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安全委員會(Health Security Committee, HSC)達成協議,聚焦隔離 COVID-19 病例、與 COVID-19 患者有接觸者以及國際旅客,建議 摘要如下:
一、 COVID-19 患者隔離(isolation)措施
(一)各國應確保具輕或中度症狀之 COVID-19 病例至少隔離 7-10 天, 且至少三天無發燒,並改善其他臨床症狀,如 24 或 48 小時內無任何 COVID-19 特定症狀,或患者至少在間隔 24 小時進行連續兩次 SARS- CoV-2 RT-PCR 檢測結果陰性,或國家認可之等效檢測,如 PCR 檢測結 果推定超過非傳染性之臨界值(如 CT >30)。
(二)對於重症病例,應確保至少隔離 10-14 天,亦可能長達 20-21 天。 當發燒消退並改善其他臨床症狀至少持續三天後始可解除隔離。或至 少在間隔 24 小時內進行連續兩次 SARS-CoV-2 RT-PCR 檢測結果陰性, 或抗原檢測、國家認可之等效檢測(如 PCR 檢測)結果推定超過非傳 染性之臨界值(如 CT >30),亦可解除隔離。
(三)應特別注意免疫功能低下之病例,建議症狀發作後隔離 20 天, 但應依據具體情況採取決定並適用國家通用之建議。
(四)對於無症狀 COVID-19 病例,各國應在採撿後隔離 10 天,隔離 結束時進行 SARS-CoV-2 RT-PCR 檢測。
(五)各國檢測應以 24 小時為目標(從要求檢測至個人檢測以及與公 共衛生人員共享結果),以確保有效實施緩解措施與快速追蹤。
二、 與確診病例接觸者之檢疫(quarantine)措施
(一)各國應依據國家建議,與陽性確診病例有高風險接觸者,至少為期 10-14 天檢疫(從最後一次接觸後第二天起算)。如 RT-PCR 或抗 原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無症狀情況下,檢疫期可縮短至 5-10 天。在檢疫 期間倘出現症狀應立即隔離並進行 SARS-CoV-2 RT-PCR 檢測。
(二) 在關鍵基礎建設中之工作者,包括照顧弱勢群體或長期照護設 施或監獄,應逐案評估提前解除檢疫。在解除檢疫前應進行 RT-PCR 檢測且結果為陰性。
(三) 各國可在審查現有措施時,使用新開發之 IT 工具,以計算隨 意檢測(arbitrary testing)與檢疫策略之殘餘風險、降低風險以及檢測 效力。
三、 旅客檢疫措施
(一)協調各國間之旅行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且非歧視性。
(二)確保對旅客進行符合比例原則且非歧視性檢疫與檢測,並評估 如何以檢測來協助解除旅客檢疫或其他限制。
(三)倘對高風險地區入境之民眾提出檢疫要求,入境檢疫 5-7 天後之 檢測結果如為陰性,除非有症狀出現,否則應考慮縮短隔離時間。
(四)確保旅行相關基礎設施完備,包括控制站應遵守適當衛生規則, 以確保減少等待時間、減少擁擠,以降低旅客旅行風險。
(五)為防止進一步或再次傳入該病毒,並基於總體情況評估,國家/ 地區可考慮對來自同一國家或其他國家/地區之個人進行目標明確之檢 測與追蹤(包括檢疫),尤其針對其中有更高之傳播級別。
(六)倘各國決定實施旅行限制,當對有症狀之旅客於入境時實施檢 測為優先。
(七)各國政府若實施隔離,應考慮檢疫場所之物質條件,以及檢疫 期間為兒童提供之保護與照料,均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訂定之指引。
四、 跨境追蹤措施
(一)各國應運用歐盟建置之早期警示與因應系統(Early Warning and Response System, EWRS),以及國際衛生條例之聯繫窗口。
(二)各國可考慮建立多邊跨境安排,特別是相鄰國家,以確保有效 交換檢疫、隔離與追蹤時所需之資訊與數據。任何數據交換均須符合 歐盟一般保護資料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三)各國可考慮建立追蹤接觸者與警示應用程式,建議使用歐盟範 圍之系統,透過以歐洲聯邦通路服務(European Federation Gateway Service, EFGS)以使用假名及加密方式,確保應用程式之操作互通性 (interoperability)。
五、溝通措施
(一)各國應向公民提供檢疫與檢測措施資訊,資訊須清晰、及時、 透明、準確及具一致性,使公民接受自我檢疫與檢測措施。
(二)各國應於「重啟歐盟」網站(Re-open EU)及時通報相關檢疫與檢 測措施變化,使該網站成為歐盟公民衛生與旅行相關措施最新、最即 時之資訊站。
本資料摘錄自歐盟網站:
下載檔案:
hsc_quarantine-isolation_recomm_en
編譯:沈茂庭/蕭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