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
文件證明作業須知
壹、 一般文件驗證備件
一、 商務驗證:由比利時(或盧森堡)公司法人等商業機構出具之文件,須先經比利時(或盧森堡)商會及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部驗證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公司文件承辦人身份證件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待驗證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
4. 規費14歐元;
5. 三個工作天領件。
二、 學歷驗證:
由比利時(或盧森堡)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學校出具之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在學證明等文件,須先經比利時(或盧森堡)教育部及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部驗證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人身份證件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待驗證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
4. 規費14歐元;
5. 三個工作天領件。
三、 身分驗證:由比利時(或盧森堡)戶政單位出具之出生證明、結婚證明、居住證明等文件,須先經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部驗證,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人身份證件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又申請結婚驗證者,尚需繳驗配偶身份證件);
3. 待驗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
4. 規費14歐元;
5. 三個工作天領件。
四、 醫生或健康檢查證明:由比利時(或盧森堡)合格執業醫生出具之證明文件,須先經比利時(或盧森堡)公共衛生部及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部驗證,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人身份證件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待驗證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
4. 規費14歐元;
5. 三個工作天領件。
五、 比利時(或盧森堡)駕照:由比利時(或盧森堡)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車輛駕駛執照,須先經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部驗證,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駕照正本及影本各一;
4. 駕照中譯本;
5. 規費14歐元
6. 三個工作天領件。
六、 翻譯文件:上述文件之翻譯本驗證程序
a. 經比利時(或盧森堡)法定翻譯人翻譯;
b. 法庭驗證;
c. 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部驗證;
d. 代表處驗證。
註:正本經驗證後之外文文件亦可由申請人自行翻譯為相應語言後(視最終收件機關要求而定而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由本處驗證申請人(翻譯人)之簽章屬實,惟須於本處領務承辦人面前親簽。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人身份證件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正本(經比利時或盧森堡外交驗證)及翻譯正本,及影印本各一;
4. 規費14歐元;
5. 3個工作天領件。
貳、 關於核驗簽字屬實之相關文件認證(授權書、委任書及聲明書等文件)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請表;
2.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正本驗畢退還);
3. 申請人需於本處領務承辦人面前親簽;
4. 規費14歐元;
5. 三個工作天領件;
※ 請預先查妥被授權人之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地址,倘授權事項涉及不動產處分,亦請詳列管轄之地政事務所、土地標示(包含地號及持份)及房屋標示等位置所在。
備註:
1. 以上各項文件認證,均可申請加發影本,費用為每份應繳規費之50%;
2. 倘申請速件處理,費用亦為每份應繳規費之50%;
3. 向本處申請驗證時,申請人應提供應繳文件影印本,倘申請人無法自備影印本,本處將收取每張影印費1€。
參、 郵寄方式申請文件驗證
比利時及盧森堡境內:可將申請應備文件、郵寄同意書郵寄本處;規費及足額掛號回郵郵資,請以匯款方式給付。
備註:
1. 郵寄同意書請向本處索取,或由本處網頁下載。
2. 為確保文件送達時效及安全,申請人亦可自行洽繫此間快遞公司送(取)件。
3. 郵寄之申請應備文件中,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可以影本取代正本,惟除我國護照外,其他文件須經我國法院公證(倘證件係我國核發),或當地國公證程序(倘為當地國核發),以證明正、影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