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注意事項】
| 1. | 自114年9月8日起,內政部役政司僅限以僑務委員會核發之效期內「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作為僑民役男身分認定之依據,「護照僑居身分加簽」已不適用為役政身分證明,詳情請逕洽以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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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僑民役男自回國之日連續居住183日,或於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 183 日,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相關服役規範,請逕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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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居身分】取得要件: | ||||||||||||||||||||||||||||||||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第一類】或【第二類】任何一類的資格,而且必須沒有下列 【排除適用】所述情形,才算取得【僑居身分】,可以申請僑居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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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僑居】加簽須繳文件: | ||||||
|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 1.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 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
| 2. | 申請僑居加簽試算表 | 申請僑居加簽試算表 | ||||
| 3. | 中、外國護照正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請申請自出生至今之入出境記錄,以利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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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加拿大CBSA入出境紀錄(Travel History Report) | 申請人如有下列任一情況,需另檢附加拿大CBSA核發之入出境紀錄「Travel History Report」,以供僑居加簽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查核離境天數:
【加拿大CBSA入出境紀錄「Travel History Report」】
(1) 持有加拿大PR卡者:請以歷年各本「台灣」護照各別申請。 (2) 持有加拿大護照者:請以歷年各本「台灣」護照及「加拿大」護照各別申請。 (3) 申請區間:上述各本護照發照日期至效期截止日期。 (4) 文件格式:PDF檔(請自行列印) (5) 作業時間:1至3個月 注意事項:鑒於「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於三個月內核發,建請收到加拿大CBSA「Travel History Report」後再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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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加拿大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或公民證及加拿大護照正本 | 一、加國證件的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資料,必須與中華民國護照相同,否則請辦理補正: (一) 外文姓名不一致:中華民國護照請依據加國證件申請「加簽外文別名」或「修改外文姓名」,並辦理護照換發。 (二) 出生日期、出生地不同: 1. 加國護照有誤:請先辦理更正。 2. 修正中華民國護照: (1) 檢附「戶籍資料」,據以修正。 (2) 戶籍資料有誤:請逕洽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並檢附更正後戶籍資料。 二、 郵寄辦理,請提供清晰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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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申請人未滿18歲(以出生日期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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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委託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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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需本處將必要文件寄回申請人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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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規費 | 本處辦理護照僑居加簽,免收規費。 | ||||
| 10. | 作業時間 | <<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自文件備齊送件後次日起算 1. 一般作業時間:25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2. 已有三個月內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5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3. 須陳報國內核示或查證者:電話通知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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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男子加簽僑居後須注意事項: | |||
| 1. | 依據中華民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具有役齡男子身分的僑民,自返回國內徵兵地區的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屆滿一年的計算方式如下:
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僑居身分的役男,雖持外國護照入境,仍適用以上規定; 另在台無戶籍且具僑民身分的役男,自返國初設戶籍登記的翌日起,也適用相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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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返國必須申請再出國(境)。請持護照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加蓋出國核准章,俾利出境。非役齡的男子及已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的男子出國,無須申請核准。 | ||
| 3. |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 ||
| 補充說明: |
| 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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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地址、電話及電傳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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