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外出生,首次申請普通護照
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申請我國護照。
父母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申請者父母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父母中華民國護照;倘父母有一方為外籍人士,請附其中一方之中華民國護照、另一方之外國護照。
父母婚姻關係證明-戶籍謄本:婚姻關係以在台是否有結婚登記定之。
(1)在國內已辦理結婚登記者請附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在國外結婚,目前暫未返台辦理結婚登記,請附經結婚地國外交部驗證之結婚證書及返台結婚登記聲明書乙份。
經駐在國(或兼轄國)外交部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12歲(含)以上申請者請出示有照片之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護照申請書乙份(請按申請書各項說明以正楷填寫)。
子女姓氏約定(同意)書申請書乙份。
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聲明書:父或母任一方為外籍人士,雙方在約定子女姓氏從父姓或從母姓,以及簽署返台結婚登記聲明書之前,外籍父或母必需先取得中文姓名,並且辦理「中文姓名聲明書」文件驗證。此份聲明書視為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證明文件。
6個月內拍攝光面、白色背景、脫帽半身正面相片2張。(為符合新版晶片護照照片規格,頭部大小應介於3.2~3.6cm之間,請申請人至專業照相館拍攝護照相片,倘相片不符規定,將予以退件) 。
規費:855史鍰。
發件時間:約3週時間。
申請人若未滿20歲,須經父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同意人之關係證明及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相關說明:
申請人若為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由父母雙方約定(需填寫子女姓氏約定書)。
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母親之姓氏為姓。
申請人擬返國者須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並另繳交照片乙張。
附件下載: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
子女姓氏約定書(https://www.roc-taiwan.org/public/USmia_download/91061644071.pdf)
護照申請書(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
2. 換發護照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依法更改中文姓名、持得換變更身分證號碼、護照製作有瑕疵之情形應申請護照;護照效期年、已逾期、所持護照非屬最新式樣者得申請換發。應繳交文件:
舊護照(核發新照時,舊護照剪角發還;護照因製作瑕疵者,免費換發。舊照不發還)。
護照申請書乙份(請按申請書各項說明以正楷填寫)。
6個月內拍攝光面、白色背景、脫帽半身正面相片2張。(為符合新版晶片護照照片規格,頭部大小應介於3.2~3.6cm之間,請申請人至專業照相館拍攝護照相片,倘相片不符規定,將予以退件)
發件時間:約3週時間。
規費:855史鍰。
申請人未滿20歲,須經父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同意人關係證明及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相關說明: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者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
移簽舊護照之僑居加簽,須繳驗駐在國(或兼轄國)之身份證件(如護照)正本,驗畢退還。
委託親屬辦理者,填具委任書,被委任人出示有效身分證件,繳驗正本,驗畢退還。
年滿15歲次年之後出境,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年滿18歲之次年 1月1日 起不得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在國外就學,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者得換發3年效期護照。
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請至下列網站查詢法規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06
本館轄區範圍:史瓦帝尼及兼轄國為莫三比克。
附件下載: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
護照申請書(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
3. 遺失護照
即時通知駐外館處並親自來辦理,應備文件:
警察報案紀錄,已報案未及取得報案紀錄者,書面詳細說明遺失地點、時間及遺失經過。
護照申請書乙份(請按申請書各項說明以正楷填寫)。
6個月內拍攝光面、白色背景、脫帽半身正面相片2張。(為符合新版晶片護照照片規格,頭部大小應介於3.2~3.6cm之間,請申請人至專業照相館拍攝護照相片,倘相片不符規定,將予以退件)
遺失護照之影本(如有)及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護照規費:855史鍰。
尚未履行兵義務男子申請遺失補發,依原護照所於效期補發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發規定者,得發3個月效期專供返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申請人未滿20歲者,須經父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同意人之關係證明及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附件下載: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
護照申請書(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
4. 僑居加簽
旅外國人申請僑居身分加簽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持有效之普通護照 。
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或國籍。
在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國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其他相關規定:
旅外國人持已加簽僑居身分之護照申請換照時,應查驗其仍持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其僑居身分始於移簽。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其所持護照內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其他有關限制戳記者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5. 戶籍業經遷出登記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入境
為配合國內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重申旅居國外或大陸地區國民返國辦理戶籍遷入相關規定如下:
國人如出國2年以上,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將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其戶籍遷出登記。該等國人日後倘擬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於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按係持入國證明書返國於入國時申請換領)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辦妥戶籍遷入後,即可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籍業經遷出登記者倘持外國護照返國,由於係以外國人身分入境,依戶籍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不得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故無法換領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