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訂定之駐外館處受理僑居加簽申請案標準作業程序:
一、 申請人首次申辦案件:
1. 原則上由外館(本處)收件後函轉僑委會審認;惟如本處認為申請人案件性質單純,可自行認定無疑義者,得依規定逕予審認辦理。
2. 單純案件範例:
(1) 申請人於屬地主義國家出生(例如美國、加拿大),出生即取得僑居國永久居留權或國籍,依入出境紀錄顯示,於15歲以前即在僑居國連續居住滿 6 個月、在國外累計居住滿 4年(即1460日,不限於僑居國,惟在臺灣、大陸及港澳地區停留期間不予計入)。
(2) 申請人為無戶籍國民,未曾在臺設有戶籍,則僅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不再進一步審查其他相關役政規定(於符合第 4條第1項各款規定前,在16至18歲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臺不得超過 183天,且於19歲屆役齡前不得有返臺入境紀錄)。
二、 申請人原已有僑居身分加簽,申換新護照併辦理移簽:
1. 申請人之僑居國不變: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 條第3 項及第 11 條規定,經查驗其僑居地(馬來西亞)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者,則可由本處逕予移簽。
2. 申請人跨國辦理者:倘本處無法審認申請人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者(如申請人持美國護照欲於美國以外之外館移簽),則由本處受理申請後函轉僑委會審認。
三、 於僑居國連續居住滿 6 個月之認定:
1. 一般情形:以申請人出具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入出國日期 112.05.01 訂定證明書或僑居國官方出具之入出境紀錄,證明在僑居國連續居住逾 6個月以上。
2. 至於歐盟國間因無邊境管控致人員流動,致難以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於僑居國連續居住滿 6個月之規定者,原則上仍以申請人出具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原則,輔以護照上歐盟國入出境章戳或歐盟以外國家入出境章戳作交叉比對。
四、 人別確認:
1.申請人所持證件之基本資料(如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經本處審閱後認為有不一致之情形時,則需進行補正(如請申請人辦理錯誤更正等),俟確認人別一致後,再由本處將案件函轉僑委會審核辦理。
2. 如僅姓名不一致,且經本處確認人別無誤者,得依護照變更外文姓名或加簽外文別名之規定辦理,另請申請人將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之姓名登載於我國護照(為外文姓名或外文別名),以避免日後移簽時產生困擾。
五、如何申請僑居身分加簽
申請要件 :
- 已取得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居住國外累計住滿4年且在僑居地連續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連續4年持有效期1年以上之馬來西亞簽證),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
- 在僑居地連續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間每年在僑居國累積滿居住8個月。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須另符合下列規定始能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
- 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累計未超過183天。
- 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於役齡期間第1次返國時已符合辦理僑居身分加簽的資格。
備註:
1. 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
2. 役齡男子,係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
更多僑居加簽詳情,請參考僑務委員會之官方網站。
向本處申請僑居身分加簽應備文件
- 請以清晰字跡填妥申請書
- 申請書正反面紅框內各欄由發照機關填寫
- 第2頁『簽名欄』不得空白,除無法簽名者外,不論是否親自申請,申請人均應親自簽名,如為無法書寫之兒童則可由父或母書寫『當事人全名 + (父代) 或 (母代)』
- 申請者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第2頁『同意書』不得空白,父母須簽名
2. 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護照資料頁影本一份
- 若護照已過期請先辦理護照換發
3. 僑居地連續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證明文件
- 例如:護照內頁出入境馬來西亞章戳
4.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是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所核發。倘目前人在馬來西亞,可向本處移民組申請。(本處移民組電郵地址:tecomysnia@gmail.com, 電話號碼:+603-21614439/5508 分機126)。
- 同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馬來西亞護照(雙重國籍)之申請人,除了檢附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外,還需要檢附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共計2份)
5. 有效僑居地居留證件正本、影本
- 如馬來西亞護照/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證/馬來西亞長期簽證
*持有馬來西亞護照者:若護照已過期請先辦理護照換發
**未持有馬來西亞護照者:
- 所附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證件以Pemastautin Tetap(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證)為準。
- 未持有馬來西亞護照或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證者,可以馬來西亞長期簽證為僑居地居留證明。惟首次申請僑居加簽,須檢附連續4年,每次效期至少一年之簽證。若部分簽證貼在舊護照上,請提供過期之舊護照正影本。
6. 未滿18歲者,須由具監護權之父/母/監護人陪同或代為至本處申請。
-未滿18歲者,須提供其最近三個月內記有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父母身份證件(護照)正本及影本。
7. 規費
- 申請僑居身份加簽免收費
-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本處代收規費一份馬幣18元,兩份馬幣36元
- 付款方式:請以現金或DuitNOW QR 臨櫃繳納
8. 處理時間:倘文件齊全,一般需時3-5個工作天處理(收件當日不計)
受理時間: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4:00至17:00
*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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