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一般文件證明(非授權書)申請須知
國外文件驗證基本流程說明
一. | 本處領務轄區 | 奈及利亞、喀麥隆、甘比亞、貝南、迦納、賴比瑞亞、獅子山、布吉納法索、象牙海岸 |
二. | 辦理方式: | 1. 本處僅接受申請人預約後臨櫃提出申請,不接受郵寄申請。2. 提出申請前請務必先透過本處領務專用電郵信箱( roctmtaiwan@yahoo.com )預約時間日期,除遇有急難救助情形(如遇有親人受傷或死亡亟需返國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外,未經預約本處不接受來處臨櫃申請。3.預約電郵中須註明申請文件證明類別,以利協助儘快排程。
4.因本處申請案件眾多,因次申請人透過電郵向本處預約申請案件,為顧及所有申請人權益,本處安排送件以電郵預約先後順序安排,除了急難救助情形外,不因個人行程安排因素而更動預約順序,已獲得本處以回覆確認預約之日期時間者,如申請人臨時有事不克按時前來申請,必須於預約時間之24小時前電郵向本處說明,請本處另行安排預約日期時間。 申請人如果未先以電郵說明更改預約日期而無故不到者,為維護其他申請人之公平權益,本處將取消預約資格,不再受理該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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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繳費方式: | 申請驗證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各項規費請以美元現金繳交,一般文件驗證每件為15美元,中文翻譯本驗證每件為15美元。 |
四. | 申請流程 | 線上預約本處申請時間日期 ->至本處遞件申請文件驗證 -> 本處向當地國相關機關查證屬實->核發驗證文件 |
五. | 應備文件 | 1. 文件證明申請表( 申請表下載 )乙份
2. 繳驗申請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授權書者): 護照或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
3. 關係證明: 如果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須繳交申請與代理人間之親屬關係證明以及經公證授權書(申請授權書者)
4. 驗證文件 (1) 奈及利亞:擬申辦驗證之文件,須先經文件核發地之州高等法院(High Court)核章,並經位於奈國首都阿布加(Abuja)之奈國聯邦外交部複驗 (2) 迦納:擬申辦驗證之文件,須先經迦納公證人公證,再由迦納法務部核章,並經迦納首都阿克拉之迦國外交部 及迦納駐奈高專公署(High Commission)複驗 (3) 喀麥隆:擬申辦驗證之文件,須先經該國公證人公證核章,並經各該國外交部及喀國駐奈高專公署(High Commission)複驗 (4) 其他各國:各該國公證人公證,外交部複驗及各該國駐奈高專公署(High Commission)與大使館複驗。 |
六 | 審核時程 | 因本處所轄西非國9國幅員廣大,文件種類繁多且偽造文件猖獗,時常遇有文件登載闕漏或是不實之情形,依規定本處須向核發單位各級政府詳實查證,但常遇有經數次洽催而核發單位不予回覆,或郵件寄送延滯遺失之情形發生,故倘申請人文件齊備且登載正確完整,本處進行查證確認時該機關即時回覆者,受理後第5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後即可取件,例如: 本年2月7日(週一)收件受理,本年2月14日(週一)申請人可來處取件。倘本處以電郵或快遞寄送供核發機關查證,而寄送過程延滯或遺失,須重新寄送又或者核發(驗證)單位拒絕回覆確認,則必須等到本處收到核發(驗證)單位回覆確認之日起算(不含收到確認之當日)第4個工作日方能領件,例如:本年2月7日(週一)收件受理,本年2月21日(週一)收到核發(驗證)單位之回覆確認文件為真實,本年2月25日(週五)申請人可來處取件,因各種申請案件查證回覆態樣不同,建議申請人可在預定取件日期前,透過本處領務專用電郵信箱( roctmtaiwan@yahoo.com )詢問確認取件之日期。因非洲地區證件種類形式繁雜,本處查證文件耗日費時,甚至有某些地區國家政府經多次催促仍未回應本處查證者,且各種申請案件態樣不同,請務必在安排班機行程時保留充分寬裕時間,切勿緊湊安排相關行程,除重大急難救助情形外,本處不因個人班機行程安排因素更動辦理流程及核發時間。 |
七 |
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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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轄區國家偽造證件及簽字樣式氾濫猖獗,因向當地各級政府單位申請文件(驗證)手續繁雜且路途遙遠耗日費時,常發生當地代辦接受申請人委託後,為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直接製作偽造文件交付申請人並謊稱已完成各相關單位核發(驗證)之情形,而申請人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持偽造文件至本處申請,而所有申請文件本處均逐件詳實查證,一旦發現偽造文件立即拒件,此將嚴重影響申請人後續申請簽證等相關文件之可信性(例如申請人持用偽造文件者拒絕核發簽證),損及申請人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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