或由單一立法機關依《特別立法程序》(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制定,單獨由歐洲議會或部長理事會具名公布的法律;以及因歷史傳承或條約授權由《執委會》名銜頒布實施的法規。然目前用《執委會》名銜頒布的第2層法規,已不多見。
  5. 歐盟位階最低的法規,都是屬於執行前2層法規的細部規定(Delegated/Implementing acts),這些由執委會頒布具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法規仍沿用《規則》或《決定》等用語。但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生效實施後,此類法規用語依規定,在《規則》或《決定》字眼前應加Delegated或Implementing一字。因此我覺得要判別歐盟新舊法規的位階,最可靠的方法不是看法規的名稱,而是看頒布的機關。

 

 

 

期間:2017/03/30-04/05

編譯: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總經要聞

  1. 荷蘭外交部長表明英國脫歐談判的立場荷蘭外交部長Bert Koenders在英國通知歐盟表明脫歐意願後,首次說明荷蘭對Brexit談判的立場。他認為如何確保目前在英國居住的10萬荷僑權益,以及英國如何履行對歐盟的財政義務等,是首先要解決的議題,其次才是如何建立今後英國和歐盟間的新關係。Koenders部長認為應先將這些議題釐清之後,雙方再來談論今後經濟、外交及安全的新合作關係;對此,英國政府則主張該解決的議題應一起平行地進行談判,不必分什麼優先順序。因為英國認為依國際談判慣例,桌上所有的議題都要談出結果後,談判的決議才能生效實施(Single undertaking)。因此,堅持那個議題應該先談或後談,其實沒有多大的意義。Koenders部長認為英國未來在對歐盟的新關係中,勢必要遵守歐盟共同市場的一些基本原則,他表示:「市場進入必須要有公平的競爭環境、獨立的司法監督機制、以及高產品的標準,例如高的食品安全標準。」;「我們不應該在稅制、金融監督或政府補貼等方面相互地惡性競爭、相互摧毀。」Koenders部長認為:「經過那麼多年的婚姻後,要拆散當然是不容易。」,不過他感覺英國首相May的態度,還是相當地具有:「相對的建設性」。英國脫歐後,歐盟會更加屬於歐洲大陸的歐盟,今後在德國的領導下,他預期對荷蘭將更加有利。同時他覺得今後荷蘭應更加地強化對歐盟的貢獻,因為:「歐盟的共同市場能提供比單獨一國家更多的安全和福址,因此,我覺得歐盟在重建期間應大膽地跨步向前。」;「當然這需要更多的政治整合和更緊密有效的策略,而對於處理重大的議題,歐盟也需更靈活的組織,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則需投入更多的資源。」(取材自2017/03/30,Financieele Dagblad第3版。)
  2. Koenders部長預期未來會有許多公司轉來荷蘭落腳,因為這些想從英國遷出的公司終究會發現落腳荷蘭的好處,所以為吸引這些公司,荷蘭政府已在倫敦、紐約和舊金山等地加強資源的配置。荷蘭政府的目標放在英國脫歐後,那些會失去歐盟共同市場的公司、那些仍想保有歐盟個人數據的電子商務公司、那些希望位處較大人才庫的公司、或那些想在歐洲大陸從事物流業務的公司等。
  3. 依條約的規定英國脫歐的談判時間只有2年,Koenders部長認為光談退出協議本身,時間就不太夠;屆時雙方恐需談個過渡協議,以便有時間來談未來的新關係。他認為有段過渡的時間也可減輕英國脫歐後,對居住在英國的荷僑或公司的負面衝擊。
  4. 目前處於看守內閣狀態的工黨(PvdA)部長認為荷蘭國家的利益,是與英國脫歐談判中的最優先考量,因為荷蘭與英國間具有重大的共生利益,在歐盟的架構下英荷間的經貿關係,每年為荷蘭創造了210億歐元和20萬個工作機會。同時荷蘭也會緊盯英國脫歐後,得對歐盟支付高達600億歐元的帳單,Koenders部長表示:「對大家以前共同做出的各項承諾,荷蘭不願支付超過它原應有的份額。」
  5. 荷蘭不願執行稅務通報雖荷蘭曾於2003年向歐盟做出通知相關國家的的承諾,可是上周外洩的財政部機密文件顯示(請併參閱本刊第59期總經要聞:「荷蘭國稅局縱容避稅的機密文件外洩」一文),荷蘭財政部歷屆主管本案的政務次長,包括:Wijn(2004年)、Weekers(2011年)和Wiebes(2015年)等人在部屬一再示警下,依然我行我素地批准跨國公司有爭議性的避稅安排(Arrangements),而且未遵照承諾通知相關國家。這種製造稅務黑洞的安排,當然會引起國家間的不快;而荷蘭政府為吸引跨國公司的投資,經常批准這類的稅務安排,卻又避不通知跨國企業總公司的所在國;財政部甚至還設立服務台(Helpdesk),供有興趣的公司洽詢。財政部官員將不願通知相關國家的原因,比喻成:「大力士Achille的後腳跟」,因為「通知」後會有致命的效果,勢必會影響荷蘭對外資的吸引力。因而跨國公司真正繳稅的有效稅率高低,或公不公平等問題,並不是財政部批准類案的考量因素。財政部發言人證實2003年的承諾確實沒有認真地執行,荷蘭認為歐盟對各類型的稅制安排應先加討論,俟各會員國間有了共識再來執行。同時財政部表示在國會進行本案討論前,未便進一步提供說明,所以本報也不清楚其他的會員國是否同意荷蘭的立場。Nouwen博士則表示:歐盟會員國間雖然有應分享某些稅務安排的共識,可是各國對討論內國稅制的政治意願並不強;所以荷蘭對執行通知的義務,難免會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取材自2017/04/05,Trouw頭版。。)
  6. 其實荷蘭和跨國公司間「Informal capital rulings」的安排,早已引起其他國家的非議,因而這種作法曾在1999年就被歐盟列入「黑名單」。阿姆斯特丹大學博士論文為研究歐盟國家間稅制競爭的Martijn Nouwen表示:「經過一連串的協商後,荷蘭曾於2003年同意改善這個作法;當時歐盟也曾要求荷蘭應就公司真正的營業所得課稅,而且應通知相關國家。不過不知何故,財政部似乎並未確實執行。」
  7. 這些具有爭議性的避稅安排,縱容跨國公司得以保留大部分的營利所得,而不必依法在其他國家繳稅;對荷蘭來說,這種安排雖對其他國家的稅收會造成傷害,卻是跨國公司愛在荷蘭落腳的原因。這種在機密文件中稱為:「Informal capital rulings」的安排,會製造一個國際稅務黑洞,凡放在這黑洞裡的錢都不用繳稅。財政部的官員舉例說明:假如某跨國公司獲利5億歐元,依這項避稅安排該公司只需就其中的2,500萬歐元向荷蘭政府繳稅,而保留在黑洞中的4億7,500萬歐元,則不必向任何政府繳稅。

期間:2017/04/01-18

編譯:台貿中心駐鹿特丹莊彩鳳.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個經要聞

  1. SmartPhotonics成功地展開募資:來自Eindhoven的科技新創公司SmartPhotonics經由私人募資已籌得700萬歐元;該公司今(2017)年預定籌資的目標為1,000萬歐元;至於明(2018)年則想籌得1億歐元左右。該公司生產的光子晶片和目前的晶片相比,可以用較少的能量處理更多的數據,而且速度也更快,一般認為在電信及數據通訊產業上的需求會特別殷切。該公司創始人兼總裁Richard Visser說:「無論是5G的網路或未來的通訊,都將仰賴此項技術來達成;而我們所募集到的資金,將用來購買生產光子晶片的設備,例如:曝光蝕刻機(Lithography)或其他製造晶圓的設備。」(取材自2017/04/01,NIS News Bulletin。)
  2. 該公司專攻光子學(Photonica)運用的領域,這是一門研究光束與電子間相互作用的科技,該公司運用這種科技所製成的晶片,除了可以快速傳導數據外,也可以檢測空中的氣體,或測量結構下陷的程度。
  3. 網絡廣告成為市場吸金王因為荷蘭的經濟已全面復甦,去(2016)年荷蘭的廣告總支出成長了4%;其中《網路廣告》市場吸金16億歐元,成長11.3%,而今(2017)年預計將成長的更快,網路廣告已超越所有的傳統的媒體廣告,例如電視、廣播和平面媒體,成為吸金王。
  4. 網路廣告的花費近半用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結果上,其中Google就占了一半;根據Deloitte替IAB Netherland所做的《網路廣告費研究》(Online Ad Spend Study)的年報顯示:去年此一區塊的廣告成長12%,總金額為:7億5,500萬歐元。此外,社交媒體的廣告則吸金2億300萬歐元,較2014年足足增加了1倍;而像Youtube的網路視效(Online video)廣告則成長25%,達1億2,000萬歐元。(取材自2017/04/07,NIS News Bulletin。)
  5. 聯合利華將結束荷蘭身份:聯合利華公司(Unilever)的總裁(CEO) Paul Polman及財務長(CFO)Graeme Pikethly頃舉行記者會表示:公司在重新檢討經營策略後,可能會結束目前擁有英國和荷蘭雙重國籍的身份,成為一個單純的英國公司,而荷蘭的公司身份則將註銷。年底前Unilever將會決定公司未來的走向,Polman總裁不願明確地透露優先次序;但他表示若從公司的歷史來看,該公司的食品部門重心在荷蘭,而家庭和個人護理用品的重心則在英國。在Polman任內Unilever已經逐漸地將營業的重心,從食品轉移到家庭和個人護理用品;所以公司的營收比率也大幅度地往洗髮精和除臭劑(如:Ax和Andrelon品牌)傾斜,而加工食品和冰淇淋(如:Knorr和Ola等品牌)的營收則日益減少。這種趨勢在Unilever打算出售以Blue Band、Becel和Zeeuws Meisje等著名品牌的乳瑪琳(Margarine)部門後,更加地明顯,該部門的年營業額為30億歐元,一直也算是公司的重要部門。Unilever的乳瑪琳部門成立於1930年,當時是由Dutch Margarine Union和英國肥皂製造商Lever Brothers合併而成。Polman總裁明確地表示公司仍會堅持傳統的長期經營策略,這包括將大部分的獲利再投入品牌的經營,而不是發放股利。但他也坦誠地表示:「美國Kraft Hein想併購Unilever的行動,雖不乏有投機基金的抄作痕跡;但卻也提高了股東對公司的期望。」,所以對股東做些讓步來換取他們對公司的支持,也是必要的。摔開荷蘭身份、分拆乳瑪琳部門正是公司對股東讓步的一環。(取材自2017/04/03,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6. 公司的重要股東曾一直敦促將這些塗麵包用的Spreads分割出去(又稱sprexit),他們認為Spreads部門雖能收入大量的現金,卻不賺錢;所以股東們認為摔開Spreads部門後,公司的股票才會上漲。本來Unilever並無意出售Spreads部門,可是2月份美國的Kraft Heinz曾有意強娶Unilever後,大股東給公司的壓力便持續地增強,他們希望慣採長期經營策略的Unilever,也應配合股東的需要創造些短期利多。
  7. 看樣子這種偏向護理產品的趨勢很可能會持續下去,因為個人護理產品的市場成長速度遠超過食品;而且Unilever近年來的大部分併購也都是以護理產品為主;減資分拆的情況則大都發生在食品部門,因此公司的營業重心已經很自然地轉往英國。
  8. Polman總裁和Pikethly財務長表示:擁有雙重國籍對公司發展是一種負擔,特別是公司要進行併購或減資時,會衍生許多的複雜度並嚴重地延遲該有的進度,而導致公司的經營處於相對的劣勢;Unilever若只是一個國家的上市公司、一種股票時,公司的透明度將提高很多。現行在英荷2個國家上市的結果導至公司重要的決定,都要同時向2個股東大會、2個主管機關報告,故比較不具時效。
  9. Pon將收購Accell自行車廠:荷蘭最有錢的Pon家族所擁有的Pon Holding將以每股32.72歐元,總價8.5億歐元收購Accell自行車廠;Pon Holding目前已握有Gazelle、Union、以及Cervélo等荷蘭著名的自行車品牌。Pon是以進口Volkswagens車起家,目前也代理Audi、Porsche、Lamborghini、Bentley和Bugatti等汽車品牌。除了Accell自己的評估外,業界人士指出本案仍得取得荷蘭《消費者與市場管理局》(ACM)的同意才能成案,據投資銀行Degroof Petercam的分析師Frank Claassen估計:Pon併入Accell後,在荷蘭自行車的市場占有率將竄升至40-50%,而ebikes這塊的市場占有率將更高。(取材自2017/4/12,NIS News Bulletin。)
  10. Pon家族的出價比前一天Accell在阿姆斯特丹交易所的收盤價高出約23%;Accell公司的董監事和顧問們正認真地評估本收購案。Accell自行車廠的年營收超過10億歐元,它所製造的自行車以Sparta,Koga和Batavus等品牌,在歐洲共同市場和全球18個國家銷售。
  11. 荷蘭開始頒發永續混凝土證書:4月12日起舉行的荷蘭建築展中,《荷蘭永續混凝土協會》(BetonBewust/CSC)首度頒發《永續混凝土證書》給5家荷蘭水泥建材公司。該協會甫於今(2017)年1月成立,為荷蘭地區唯一經認證合格的《永續混凝土證書》的驗證機構。永續混凝土驗證系統包括:操作手冊和評估標準,並協助指導申請者如何申請與達到認證標準。驗證過程涵蓋原材料的來源出處、製造過程以及對經濟、社會、環境的影響等。詳請參考: http://www.concretesustainabilitycouncil.org/index.php?pagina=home
  12. (取材自:http://www.vobn-beton.nl/nieuws/nieuwsberichten/betonbewust%7Ccsc-certificaten-op-building-holland-uitgereikt 。)
  13. 《荷蘭永續混凝土協會》為《永續混凝土協會》(Concrete Sustainability Council 簡稱CSC)在荷蘭的執行機構(Regional System Operator)。而《永續混凝土協會》則由跨國的業者與相關機構發起,包括從事生產混凝土的建材公司,如:Titan、SCG、LafargeHolcim、CEMEX等,以及各國的建材協會,如:《美國混凝土協會》(ACI)、《歐洲混凝土協會》(ECP)、《荷蘭混凝土協會》(VOBN)等,於去(2016)年11月14日正式成立。
  14. DHL採用自家電動車送貨:DHL快遞公司日前表示,今(2017)年將投注1,000萬歐元在荷蘭添購400輛小型送貨車,做為荷蘭50個城市遞送服務之用。將加入車隊的400輛小貨車中,300輛是傳統的柴油車,另外的100輛則將購買DHL子公司StreetScooter生產的純電動車。StreetScooter電動車採用鋰離子電池,每次充滿電後可行駛80公里的距離,最高時速可達80公里;而且車身的設計均以物流功能為導向,例如兩側車身皆有拉門可打開,車廂高度可讓送貨人員不需要屈身彎腰就可以取貨,裝載的空間多達4立方米。DHL於3月間公布的公司年報中,宣示該公司冀望成為綠色物流的市場領導者;該公司在物流運輸過程中所造成的碳排放,將在2025年以內減少70%,而在2050年之前將達到零排放。這個充滿企圖心的計畫,預計會對2015年巴黎氣候公約預定將全球升溫限制在攝氏兩度之內的目標做出巨大貢獻。(取材自http://www.duurzaamnieuws.nl/dhl-investeert-10-miljoen-in-elektrisch-en-woonwijkvriendelijk-transport/ 。)
  15. StreetScooter電動車今年量產的目標為1萬輛,可望成為歐洲電動輕型多用途車輛(light utility vehicle)最大的製造商,DHL表示不只會陸續把旗下7萬輛送貨車隊全面換成電動車,也將生產適當的廂型車,供地方政府、產業界或其他物流公司採用。
  16. StreetScooter GmbH成立於2010年,係由德國亞琛工業大學(RWTH Aachen University)研究中心分割出來的團隊所組成,2014年時被DHL公司併購。DHL看準電子商務日益熱絡,所以送貨上門的需求將越來越殷切;而StreetScooter所生產的純電動小貨車,是DHL認為目前市場上最適合於物流運輸的車輛,同時也與DHL企業綠化(Go Green)的政策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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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嫩.和煦.旖旎

生趣盈漾的春

情真.意切.工巧

淒美醉戀的詩

花開.蜂飛.蝶舞

聒鬧的生

情動.獨語.孤盼

癡癲的僧

春生多少紛擾?

僧發多少詩騷?

沈   建   一

 

 

 

 

 

本刊宗旨和聲明

 

  1.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2.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5%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3.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4.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5. 本刊係利用政府編制內資源以及依職權範圍編撰的開放型期刊,屬贈閱性質;故歡迎索閱、或無償性的張貼、轉寄、或主動提供資料和意見。而刊物內凡涉及觀察、評析或感想的內容,均係執筆人個人的意見,其目的或在提供該則資訊的背景資料、或在協助讀者了解、比較不同的思維或現象、或為增加刊物可讀性等,不一而足;但完全與我政府任何的官方立場無關。另索閱者提供之姓名、e-址或公司聯絡資料係供寄送本刊物為目的,同時並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謹此聲明

 

[1]如想了解本刊宗旨,請參閱底頁。

[2] 本準則全文請見: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3126233480&uri=CELEX:32014L0053

[3] 除無電壓限制外,其餘具體的安全規格同Directive 2014/35/EU。

[4] 相容規定與Directive 2014/30/EU同。

[5] 詳見Directive 2002/21/EC第2條第(r)項。

[6] 請參閱: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2016:272:FULL 第58-64頁。

[7] 回收已被消費者使用的商品,稱為《召回》(Recall);回收存放在供應鏈內的商品,叫《收回》(Withdraw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