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及火化證明驗證(英文原件/中譯本)
死亡證明驗證之文件證明申請表格填寫方式須注意,前來申請驗證之「關係人」應填寫代理申請人的部分。若需同時申請火化證明驗證,請按照下列相關規定說明辦理。
若往生者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且該護照還在有效期限內,本處將依規定註銷該護照。
所有關於文件驗證之共同注意事項(如驗證所需時間、費用、回郵等事項),請務必於申請前詳閱「文件證明總說明」。
申請時請備妥以下文件:
驗證英文原件
僅受理本處轄區六州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英文死亡證明原件「正本」。核發火化證明單位須於本處轄區內。
臨櫃辦理或郵寄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欄位請詳實填妥往生者資料,無須簽名。代理申請人欄位請詳實填妥並親自簽名。若欲同時申請死亡證明中譯本或火化證明等相關文件驗證,僅需一份申請表。
- 往生者及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清晰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所有身分證明文件上登載之英文姓名,必須與證明文件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相符。若往生者為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須優先提供中華民國護照影本。若該戶照上英文姓與文件上登載之姓名不符,則須另提供其它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用以核對文件上之姓名。
- 代理申請人與往生者之關係證明:倘代理申請人姓名已被登載於死亡證明原件上之關係人欄位,無須另提出關係證明。若代理申請人姓名未出現於該文件上,則須另提供與往生者之關係證明。
- 死亡證明英文原件正本:處轄區六州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英文死亡證明原件正本。
- 火化證明英文原件正本(若有需要):由本處轄區六州殯儀館所出具之火化證明,並由當地公證人公證該文件。
驗證中譯本
多數情況,中譯本可選擇回臺灣後再進行翻譯及公證。是否需要於本處申請驗證中譯本,請於申辦前先向收取該文件之機關或單位(要證機關)詢問清楚。
若英文原件為本處轄區以外州政府單位所核發,須先請負責該轄區之辦事處驗證完原件後,再將驗證過之英文原件於申請驗證其中譯本時一併附上。若同為本處轄區內之文件可合併提出申請驗證。
中譯本請自行準備,翻譯時請參照下方「中譯本翻譯規定及公正用加註」之說明。
臨櫃辦理或郵寄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請詳實填妥並親自簽名。若同申請人欲辦理多份文件驗證,每次申請僅需一份申請表。
- 往生者護照個人資料頁或中華民國身分證「清晰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所有身分證明文件上登載之中文姓名,必須與死亡證明中譯本上謄寫之中文姓名相符,用以核對文件上之姓名。
- 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明「清晰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
- 代理申請人與往生者之關係證明:倘代理申請人姓名已被登載於死亡證明原件上之關係人欄位,無須另提出關係證明。若代理申請人姓名未出現於該文件上,則須另提供與往生者之關係證明。
- 證明文件之中譯本:往生者之姓名必須為「中文姓名」謄寫,且須提供相應文件做為核對其中文姓名之依據,請勿直接謄寫英文姓名。中譯本須由代理申請人聲明該中文內容與英文原件相符,並親自簽名,然後由本處驗證其親簽。(詳情參見下方翻譯規則及說明)
中譯本翻譯規定及公證用加註:
- 所有文件之中譯本於翻譯時,請按照英文原件之排版「逐字翻譯」。
- 若翻譯時所選之中文字體較英文原件字體大,可視情況添加額外的頁數來完成翻譯,但排版不可與原件相差太多。
- 使用文字須以「中華民國教育部」所頒佈之國語辭典為依據,請勿使用簡體字或其它特殊字體,以免系統無法登載。
- 翻譯時遇到其他非主要相關人如見證人、醫生、法官等名字,可直接使用翻譯軟體音譯(不明確之地址或地名亦可音譯),簽名欄無需幫忙簽名。
- 若申請人臨櫃辦理:本處會於臨櫃辦理時,由本處會當場在翻譯文件上加註聲明字句,並請申請人當場聲明翻譯內容無誤並簽名。
- 若申請人採郵寄辦理:需在中文譯本最後自行加註下列聲明字句,以便轄區公證人公證「當事人聲明及親簽」(非公證其中文內容)。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is translation is a true and correct Chinese version of the attached original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 Date: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 所有辦理所需之「清晰影本」,其規格皆為比例1:1或以上之清晰影本,如有尺寸過小或模糊導致本處無法判讀之影本,需另外補件,否則無法受理。
- 若該文件須公證人(Public Notary)公證,須為本處轄區六州之公證人簽章,本處始能予以驗證。
- 經本處審核後,若有需要,可視情況請申請人提供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相關表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