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 | 我國國籍要件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在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後始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者 |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 | 接近役齡期間 | 役齡期間 | ||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2.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因最近4年連續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同時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3.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應具有我國國籍,並提具有效之我國護照。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應有出境紀錄。 | 1.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前,於接近役齡期間在臺停留每年累計未逾183日。2.若否,於接近役齡期間返國停留日數逾183日者,依規定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申辦。 | 1.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前,於役齡期間無入出境紀錄。2.若否,於役齡期間有入出境紀錄者,依規定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申辦。 |
*自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8月12日起,「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及「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必須使用新版申請書格式,敬請配合。一、應備文件:(一) 護照正本。(二)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三)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可委託在台親友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同時持有美國護照者,請一併申請美國護照入出境紀錄。由本處代轉申辦者,須另繳交轉請移民署核辦之申請費用4美元,需時約 4-6 週。同時持有美國護照者,請一併申請美國護照入出境紀錄,共計8美元。(四) 當地居留證件正本(如永久居留證或公民證正本),倘當地身分證件姓名與中華民國護照不同者,請附改名相關文件。(五)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二、免收規費。
三、作業時間:1至2週 四、郵寄申辦者:請備妥付訖郵資及書寫收件人英文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該 回郵封請一律使用美國郵政Priority Mail Flat Rate制式信封。郵資為11美元(美國郵政郵資費用請參閱 www.usps.com) 。本處交寄郵局或非美國郵快政之其他快遞公司後,若有遺失或延誤寄達,本處恕不負責。 五、法規依據(主管機關):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僑務委員會) 2.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3.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內政部役政署) 4.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內政部役政署) 5.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內政部役政署) 1.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不論其護照是否已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均應符合表列條件。 2.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 |
3.役齡期間: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