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策略報告係由「關鍵藥物聯盟」(CMA) 於2025年2月12日召開之聯盟論壇討論修正後,於2025年2月28日正式向歐盟執委會提出建議,作為未來歐盟制定「關鍵藥物法」(Critical Medicines Act)之基礎。該報告建議除加強歐盟內部醫藥投資外,也認知歐盟無法獨立生產所有關鍵藥物。因此,全球製藥業之國際合作與整合為確保關鍵藥物供應之關鍵決定因素。該聯盟也制定了一個宏觀框架,依據4類共18項關鍵指標對非歐盟之第三國評估其建立潛在夥伴關係(或加強現有夥伴關係)之可能性。
--------------------------------------------------------------------------------------------------------------------------第五章:確認及評估建立夥伴關係之替代國家或地區,以加強歐盟藥品供應鏈之韌性 (摘譯)
建議:CMA建議歐盟善用第三國貿易夥伴並建立新的合作關係
關鍵藥物聯盟(Critical Medicine Alliance, CMA)專注於透過刺激本地生產以加強歐洲製藥業全球競爭力,確保歐盟藥物供應安全,但歐盟無法單獨生產所有關鍵藥物。因此,國際合作及全球製藥業整合為確保關鍵藥物供應之關鍵因素。
與歐盟以外第三國之夥伴關係,依不同起跑點,可分兩個主要類別:
1. 利用現有已建立貿易夥伴關係之國家,促進現有貿易。
2. 加強或建立新的夥伴關係,以確保未來地理區域多樣化。
基此,CMA建議追求以下類型之夥伴關係,這些關係具有互補性,並非互相排斥:
1. 與既有貿易夥伴國家合作,優先考慮製藥供應鏈之連續性、安全性及韌性。
2. 與具有大量產能或有閒置產能之國家合作,務實地探索與第三國合作途徑,這些國家應依法承諾不會實施出口限制,以防止供應鏈中斷。
3. 與鄰近或具戰略位置之國家合作,促進製藥供應鏈發展,增強韌性及多樣化。
4. 與「具發展潛力國家」合作,尋找機會以互惠方式培育及擴大製藥生產能力。
5. 除雙邊夥伴關係外,CMA應考慮並確認透過現有雙邊及多邊平台進行合作之潛在途徑,例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世界衛生組織(WHO)、美歐技術合作理事會(US-EU TTC)、七國集團(G7)、二十國集團(G20)和歐盟-非洲聯盟(EU-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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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也制定了一個宏觀框架,以評估各國/各地區建立潛在夥伴關係(或加強現有夥伴關係)之可能性,以增強歐盟藥物供應鏈之彈性及可持續性。此框架以決策理論原則為基礎,由不同之方法論階段組成(包括決策背景定義及明確價值標準之識別),對不同國家/地區建立四種類型夥伴關係之前景進行結構化及透明之評估。CMA建議根據以下4類共18 項關鍵指標對非歐盟國家進行評估:
1. 生產能力:一個國家藥品供應商作為相關藥品組件生產及出口來源之能力。
2.貿易便利程度:現有貿易、供應鏈、貿易政策及流程之動態與效 率,同時考慮到可以建立在歐盟出口一些關鍵藥品及原料藥的能力上。
3. 第三國之政策:與歐盟或國際上廣泛認可之生產標準及保護員工權利之標準保持一致之程度。
4. 地理/地緣政治因素:廣泛的政治及社會背景對夥伴關係的可能影響。
本資料摘譯自歐盟網站:
https://health.ec.europa.eu/health-emergency-preparedness-and-response-hera/overview/critical-medicines-alliance_en#strategic-report
編譯:沈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