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中華民國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學生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創設台灣獎學金。2016學年教育部提供2名台灣獎學金名額予有意至臺灣大學院校攻讀學士、碩博士學位的新加坡公民。
待遇及期限
(一)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含新臺幣四萬元),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就讀之大學校院配合款補貼支應;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 生活補助費:
1、學士生:每月新臺幣1萬5千元;最長受獎期限為4年。
2、碩士生:每月新臺幣2萬元;最長受獎期限為2年。
3、博士生:每月新臺幣2萬元;最長受獎期限為4年。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申請資格
(一) 具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無刑事記錄之新加坡籍人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 已保留我國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我國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 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5年。
6. 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本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7.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部分補助款。
(三)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臺灣獎學金計畫學校聯盟」內之大學校院申請入學;其自行向該聯盟以外之大學校院申請就讀者,視為申請資格不符,我國駐外館處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一) 獎學金申請表。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四)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2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六) 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倘未繳交,需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測驗,並取得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之學校。
(七) 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退還。
華語文獎學金
一、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遴選之華語文獎學金係為鼓勵新加坡學生或個人前往我國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學院校附設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本獎學金提供外國人士來臺研習華語文,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
二、獎學金名額、金額及期間:
2016年華語獎學金新加坡名額為1名(12個月份);每月獎學金新臺幣2萬5千元。 暑期班2個月(2016年6月、7月或8月);3個月、6個月、9個月或1年期(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間)。
三、申請資格:
年滿18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新加坡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二) 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三) 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四)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五)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四) 已向華語中心提出申請之證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五) 2封推薦信。
申請方式及時程
上述台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報名截止日期均為2016年3月31日;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將所需文件繳交至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報名表請至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網頁(http://www.roc-taiwan.org/sg)下載,或直接與承辦人沈小姐聯繫,電話:6500-0114,電郵:tpeinfosin@gmail.com。地址:460 Alexandra Rd., #23-00 PSA Building, Singapore 119963.
獎學金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網頁查閱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engindex.html
遴選及通知
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將籌組評審小組,審查候選人書面資料,並進行個別面試,評估候選人之學業品質、動機、與學習計畫之可行性,並於2016年4月底通知審查結果。候選人收到校方寄出之入學許可證明後,需於2016年6月底前繳交至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以便辦理獎學金敘獎作業。駐處並將於7月底前核發受獎生受獎資格證明書。
備註:本簡章倘有疑義,以教育部「台灣獎學金作業要點」及「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