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
一、申請人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當地駐外館處審查註記,大陸地區所發旅行證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或香港、澳門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二、將上述經審查註記之申請資料寄交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本署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申請資格
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
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者。
六、前五款人員其隨行之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申請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請自行以A4 白紙影印或自網站下載,並詳實填寫。
二、大陸地區或其授權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證件影本。
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四、資格證明文件:所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五、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六、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具備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七、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一)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四條資格,請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尚未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
(二)不符合港澳條例第四條資格(如現尚持有大陸地區核發之旅行證件(但不含港澳通行證)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或旅行證件影本。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應具備護照內頁(入出境查驗章戳紀錄須證明有最近一年以上期間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事實)及當地工作許可證明。
(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者:應具備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之存款證明。
(五)依第三點第五款申請者: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二擇一),證明其原來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例如歸化第三國時相關申請文件影本,或原在大陸地區之常住戶口證明)。
(六)前六目人員其隨行之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當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駐外館處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辦費用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人新臺幣600元(21美元);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人新臺幣1000元(34美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
貼心小叮嚀
一、申請方式:
(一)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者:
1.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當地駐外館處審查註記,大陸地區所發旅行證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或香港、澳門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2.將上述經審查註記之申請資料寄交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本署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二)觀光申請案送件前,已先向本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觀光申請案。
二、相關事項:
(一)填寫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旅行證件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二)審核及補正期間:審核期間為案件受理申請之翌日起5個工作日(不含駐外館處與本署郵寄往返期間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下列補正時間):
1.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者,自本署通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未補正,駁回其申請。
2.於通知補正之當日下午三時前補正者,當日即繼續審核;如逾下午三時始補正者,則於次一工作日繼續審核,審核期間並重新計算。
三、 發證方式及證件效期:
(一)發證方式:申請案係由駐外館處核轉送件者,由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二)證件效期:
1.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3個月內有效。
2.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
3.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單次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核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通行證,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4.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請詳移民署網頁: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7266/3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