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文件申請須知】
- 本處領服轄區為魁北克省(Quebec)紐布朗斯維克省(New Brunswick)、紐芬蘭暨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及努納福特區(Nunavut) 。若居住地屬其他轄區,請逕向該轄區代表處/辦事處進行申請。
- 受理(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例假日除外)。
- 地址及聯繫方式:
1800 Avenue McGill College, Suite 2310, Montreal, Quebec H3A 3J6
Tel: (514) 282-8008
Email: yul@mofa.gov.tw
- 申請時間為5至7日工作天
- 向本處送件申辦定居證副本時,需驗證文件:出生證明中英文、結婚證書中英文以及健康檢查/疫苗預防接種證明
- 定居證副本係由本處函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審核時間約需2個月,(等待各項應備文件驗證時間另計)。假設申請人預訂12月返臺,建議於9月初送件,預留補件時間,且不建議先訂機票,以免耽誤您返國行程。
- 定居證副本申辦規費:41元加幣(請自備零錢)。驗證文件費用請參考各別須知規定。處接受付款方式包括現金、Debit card、郵局匯票(Money Order)、銀行匯票(Bank Draft)、銀行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請寫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Montreal
[申請資格]
(一)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且設有戶籍之國民。
(二)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設有戶籍之國民。
(三)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
1.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方為中國人民,在中國出生未滿一歲之子女。
2.父母均為居住臺灣設有戶籍國民在中國出生之子女。
註一 | 同時申辦1人以上之案件時,各申請案均為獨立案件,每份申請案均需備齊所有應備文件(例如兄弟姊妹同時申請時,父母結婚證明文件除攜帶正本外,每份申請案均需備妥一份影本)。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定居申請書填寫範例 |
註二 | 照片請浮貼於申請書照片欄位。照片規格說明 |
註三 | 如果持有無戶籍國民護照者,申辦定居證副本時請提供護照,但申請人為未成年人且無我國護照或於國內出生但未曾設籍者,辦理定居可提供外國護照申請定居證及定居證副本。 |
註四 | 父或母非我國或加拿大國民者,請提供國籍國護照和加拿大永居證或居留證件。 |
註五 | (1)國外出生者,出生證明為:載有父母全名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原文出生證明+驗證之中文譯本。 本處轄區出生者驗證出生證明請參考:申請驗證[出生證明]須知(2)臺灣出生者,出生證明為:國內醫療院所開立之中文或英文出生證明。(3)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設有戶籍國民者(類此案件請返臺辦理):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父子或父女2人且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以及母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4)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 (5)父母離婚者,請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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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六 | 12歲(含以上)申請人提供定居申請當日前3個月內完成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12歲以下申請人請提供加拿大醫療機構開立之健康檢查或疫苗施打記錄,請先向本處文申請疫苗接種證明及健康檢查證明文件驗證。 |
註七 | (1)最近1年內由RCMP核發,並經我國駐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之加拿大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姓名+指紋查詢之記錄)。(2)未成年人(未滿18歲) 免附良民證。(3)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方式請參考:申請[加拿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驗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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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八 | (1)父母僅在海外結婚:結婚證明需經結婚地之我國駐館驗證,並辦理中文譯本驗證。本轄區結婚者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請【結婚證書】驗證須知。(2)父母已在臺完成結婚登記者:提供已完成登記之我國戶口名簿影本、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或載有配偶姓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註九 | 未成年申請人須附雙親定居同意書。1. 申辦定居證:
2. 申辦定居證副本:申請人之父母雙方共同至本處簽名。(郵寄辦理者,請攜帶文件至轄區公證人前親簽完成公證後,再將完成公證之同意書寄送本處驗證及定居證副本申辦 3. 父、母親離婚者,則應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同意書,共同行使或負擔則仍須雙方同意書 4. 以郵寄辦理定居同意書驗證者,須先由轄區公證人公證親簽之定居同意書後,再將定居同意書郵寄本處進行文件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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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十 | 指以下文件之一:載有預定設籍地址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等之正本、影本(五者擇一)。 |
[其他注意事項]
(一)定居證副本入境效期: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證件後6個月內須返臺(證件上標註有"本證有效期限")。
2、申請人入境臺灣時,須出示定居證副本並經過機場證照查驗蓋有入境章戳,才可持憑向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12歲以上、70歲以下之申請人須親自赴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持換)。
(二)設戶籍:
申請人應於收到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正本之翌日起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另外,依據戶政法規,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逕洽欲設籍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詢問,並請參考本處授權書驗證規定。
(三)設戶籍後第一次出國:
定居、設籍後首次出國時應使用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始完成定居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