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1月30日
領務櫃臺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國國定假日除外)上午9H30-12H30/下午13H30-16H00送件/取件皆無須預約電話:0144398820 電郵:brtf@mof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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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離婚後欲辦理台灣離婚登記所需具備文件
在法國離婚後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將法國離婚資料登記回台灣的戶籍資料中:
(一)由代表處公文函轉登記
您不需親自回國辦理,請繳交下列表格中1-8項的所有文件(包含驗證法文離婚文件及驗證其中文翻譯),我們會在文件驗證完成後,將所有文件以公文函轉方式送至您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結果不另行通知,如有需要,您可在向本處遞件2-3個星期後,直接向戶政機關查詢。如戶政機關需要您繳補充文件,我們會主動與您聯繫說明。
(二)自行在台辦理登記
如您人已在台灣或計畫返台,您可向我們申請驗證相關文件,將驗證好之文件在本處驗證日起算30天之內親自送至台灣戶政機關辦理登記(30天之後仍可登記,但須繳交罰款)。
如果您時間急迫,您可申請只驗證法文版離婚文件(繳交表格中第1項、第3-6項及第8項文件)。在台灣再找翻譯社將驗證過的法文版離婚文件翻譯為中文。在台灣製作的中文翻譯只要經過台灣公證人公證過後即有效,不需再經由外館驗證。
您也可選擇向我們申請同時驗證法文版離婚文件及其中譯文文件(繳交表格中第1項及第3-8項文件)。在收到兩份驗證過的文件後親自送至戶政機關進行登記。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 DOC/PDF |
2 | 離婚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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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一份 |
4 | 申請人之法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法國身份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或法國護照影本一份 |
5 | 申請人在台已做好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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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國法院所出具之法文離婚定案判決書(Jugement/Arrêt de divorce définitif或Extrait des minutes du greffe) 或 法國公證人所出具之協議離婚證明(attestation de divorce par consentement mutuel)正本一份及黑白影印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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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院離婚判決書中譯文或公證人協議離婚證明中譯文正本一份及黑白影印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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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國市政府(或 Nantes 的 Service Central d'Etat civil)所出具已有離婚註記登載之結婚證明正本一份(不需驗證,也不需翻譯)(acte de mariage original avec mention de divorce) |
- 驗證費用及處理時間:一般件7個工作天(每份14歐元),急件3個工作天(每份21歐元)。臨櫃申請者可以現金,法國實體信用卡CB或支票支付。郵寄申請者僅只能以支票支付(支票抬頭B.R.T.F.)。
- 以公文函轉登記者需同時驗證法文版文件(14歐元)及其中譯文(14歐元)共2份文件(費用共28歐元)。
- 自行回台登記者可只驗證法文版文件(14歐元一般件7個工作天或21歐元急件3個工作天)或同時驗證法文版文件+中譯文文件(2份共28歐元7個工作天或42歐元3個工作天)。
- 如您不是親自寄出或親自臨櫃送件,而是委託代理人(在法國的親友,翻譯師,代辦公司.....等)代為送件,請另行提供下列2項文件:1.您的委託書一份(請用白紙中文打字或手寫,說明無法親自送件,委託XXX代為送件,請簽名及註明日期,可掃瞄email給代理人後印出)。2. 代理人身份證件影本一份(如護照影本,法國身份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經由代表處函轉台灣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所有經代表處驗證過之文件正本(法文版正本及中譯文正本)都將隨函轉至台灣戶政單位並由戶政機關存檔,無法退回。若您需要保留一份經我們驗證過後的文件影本,請在申請時註明並同時提供一個100公克郵資之回郵信封,註明收信人姓名、住址,以便我們在處理完後能寄一份影本給您。
- 自行回台辦理離婚登記者,請依收據上的領件日期領回驗證過的文件。如您是以郵遞申請,請於郵寄送件的同時隨函提供一個已貼足郵資及已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雙掛號回郵信封( 100 公克Lettre recommandée avec avis de réception)、 掛號單 (Bordereau de recommandée) 及填寫「郵遞信件聲明書」,以便我們能將驗證過的文件正本寄回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