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僑居身份加簽
一、 意義: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依「華僑身份證明條例」第10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於護照內辦理僑居身份加簽註記,據以認定其僑居身份。
二、 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
- 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當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不超過183天。
- 在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
- 在僑居地居住連續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申請人屆役齡(19歲之年1月1日後)第1次返台時,必須已具備上述各項條件。
三、 應備文件
- 填妥「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有效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正本。
- 美國護照或綠卡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
- 由本處代查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每本護照規費4美元(申請人若持有中華民國及美國兩本護照,請繳納規費 8美元:可支付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不收個人支票)。
- 郵寄地址:TECO ( PASSPORT) 345 4th St., San Francisco , CA 94107
- 請先自行填妥回郵信封(美國國內快捷(express mail)32美元或掛號(priority + certified mail)17美元,實際郵資以郵局公告為準,郵資不收支票,請直接貼上郵票),本處寄件後即不負送達之責,倘郵件遺失,可逕洽郵局查詢。※倘向郵局購買郵票時,請務必購買實體彩色圖案印刷郵票,請勿向郵局購買由標籤機印出之黑白條碼郵票(條碼郵票有時間限制,通常3-5天後即失效)。(本處即日起不再接受FedEx, UPS 回郵寄件)
四、 注意事項
- 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不得辦理僑居身份加簽。但男子於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若於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不超過183天,於符合僑居身份加簽資格時,得申請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申請僑居加簽。
- 參考網站:www.ocac.gov.tw
- 以上各項說明未盡事宜或有爭議,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規定為準。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親及母親,或合法監護人同意,同意人須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並繳驗親子關係證明文件(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國內,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辦理僑居身份移簽
一、 辦理時機:僑居身分得予移簽的情況係依據 ”華僑身份證明條例” 第11條規定, 其僑居地證明文件及中華民國護照有效情況, 始得移簽。若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 其僑居身分加簽亦隨之失效, 必須重新申請.(申請事由請勾選 護照逾期重新申辦)
已取得僑居身份加簽且美國及中華民國護照有效者,應於舊護照將屆滿效期前申請換發新護照, 同時辦理移簽。
二、應備文件:
- 填妥「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正本(請參閱:一般護照換發)。
- 美國護照或綠卡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郵寄辦理者可免寄美國護照或綠卡正本,但影本須先經本處領務轄區(北加州、內華達州及猶他州)之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