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購名稱:駐洛杉磯辦事處臺灣書院辦公室租賃採購案
二、標案案號: LAX20190401
三、依據: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06條規定辦理。
四、指定地區與其理由
(一)指定地區:投標標的物件須位於韓國城(Koreatown)活動範圍內。
(二)理由及必要性;配合駐洛杉磯辦事處大樓現址區域,增進業務聯繫之便利性,故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指定上開地區優先覓租。
五、物件需求條件及金額
(一)投標標的須滿足下列條件:
- 面積:2,000平方英呎(約56坪)為原則,格局以5間辦公室為佳,另需包含廚房、賓客接待、會議、儲藏等空間。
- 用途:駐洛杉磯辦事處臺灣書院辦公室。
- 金額:總金額以不超過 414,914美元為原則(含5年租金等費用)。
- 交通條件:物件所在區域須交通便捷,又步行距離內有公共停車場(塔)可供停車者。
- 租約上敘明契約生效須以美國國務院同意為前提。
六、廠商投標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物件位置略圖及室內外照片資料。須標明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合法使用用途等。
(二)土地登記物謄本。
(三)價書(各項費用之明細)。
(四)具結同意於租約上載明契約生效須以美國國務院同意為前提。
七、勘選評估及決選原則
(一)勘選評估
投標物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辦理實地勘選,由勘選小組各委員對適合需要之標的逐一進行實地勘查。
(二)勘選項目及配分
- 標的房屋租賃價格合理性占20分。
- 建築使用面積占20分。
- 房舍所在位置及交通條件占20分。(以鄰近車站、交通便利及利於文化交流地段為宜)
- 整體構造型式占10分(以現場無需重度施工拆除既有裝修為宜)
- 房屋格局及使用現況占10分(以格局方正、具優良動線者為佳)
- 房屋屋齡及安全性占10分
- 鄰近駐洛杉磯辦事處或相關各組現址占10分
(三)認定適合需要者
總平均分數未達75分者認定為不適合需要者。總平均分數達75分為含以上)者認定為適合需要者。
(四)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由本機關組成勘選小組擔任,採序位法進行評選最有利物件。
- 勘選委員依評審項目予以評比,勘選委員評分之平均值達75分以上者為適合需要者,使可列入序位排序。
- 勘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 各評分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經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由低而高之順序為適合需要序位名次,再將各投標廠商分別自各勘選委員評定之序位加總,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序位總合」最低者,且經勘選小組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為序位第一最適合需要者,另得再依序排列序位第二、序位第三。
- 如有兩家(含)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相同時,依獲得勘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之數量由高而低為議價之先後順序,如評定序位第一之數量仍相同,抽籤決定之。
- 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時,以出席勘選委員評定之總評分平均達75分(含)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者始為最適合需要者。
- 本採購經勘選委員評定若無合適廠商者,則予以廢標。
八、與適合需要者議價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相同時,依獲得勘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之數量由高而低為議價之先後順序,如評定序位第一之數量仍相同,抽籤決定。
九、其餘規定詳投標須知。
投標須知
一、本採購適用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駐洛杉磯辦事處臺灣書院辦公室租賃採購案。
三、採購標的為:財物;其性質為租賃。
四、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總金額414,914美元(含5年租金等費用)。
七、上級機關名稱:中華民國(台灣)文化部。
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14;傳真:02-87897523。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06條規定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美國。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廠商投標應提出之文件:
(一) 物件位置略圖及室內外照片資料。須標明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合法使用用途等。
(二) 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 報價書(各項費用之明細)。
(四) 具結同意於租約上載明契約生效須以美國國務院同意為前提。
二十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6份。
二十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繁體中文或英文皆可。
二十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四、無押標金之理由:依政府採購法第30、106條:本案依市場交易慣例, 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
二十五、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二十六、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計畫書)。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準用最有利標。
二十七、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二十八、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二十九、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無。
三十、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三十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公司。
(一) 房地產經紀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二)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執照影本。
三十二、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三十三、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三十四、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全部。
三十五、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駐洛杉磯辦事處臺灣書院。地點:1137 Westwood Blvd. Los Angeles, CA 90024),或以電郵寄送至info@taiwanacademyla.org。
三十六、投標廠商標價幣值:美元
三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的標之採購。
(五)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三十八、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可複選)
(一) 租賃採購計畫書。
(二) 投標須知。
(三) 契約書。
三十九、投標商應檢附本投標須知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面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四十、投標文件須於108年2 月OO 日 17 時 00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台北駐洛杉磯經濟文化辦事處臺灣書院(1137 Westwood Blvd. Los Angeles, CA 90024),或電郵至info@taiwanacademyla.org。
四十一、本需之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二、其他須知:無
四十三、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二) 文化部政風處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電話:(02)8512-6233、傳真:(02)8995-6422。
(三)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 02-8789-7554。
(四)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962-8888,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五)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