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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26期 -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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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歐盟經貿觀察第26期



荷蘭-歐盟經貿觀察
(第26期)
一、 專題分析
a. 歐盟反規避調查簡介
b. 歐盟是怎麼「盟」? (11)
二、 經貿新聞
a. 總經要聞
i. 濫用海外公司逃稅風氣猖獗
ii. 呆帳將成為歐元區的風險
iii. 荷蘭破產案件數創7年新低
iv. 荷蘭空殼公司仍將成長
b. 個經要聞
i. 荷蘭Borssele離岸風場即將開標
ii. 2015年荷蘭國家能源展望
iii. 歐盟即將宣布Fiat和Starbucks避稅案
三、 其他
a. 被禁錮的經濟力--訂價篇(2)


歐盟公告暨網站,2015/10/16
作者: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楊曉菁
歐盟反規避調查簡介
緣起
9月間本組接獲我國廠商越洋電話略謂:該公司有數個輸往德國的太陽能組件(Solar modules)貨櫃,因不明原因被荷蘭鹿特丹港的海關扣留,無法通關,盼本組就近協助處理云云。隨後本組與包括我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在內的利害關係人連繫,幾天後順利地讓該等貨櫃放行。本案讓本組對歐盟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的調查,有了基本認識;期間加上荷蘭台商會的策勵,於是本組央請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的專家,向本刊讀者簡介歐盟的反規避調查,俾提請我商注意因應。(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本文
1. 近年來,隨著我國開放自由貿易港區,以及兩岸貿易之成長,部份投機業者卻藉由自貿港區、保稅倉庫、以及物流中心之便利和免稅環境,將原產於其他國家/地區的貨品,偽稱為台灣所產,再復運出口至特定國家以規避該國的懲罰性關稅。例如:歐盟現行對來自中國大陸的太陽能產品、自行車、或及螺絲螺帽等多項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及/或補貼稅,致使我國少數業者曾以前述手法將這些中國大陸的產品,以更換貨品產地標籤/更換單據等方式,將該等產品復運出口至歐盟,以規避巨額的懲罰性關稅。
2. 上述「規避」行為看似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歐盟及各國主管機關已長時間、密切地注意此類非法逃稅及偽報原產地的行為。歐盟反規避的主管機關為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EC)轄下的反詐欺署(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以及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至於各會員國的主管機關則為財政部轄下的海關。這些主管機關或接獲密報、或主動發現進口文件可疑、或認為統計有異常、或受理歐盟廠商提出告訴時,即可能會進行個案或通案的反規避調查。
3. 進口統計異常時,往往會出現下列1或多種情況:
a. 中國大陸原大量出口A產品至歐盟,而台灣僅出口少量;然中國大陸A產品被歐盟課徵懲罰性關稅後,來自台灣的A產品卻突然大量增加,來自中國大陸的A產品,則反而劇減。
b. 某歐盟進口商一向自中國大陸進口A產品;但自從中國大陸A產品被課徵懲罰性關稅後,便改自台灣進口A產品。
c. 經由全球貿易統計交叉比對後發現,自從中國大陸A產品被歐盟課徵懲罰性關稅後,台灣在短時間內,卻自中國大陸進口大量的A產品。
4. 凡有可疑情資並經OLAF及/或各會員國海關進行個案調查屬實者,會員國海關會依法要求歐盟進口商補繳其所規避的稅款及罰金,若涉有刑責或情節重大者,另將由會員國檢察官依法追訴。鑒於歐商面臨的懲罰和不確定因素很多,自然會影響自我國進口A產品之意願。據了解OLAF個案調查結果,會提供給各會員國海關,由各會員國海關出面向進口商補徵稅款及相關費用。至於調查過程中,OLAF與各會員國海關間則相互合作,互相通報可疑情資,比對證據等;涉及跨國調查時,一般則由OLAF出面進洽涉案國協助調查。
5. 倘規避案件較多,終引起歐盟相關產業界人士的注意,並依法檢據向歐盟執委會DG TRADE提出告訴(complaint)時,DG TRADE應在檢視立案相關要件後,啟動對我國A產品的反規避調查,這類通案調查的對象則涵蓋我國所有輸歐盟A產品的廠商。調查結束後,除配合調查並經證實沒有規避的廠商以外,我國其他輸銷A產品至歐盟的廠商,未來都得比照中國大陸輸銷A產品的廠商般,繳交同額的懲罰性關稅。
6. 經由以上說明可知,相較於OLAF對少數、個別廠商的調查;DG TRADE反規避的通案調查,對我國A產業發展有深遠的影響。此外,OLAF原則上係採偵查不公開的調查,較不易引起外界的注意;然而DG TRADE的通案調查,則需依法公告,俾讓合法廠商得依公告程序配合調查,所以對我國A產業的國際形象有相當負面的影響。同時,也可能引起起美國或其他自我進口A產品的疑慮,進而採取對我不利的行動。
7. 鑒於我國向為主要的貿易出口國,倘此類反規避調查案增加時,恐將打擊我產品之國際形象,引發貿易對手國對我國產品是否確為台灣製造的疑惑。此外,反規避及關務詐欺調查,性質上屬於歐盟對生產/出口商偽報單據、規避反傾銷稅或平衡稅等之詐欺行為的調查;為防範未然,我政府已加強自貿區轉運管理以及從嚴核發原產地證明等措施。但解鈴仍需繫鈴人,我商還是應以保護自身商譽及維護台灣出口形象為前提,避免涉入此類非法的規避行為。

相關書籍暨EU等相關網站,2015/10/19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

歐盟是怎麼「盟」? (11)
前情摘要
歐盟內部的單一市場(或稱為共同市場),是希望能將盟內28個小市場,變成1個共通的大市場,俾讓會員國的貨物、人員、服務和資金能在這個大市場內,自由地流通、公平地競爭,以提高歐盟整體的經濟福址。而「貨物」、「人員」、「服務」、以及「資金」等4項自由化的努力中,只有「貨物」自由化的成就,遠超過全球的腳步;其餘3項的進度,只比全球自由化的腳程稍快些而已。
鑒於我國廠商對「貨物」自由化比較有感,所以我們用了幾期的篇幅,說明歐盟如何取消盟內貨物流通的障礙,其中包括各國如何藉由訂定法規,取消數量限制措施、關稅、以及邊境規費的差別待遇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我們又介紹歐洲法院,如何利用司法的判決去消除各國的「暗樁」,例如數量限制措施的「暗樁」:Measures having equivalent effect to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MEEs),以及邊境規費的「暗樁」:Charges having equivalent effect (CEEs)等。
本期內容
1. 影響貨物流通的「稅賦」,理論上可分為邊境稅和內地稅,以及與2者相關的規費等。上期我們已經說明了邊境稅和規費,本期就聚焦在內地稅及相關規費。歐盟的貨幣和邊境稅大體而言,已經統一;但課徵內地稅的主權,則仍握在各會員國手中。也就是說甲國對某一貨物要不要課稅?加值稅(VAT)、貨物稅、營業稅或規費要課幾%?課稅基礎如何計算等,全由甲國自己決定。至於歐盟法規所能規範的只在甲國對某項貨物課的稅或課稅方式,是否歧視其他會員國的貨物?有無用「暗樁」來保護本國產品?因而造成不公平競爭,進而影響貨物自由的流通。
2. 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10條第1段規定:「沒有任何會員國得對來自其他會員國的貨物,直接或間接地課徵超過本國同類貨物的內地稅。」;同條第2段又規定:「此外,沒有任何會員國得對來自其他會員國的貨物於課處內地稅時,間接地造成其他貨物享有保護的效果。」。歐盟這條規定除了肯定會員國有課徵內地稅的主權外,亦要求會員國於實施內地稅時,對同類貨物不得內外有別地課徵不同的稅率;另外對進口的A貨課徵X稅時,不能間接地對B貨(不論來源)產生保護的效果,進而影響A貨在該國自由地流通。
3. 會員國實施內地稅時,不得內外有別地採取歧視性待遇,為第110條規定的立法意旨。歐洲人愛喝酒,而且南歐、北歐所愛不同,縱使同國人也各有所好的土產酒;所以和本條規定有關的司法判例,都圍繞著酒的課稅是否內外有別?例如愛喝威士忌的國家,若本身也生產威士忌時,政府可不可以運用課稅的主權,把白蘭地或其他烈酒的稅率訂得超高,讓它變得很貴而沒人要買?這樣會不會影響非威士忌的烈酒銷售量?愛喝葡萄酒的國家,可否對本身不太生產的啤酒或其他的水果酒,如法泡製?某當權者可否把家鄉特產酒的稅率訂得奇低,進而影響國內外其他酒的銷售量?啤酒可否免稅,而可樂稅率訂得很高,讓啤酒遠比可樂便宜?
4. 要判斷前述情況是否違反第110條規定時,就必須咬文嚼字地學法官看條文。第110條第1段規定有個關鍵字叫「同類貨物」,因為法規明文要你不得對進口貨課徵超過本國同類貨物的內地稅,所以進口貨和本國貨若是同類時,只能課相同的稅;但如果不同類就沒有這個問題,隨你整都不會違反這段規定。所以你認為「白蘭地」和「威士忌」、「葡萄酒」和「其他水果酒、「葡萄酒」和「啤酒」、土產的「飯後甜酒」和進口的國內外其他的「甜酒」(Liqueur)等,客觀而言,是否同類?
5. 法官要判斷這些不同的酒,是否應屬「同類貨物」時,因為涉及國家和產業間的利益糾葛,往往也是天人交戰,許多見解也在一念之間;但法官在考量時,最重要的因素在於當事國對2種貨品課徵不同稅率時,稅務當局是否將貨品的原產地考慮在內?是否有意造成內外有別?
6. 理論上,判斷2物是否屬於「同類貨物」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用關稅的稅號來分別,至於用幾碼的稅號,當然可以再討論。但事情當然不是這麼的簡單,若是一翻兩瞪眼就行的事,交由機器處理就行,不需要法官和兩造律師去爭論好幾年。所以傳統的經驗告訴我們,這項判斷還得考慮貨品的原料,生產過程;如果是酒類產品的話,還得考慮它的有機特性,例如風味、酒精濃度,以及這些特性從消費者的選擇去看,是否是構成選擇的重要考量等等。光是這些考量都常呈現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進而造就出一群物品分類的專家或權威人士。
7. 1980年時,英國對葡萄酒課徵5倍於啤酒的貨物稅,因此被告上歐洲法院 。法官認為這2種酒的原料不同、釀製方法不同、酒精濃度不同、消費習慣也不盡相同,因此不是「同類貨物」,沒有第110條第1段規定的適用餘地;也就是說英國有權對這2種酒精飲料課徵不同的稅率。接著法官得考量有無同條第2段規定的適用,也就是說英國對進口葡萄酒課徵高額稅率時,有無間接地保護到啤酒。這又得考量葡萄酒和啤酒間有無替代性?是不是相互競爭的酒精飲料?
8. 本案雙方爭辯了3年,法官終於認為這2種酒精飲料都是天然發酵所釀成,消費者都可用來佐餐;雖然高價的葡萄酒和啤酒有別,然不可否認「低價且低酒精度」的葡萄酒和啤酒間,對消費者的選擇而言,確有替代性,故兩者處於競爭關係;因而英國對「低價且低酒精度」的葡萄酒課徵過高的貨物稅,確實會阻礙葡萄酒的銷售,間接地對啤酒產生保護的效果,因而違反第110條第2段規定。
9. 接著法官得考慮保護效果的程度,以便要求英國政府適當地修改稅率,將保護啤酒的效果拿掉。法官認為如從這2種酒的酒精度去衡量,葡萄酒的稅率較啤酒高個2-3倍,尚屬合理;但若從每瓶葡萄酒和每罐啤酒的cc量去比較時,高個1倍多也屬合理。最後英國政府決定將葡萄酒的稅率調低,同時將啤酒的稅率調高,以符合第110條第2 段的規定。若從英國稅率調整後,當地葡萄酒銷售量大增的事後諸葛去看,本案法官的判決或許真有些先見之明。
10. 2008年時,瑞典發生類似的爭議,也被告上歐洲法院;但法官認為瑞典對葡萄酒課徵較高稅率的結果,只造成葡萄酒的市價較啤酒高出1倍而已,若考慮2者酒精度的含量不同,此一差異尚無產生保護效果之虞,故法官認為瑞典政府對這2種酒課徵不同稅率的做法,並未違法 。
11. 此外,1987年法國某土壤貧瘠的地區,加上缺雨水,所以法國政府將該地所特產的甜酒,課徵較低的稅率;法官認為法國政府此舉純為照顧當地人民的生活,並無排擠國內外其他地區所產甜酒之意;故非第110條規定所欲規範的對象,不適用該條規定 。1981年義大利政府對進口由原油提煉出的合成酒精課徵較高的貨物稅,但由本國農作物發酵釀成的酒精則課徵較低的稅賦,因是項政策主要係為照顧農民所致,也被法官用相同的理由,判無第110條的適用 。所以法律規定並非僵固地一體適用,全依個案不同情境而定。
12. 有關貨物內地稅的規定和判例很多,而且本刊也無意逐一介紹,我想有關貨物在歐盟大市場內,自由流通、公平競爭的部份,我們在此暫告一個段落。

2015/10/07-13
單位:歐洲地區/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本期總經要聞
1. 濫用海外公司逃稅風氣猖獗:荷蘭稅務稽查局(Fiscale Inlichtingen en Opsporingsdienst,FIOD) 前稽查員Jan van Koningsveld 在荷蘭南部Tilburg大學的博士論文:「濫用海外公司逃稅的規模和本質研究」指出,荷蘭的有錢人以在海外避稅天堂設立空殼公司隱藏資金的方式,已使荷蘭政府損失數以百億歐元計的稅收。
van Koningsveld的研究顯示截至2013年底止,全球利用海外銀行和各類服務,在世界各地隱藏的資產總值共有€5兆5,650億歐元,他們利用這類服務成功地瞞過各國稅務和稽查單位。這個總金額約占全球銀行持有資金的1/4,幾乎可以確定這些資金的所有人並未向本國稅務局申報這些資產。vK博士候選人估計,荷蘭的有錢人透過避稅天堂的空殼公司至少隱藏€1,290億歐元,荷蘭政府每年因此損失約100億歐元的稅收。
vK為了寫這篇博士論文,研究過29個金融犯罪的刑事檔案,檔案中橫跨16個國家和54家海外公司。他認為此類逃稅案件甚多,光是2010-2013年間,荷蘭就有266宗可疑的交易,總金額為€7億300萬歐元。他感慨地說:「政府若有心打擊洗錢犯罪的話,稽查員可能會被金錢淹沒。」。(2015/10/07,NIS News Bulletin。)
2. 呆帳將成為歐元區的風險:荷蘭中央銀行(DBN)總裁Klaas Knot認為歐元區應採取行動,降低民間企業不良貸款的額度;同一天(10月7日)國際貨幣基金會(IMF)也表達類似的看法,IMF說大家都假設債務會隨著經濟成長而減少,然而我們卻忽略過高的債務,有礙經濟加速成長的事實。
Knot總裁在接受荷蘭金融日報(Financieele Dagblad)訪談該行甫公布之「金融穩定觀察」(The Overview of Financial Stability,OFS)時,表示:「因應不良貸款的對策在於你什麼時候認列損失?而不在於你是否應該認列損失。因為我不認為呆帳會自動地顯著改善,改善呆帳的重點在時機。」
Knot總裁認為破產法愈簡單易行愈好,他主張不良貸款的議題應在歐盟新銀行規範體系---單一銀行監理機制(Single Superviory Mechanism)中討論。
依據IMF的統計,2009年迄今,全球銀行體系內呆帳占總放款的比率已增加了1倍;截至2014年底,呆帳或收不回來的貸款總額已達1兆歐元。IMF金融市場處處長Jose Vinals也認為:歐盟若要有較高的經濟成長,就必須先解決銀行體系內的問題貸款;因為呆帳問題解決後,歐洲的銀行可以增添€6,000多億歐元的放貸能力。
Knot總裁認為許多歐洲國家誤認經濟成長可以自動地解決他們的債務危機,這些國家期盼經濟成長後,他們的債務比率會自動地改善;但Knot指出每年經濟僅微幅成長1%的國家,就如歐元區的成長趨勢,債務不可能自動地消失。他說:「大家應正視債務過高的事實,我非常遺憾地觀察到2007年發生金融危機迄今,歐洲家庭和公司的債務不減反增;而美國的債務卻快速地減少。」
Knot總裁說:「歐盟正在談論的資本市場聯盟(Capital Market Union)有個優點,就是大家都有責任調和或更新各自的破產法。」;而Vinals處長則認為歐盟單一資本市場後,將更容易創造出處理不良資產的市場空間。
至於DBN在自己的「金融穩定觀察」中,則敦促荷蘭政府、屋主、銀行、以及公司等,應減少債務、增撥儲備金的額度,因為在當今全球經濟激烈動盪的情況下,這樣的準備是十分重要的。(2015/10/08,NIS News Bulletin。)
3. 荷蘭破產案件數創7年新低:依據荷蘭中央統計局(CBS)10月8日發布的統計資料顯示,今(2015)年9月份被法院宣告破產的公司或機構案件數,共計323件,創下2008年8月以來新低。9月案件數經調整法院開庭日後,較上(8)月減少7件。CBS表示自2013年5月份以來,破產案即呈現連續下降的趨勢。
破產案若以公司性質去區分,案件最多為貿易業(77家),其次為金融業(54家)、再其次為專業服務業(53家)。今年1-9月份累計破產數共計4,020件,較去(2014)年同期減少21%。(2015/10/09,NIS News Bulletin。)
4. 荷蘭空殼公司仍將成長:荷蘭人民日報(Volkskrant)10月12日報導,儘管各界對設立空殼公司(Letterbox firms)來避稅的批評不斷,各國政府也設法加強補正法規漏洞;但經由該報社的調查,過去2年間荷蘭此類空殼公司的家數,仍增加了17%,總數達到14,425家。
該報社是以荷蘭前20大提供空殼公司登記、住址、帳戶、資金管理、代理等各項服務的公司(荷語稱為:Trustkantoren或Trustmaatschappijen),轄下所管理的空殼公司數為調查對象。其中甫上市、最大迦的Intertrust公司一家就管理3,350家這類的公司或基金。
上週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提出打擊跨國公司避稅建議措施(Final BEPS Package)時,財政部政務次長Eric Wiebes曾表示,各國採行OECD的措施後,可能意味著許多利用紙上或空殼公司避稅的時代的結束。然而任職於Trustkantoren遊稅團體Holland Quaestor的Andre Nagelmaker君卻不這麼認為,他認為OECD的建議實施後,因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類公司的運作將更加複雜,所以仍會持續成長。(2015/10/13,NIS News Bulletin。)

2015/10/12-16
單位:歐洲地區/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本期個經要聞
1. 荷蘭Borssele離岸風場即將開標:位於荷蘭與比利時北海交接處的荷蘭Borssele大型風力發電場,將依規畫行程於12月1日公開召標,這是荷蘭離岸風力發電的重要里程碑。荷蘭為規範此類大型海上風場的開發,經濟部於今(2015)年6月30日公布規範風場運作執照的發放、政府補貼、以及劃定風場等相關規定。(詳請參見Offshore Wind Energy Regulations 2015, https://zoek.officielebekendmakingen.nl/stcrt-2015-18526.html )
依該規定風場最低的裝置能量為345MW,補貼的上限為15年€25億歐元;每kWh發電補貼不得超過€0.124歐元;風場的開發人不必負責提供風場所需的離岸電網和離岸高壓站的架設工作等。Borssele離岸風場規畫的裝置能量,預定於2023年間達到3.5GW。
為規畫這個風力發電場,節省投標開發人的成本,荷蘭經濟部曾委託能源研究所(ECN)搜集、調查Borssele附近的海床、風流、氣候、及其他各類的海洋資料,相關資料均已公布於下列網站:http://www.windopzee.nl,投資人可自行上網查閱。(2015/10/12,ECN Newsletters。)
2. 2015年荷蘭國家能源展望:本(10)月9日荷蘭公布由荷蘭能源研究所(ECN)、環境評估署(the Netherlands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以及經濟部中央統計局(CBS)共同撰擬的「2015年國家能源展望」(National Energy Outlook 2015),依該報告顯示2020年荷蘭再生能源的發展進度將無法達到14%的預定目標;但2023年仍可達16%的目標,而2023年以後,再生能源的發展將趨緩。
本報告係針對2013年由荷蘭各級政府、發電廠、輸配電公司、油公司、瓦斯公司、水公司、相關的產業公協會、環保團體及消費者等約40個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多年,而於2013年達成共識後簽署的「能源協議」(Energieakkord 2013)。依該協議荷蘭將依(1)發展更多再生能源、(2)創造更多就業、以及(3)節能等3方面,設定欲達成的目標值,而「能源展望報告」則是評估該協議進度的年度報告,今年為第2份的評估報告。
在發展再生能源方面,能源協議訂下2020年再生能源應占總能源14%的目標,而本報告則預測僅能達到12.4%;其中風能的發展,因為荷蘭北部陸上的風電場面臨居民強力反對,故風機設置的進度落後;惟該問題在省及地方政府努力下,終將獲解決;雖然2020年14%的目標無法達成,但該報告對2023年達到16%的目標,則感到樂觀。
ECN表示,2013年能源協議的各項措施多達170項,而再生能源自2017年起,才會因各項發展條件的配合得以加速發展,所以2023年16%的目標反較容易達成。日前經濟部部長Henk Kamp亦公開呼應此一看法,他應允明(2016)年從傳統能源所徵集的再生能源獎勵基金(Renewable Energy Incentive Fund)中,多投入80億歐元做再生能源補貼之用,此舉將為達成16%的目標再增一臂之力。
本報告對2023年以後荷蘭再生能源的發展,則不表樂觀,因荷蘭政府較其他國家更少著力於長期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所以該報告也預測2023年後荷蘭再生能源發展步調將趨緩。另該報告亦顯示2013年能源協議定所擬達到的其他2個目標-創造就業及節能的進度也有落後現象,其中創造就業約8萬個,少於目標的9萬個,節能約55 petajoules,亦少於目標的100 petajoules。
本報告全文可自行由以下網站取得,惟僅有荷文版https://www.ecn.nl/publicaties/PdfFetch.aspx?nr=ECN-O--15-033。(2015/010/12,ECN Newsletter。)
3. 歐盟即將宣布Fiat和Starbucks避稅案:經過長期抽絲剝繭的調查後,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EC)的競爭總署(DG for Competition,COMP)預計於10月21日(本週三)宣布Fiat和盧森堡政府間,Starbucks和荷蘭政府間,是否有不當避稅案的處理結果;至於Apple和愛爾蘭政府,Amazon和盧森堡政府間的案子,則預定會延後處理。
據報導2012年Fiat集團賺了€8億9,600萬歐元,僅繳交了€230-280萬歐元的稅;同年Starbucks的稅後盈餘雖達€10億800萬歐元之多,卻只繳€60-100萬歐元的稅;此外,2011年Apple的稅前盈餘為€250億歐元,只繳€200-2,000萬歐元的稅;至於總部在盧森堡的Amazon公司2013年的營業額為€136億歐元,也只向盧森堡政府繳了€7,500萬歐元的稅。
近年來,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和G20雖曾不斷地討論各國應如何通力合作,以防止跨國公司利用不同政府間的稅制來避稅;但歐盟競爭總署(COMP)對個案的調查結果,卻能運用公平法規來認定稅賦優惠,若為不當補貼致影響企業競爭公平性的話;得以要求接受不當補貼的企業將所受補貼繳還給相關政府。以即將宣布的2案為例,若均被判屬不當補貼致影響公平競爭時,Fiat得將應繳和已繳的稅額差距,還給盧森堡政府;而Starbucks也應向荷蘭政府回繳是項差額。
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即將宣布的結果,若確為前項所述時,將為國際間類似案件創下先例;也就是說,運用競爭規範來處理公司避稅的問題。當然一般認為,盧森堡或荷蘭政府均不願看到事情從這個角度發展。短期來看,這2國政府雖能得到應收未收的稅款;但長期來看,2國政府今後卻得重新思量吸引外資的政策,以找出各自的新特色。
掌理COMP的歐盟執委(Commissioner)丹麥籍Margrethe Vestager女士據悉為了宣布本案相關事宜,而延遲原訂10月12日當週前往中國訪問的行程。一般認為盧森堡和荷蘭於全案宣布後,應會依法循歐洲法院的司法系統上訴,畢竟合理的稅額如何認定,由誰來認定?等並不是件容易處理的爭議,而且本案歐盟的競爭總署負有舉證責任,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些全球聞名的避稅案會如何繼續地發展,值得大家的關注。 (整理自2015/10/16,Financial Times第2版。)


2015/10/14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

被禁錮的經濟力(2)
前情摘要

本人10月4日奉周大使指示在一場台僑歡渡國慶日的餐會中,向僑胞分析我國的經濟現況,並在上(第25)期登出演講的文字稿。當時談論的主軸為:台灣人在個別的工作崗位上,都已拼得有點走火入魔,而經濟仍無法更上一層樓的重要原因,在於發揮群體戰力的「典章制度」沒有跟上時代,我當時舉經濟活動的「訂價」為例,加以闡述。鑒於刊出後有感的讀者甚多,謹再將當時曾想過;但限於時間沒有表達的部份,酌予整理如下,一併提請各位參考。

其餘內容
1. 「典章制度」是我們先聖先賢幾千年累積下來的智慧結晶,是一整套看得見的規矩,加上更多看不見的「潛規則」綜合而成,它潛伏在我們的腦袋裡,自然地形成一種準則,一種價值觀,無時無刻地在影響我們作決策、影響我們生活上的應對進退。所以政府單位有政府單位的典章制度,公司、家庭,也有各位公司、家庭的典章制度。
2. 台灣目前的經濟不好,是因為出口的表現不好,一連好幾個月都呈現負成長,今年的GDP本來預計要成長3%多;現在卻在擔心能不能保1。然而不管是出口的統計也好,GDP也好都以金額呈現,也就是單位價格乘以數量的總額,例如台灣的GDP就是台灣境內1年的經濟活動乘以市價的總金額,假如今年這個金額比去年高,就叫做成長,高出3%就是成長3%,高出5%就是成長5%;當然若比去年低,就叫做衰退,也就是倒退嚕,這算法有點像在算公司的年營業額。
3. 出口好不好,GDP好不好,其實跟大家生活過得好不好,是有點差別。就像做生意為的是要賺錢,也就是為了要謀利,而且經濟學認為理性選擇的結果,會將利潤極大化。做生意要賺錢,聽起來像天經地義般地容易懂,可是在我們社會裡,很多人在意的似乎是營業額,是收進來的錢多少,不是賺多少錢進來;公司的營業額低並不必然代表賺得比較少?可是賺多、賺少,似乎不是大家關心的重點,因為媒體都在問GDP能成長多少?
4. GDP好不好,公司的營業額高不高,跟售價有直接的關係,例如去年6月以來,國際原油價格直直落,我們出口燃料油,石化原料、塑膠原料、碳粉、人纖的公司,因為售價跟著掉的關係,出口值或公司營收當然會受影響;大公司的營收不好,GDP往往就容易往下滑。你看年年出口幾10億美金汽油的台塑石化公司,今年上半年(1-6月)的營收就比去年同期掉了30%,但你如果看公司的利潤卻上升了88%;也就是說去年1-6月原油價格很高、公司營收很好的時候,只賺了161億,而今年前6個月景氣不好,卻賺了303億;所以對台塑石化而言,你說究竟是去年營收像天一樣高的時候比較好?還是現在倒退嚕的時候好?
5. 我們傳統的觀念似乎讓我們感覺「物美價廉」或「優質平價」是造福人群的好事,景氣不好的時候,台灣的電視新聞常播某地的牛肉麵、某家的豬排便當,因為老板很有愛心,每份只收30元或35元,而且數10年如1日,從來都不漲價;我們看了這樣的報導,心裡當然都很感動,覺得鏡頭下做便當的歐巴桑,這樣無怨無悔的付出真是很偉大。但是大家可以再理性地想一想,做生意和做慈善事業應該是2回事,做生意是為了賺錢;一個豬排便當若賣35元,那隔壁老周的麵攤要怎麼賣、對面老王的飯館要怎麼賣,2-3條街外的餐廰又該訂什麼樣的價錢?
6. 我們都曉得賣牛肉麵、賣便當的,賣菜、種田的,一般來說,都不是有錢的人,攏是「做事人」,這些人整天為能設法賺些蠅頭小利以養家糊口,而忙碌不堪;但是潛伏在我們的腦袋裡「物美價廉」的觀念,無形中不但認為他們不漲價是好事,有時甚至還希望他們能再少賺一點,希望他們做做好事,做做慈善事業,捨己為人。這當中如果有人愛心不夠,又有生活壓力,到頭來便當裡的飯量難免會少一點,排骨薄一點,或者改採劣質沙拉油或化學醬料,反正大家遲早會開始偷工減料,開始向下沉淪。結果我們原本認為的好事,往往會演變成「價廉物不美」,價格被破壞後,品質變成不能保證。

7. 所以在農業時代、在封閉的社會裡,「物美價廉」也許是項幫助鄉親的美德;但現在這種地球村的時代,各國相互競爭的時代,這樣的價值觀需不需要重新思考一下呢?「物美質優」的背後代表著許多的辛苦和努力、這是很厚工的事,為什麼不多賺一點呢?LV的包包為什麼要賣地攤貨的價格呢?


本刊宗旨和聲明

1.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2.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5%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3.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4.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5. 本刊係利用政府編制內資源以及依職權範圍編撰的開放型期刊,屬贈閱性質;故歡迎索閱、或無償性的張貼、轉寄、或主動提供資料和意見。而刊物內凡涉及觀察、評析或感想的內容,均係執筆人個人的意見,其目的或在提供該則資訊的背景資料、或在協助讀者了解、比較不同的思維或現象、或為增加刊物可讀性等,不一而足;但完全與我政府任何的官方立場無關。另索閱者提供之姓名、e-址或公司聯絡資料係供寄送本刊物為目的,同時並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