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本處申請者,敬請事先上網預約或來電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一、如何申請:
(一) 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並核轉內政部 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第2次 以後得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 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入國審理人員審查後核轉。
二、應備文件:
(一)填妥入出境申請書一份,並附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反面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三)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四)填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一份,請用中文正楷簽名。
(五) 澳洲有效簽證核准信 (Visa Grant Notice)
(六)持澳洲學生簽證者,請檢附學生證正本及影本;持澳洲工作簽證者,請檢附工作證明。
(七)若申請人出生地為大陸地區,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卡】)正、反面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3.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八)證照費:澳幣 $26(僅收現金;郵寄申請者請以Australia Post Money Order支付,受款人請寫"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九)工作天數: 於昆士蘭或北領地申請者約需6~7個星期
(十)Registered Post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本人親自領取者免附)。
三、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
四、證件遺失或污損補發:
(一)未入境前:須重新申請,並依新領證件標準收費。
(二)入境後:請申請人至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若於機場、港口出境前始發現證件遺失或污損,可至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單次出境許可證。申請補發須繳交規費新臺幣三百元,取得證件後再持憑該證出境。
五、注意事項:
(一)來臺如有逾期停(居)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等情形,其再次申請來臺,得不予許可。
(二)申請來臺長期尋職者:
1.資格:符合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第二條之資格條件。
2.應備文件:除第二點規定外,應另檢附:
(1)申請長期尋職入出境許可證檢核表。
(2)尋職計畫書。
(3)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4)學經歷證明。
(5)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6)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7)無犯罪紀錄證明。
(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許可證種類及效期:得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4.停留期限:六個月,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5.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三)經許可居留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申請來臺者:
1.資格:經許可居留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
2.應備文件:除第二點規定外,應另檢附:
(1)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特定專業人才之有效居留證影本。
3.許可證種類及效期: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4.停留期限:六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5.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六、諮詢單位:
(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
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十八號中環廣場四十九樓四九0七-四九0八室。
電話:(八五二)二五二五-八三一六。
(二)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
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四一一-四一七號皇朝廣場五樓J-O座。
電話:(八五三)二八三0-六二八九。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相關資訊請瀏覽移民署網站。
八、申請表下載(也可到內政部移民署網站下載):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中英 (pdf)
-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10812V2版)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