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涵蓋 27 個國家,4 百萬平方公里土地及近 5 億人口,有 30% 公 民居住於邊境。會員國間並無邊境管制,民眾自由往來頻繁,因此跨 境醫療有其需要。歐盟會員國之跨境醫療係遵循歐盟兩項法令循序發 展,即「社會安全制度規則」(The regulations (EC) Nos 883/204 and 987/2009 on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與「病人跨境 醫療權益之應用指令」(The Directive 2011/24/EU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tient’s rights in cross-border healthcare)。 因各國語言、文化、醫療制度及保險給付不同,因此無法建構統一之 醫療或保險制度,僅能在維持各國現有制度前提下,讓歐盟公民享有 跨境醫療之權利。以下說明目前重要進展及未來展望。
一、 事前規劃之跨境醫療照護 (planned cross-border healthcare) 依據前述規則(regulation),如果歐盟公民所需之醫療在投保國 「無法提供」或「無法於限期內提供」,則可以向「所投保之保 險公司」提出跨境醫療要求。保險公司經審視此醫療係「在保 險範圍」且「有臨床需要」時,應予同意。因此事前規劃之跨 境醫療照護係屬「事前同意制」(prior authorization)。 若取得事前同意跨境醫療,則醫療給付水準以「治療國」計算, 可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或民眾自付後回國申請核退。但此醫療 僅限於在公立醫療系統或與公立衛生系統有合約之私人醫療機 構(上述兩者統稱為 public provider)實施。純私人醫療服務機 構(private provider)不在此事前核准之給付範圍。
但依據 2011 年公布之指令(directive),民眾跨境醫療進一步獲 得保障。上述事前同意制僅限於「需住院」或「醫療費用昂貴」 等情況,單純之非住院性醫療可直接跨境實施。在此種情況下, 公立或私立醫療體系之服務均能給付,但民眾須「先自付費用 再回國申請」,且核退金額以「投保國給付金額為上限」。
(若要取得與治療國相同給付,可事前申請歐洲健康保險卡,詳 下述)。
二、 未預期之跨境醫療照護 (Unplanned cross-border healthcare) 歐盟會員國間並無邊境管制,民眾自由往來頻繁,因此未預期 之跨境醫療照護實屬普遍。為利於民眾就醫,歐盟會員國民眾 可事前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歐洲健康保險卡」 (European Health Insurance Card, EHIC),此卡給以歐盟公民於 27 個歐盟會員國及冰島、列支登士敦、挪威、瑞士接受醫學治 療之權利。 歐盟公民若有需要,可自願提出申請。 歐洲健康保險卡(EHIC)限用於「短暫停留」、「緊急或未預期 性」、「公立(public)醫療系統」。使用 EHIC 可獲得與「治療 國」相同之醫療給付。
(一) EHIC 卡與短期停留之醫療保險範圍 歐盟各國公民在歐洲國家內(27 歐盟成員國與冰島、列支登 士敦、挪威、瑞士),無論因為假期、商務或就學之「短暫停 留」,因急迫性而需要跨境醫療時,可享有和當地國人民相同 之醫療保險。
若出示 EHIC,可證明病患於任一歐盟國家有加入合格之醫療 保險,適用於歐盟跨境醫療保險服務。 若無此卡或無法使用之狀況下(如:私人醫療照護機構),病患 仍可接受治療,但可能需自行負擔全額,並於返回病患本國 後再申請核退。核退只限於在原本國家給付之醫療服務項 目,且核退金額以「投保國給付金額為上限」。
(二) 申請 EHIC 卡與使用限制
某些歐盟國家之 EHIC 卡與國家健康保險卡一起發行,某些 國家則是另外單獨發行。此卡之發行準則依據各國規定辦 理。民眾需於出發前先申請好該卡,並於使用跨境醫療服務 時出示此卡。
- 非歐盟國家國籍人士(Nationalsfromnon-EUcountries), 但於任一歐盟國家有加入法定保險,可申請 EHIC 卡。但 在使用 EHIC 卡時,無法於丹麥、冰島、列支登士敦、挪 威、瑞士等五國使用跨境醫療保險服務,除非為任一歐盟 國家居留之難民,或者以歐盟公民家庭成員身份之保險範 圍,始得於上述地區使用跨境醫療保險服務。
- E H I C 卡 之 範 圍 不 包 括 救 援( r e s c u e )及 回 送( r e p a t r i a t i o n ), 此二服務需另行投保。
- EHIC卡不適用於私人醫療照護機構,或者計畫性之重大 跨境醫療。
- 歐盟跨境就醫注意事項
(a) 在歐盟內遇緊急狀況,撥打免費之緊急電話專線「112」。(b) 需要歐盟跨境醫療服務時,出示 EHIC 卡可減輕行政手續和後續退款的複雜程度。(c) 歐盟各國醫療照護及社會安全系統各異,當需要醫療照護,以當地國醫療保險系統為主。EHIC 卡之範圍 僅為公立(public)醫療服務系統之機構或醫生,不 涵蓋私人(private)醫療照護院所及系統。私人醫療 照護院所及系統,需另洽個人醫療保險投保機構之規範。(d) 若病患需要緊急醫療服務,原本國家之投保機構可能 可協助傳送投保證明至當地國,以避免病患須事先付款之情形。
三、 處方籤之跨境使用(Getting prescription medicine abroad)
(一) 歐洲國家內(27 歐盟成員國+冰島、列支登士敦、挪威),醫師所開之處方籤應於全境內有效,但處方藥物可能面臨於 另一國家無法取得或無法上市,或有另外名稱之情形。因此,病患可向醫師要求開處可於另一歐盟國家也可使用之 「跨境處方籤(cross-border prescription)」。跨境處方籤無固 定格式,但必須含載以下資訊:
1. 病患資訊:病患全名及生日。
2. 處方籤開立日期。
3. 處方籤開立醫師資訊: 醫師全名及執業資格,聯絡方式及醫療院所地址(含國家),醫師之簽名(印刷體姓名及親手簽名)。
4. 處方藥物資訊: 其通用名稱(非品牌名稱,因另一個國家可能會不同),藥品格式(錠劑,溶液等),數量和劑量。
(二) 電子處方籤(E-prescriptions)
目前使用跨境處方籤,若醫師於本國開立電子處方籤 (E-prescriptions),病患需另行要求紙本格式,以利在歐盟 各國間通用。歐盟目前正推動會員國間可介接電子處方籤, 目前僅芬蘭、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與葡萄牙跨境使用。
(三) 跨境處方籤之費用及退款 跨境使用處方籤購買藥物時,通常需先支付款項後再回國申 請退款,但實際規則視投保機關及各國政府規定。
1. 使用 EHIC 卡於藥局購買處方藥物
於藥局購買處方藥物,應將 EHIC 卡和藥物處方籤一起 出示。出示 EHIC 卡,作用在於以確保病患和當地國國民有相同之處方藥物購買費率。
2. 無 EHIC 卡,或使用跨境處方籤於藥局購買處方藥物
通常在此狀況下,病患必須支付藥物之全額費用,再依收據於回國後依規定申請退款。
參考資料:
1. EUHPP thematic network on healthcare in cross-border regions:
https://www.euregha.net/crossborderhealthcare/
2. European Health Insurance Card:
https://ec.europa.eu/social/main.jsp?catId=559&langId=en
3. E-Health, digital health and care:
https://ec.europa.eu/health/ehealth/electronic_crossborder_healthservices _en
4.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reimbursement of cross border healthcare costs in the EU: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ehealth/docs/qa_reimburseme nt_en.pdf
5. Patients’ righ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mapping exercise:
編譯:沈茂庭/蕭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