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結、離婚登記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戶政司。(電話:02-23565088或02-23565126)
友善叮嚀:欲在台辦理結、離婚登記者,請於驗證後30天內向戶政機關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一、 應備文件:
- 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政府核發之結婚文件正本(Certified copy of Marriage Certificate) ,本處領務轄區法院最後離婚判決書正本。(離婚判決書必須是Certified Copy,意旨離婚影本文件上蓋有法院職章或鋼印)
- 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doc/pdf/odt)」,請務必填上電話及EMAIL以方便聯絡。
- 繳驗申請人、代理人及文件當事人雙方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正本及影本(郵寄申請者,可免寄護照正本,請提供護照影本,背面寫上「此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夫或妻一方非中華民國公民,請繳驗該國護照。)
※辦理離婚驗證,倘若無法取得對方之證件,請提供戶籍 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須加驗中文翻譯者,請自行詳實譯妥(不得節譯或摘譯),本處不負審核譯文之責,請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郵寄辦理者請先將中譯本送至本處領務轄區(北加州、內華達州及猶他州)公證人公證,再送至本處驗證。※中文譯本無法單獨驗證,故連同英文驗證費用為美金30元(中、英文驗證費用分別為美金15元)。
※當事人亦可選擇僅在本處驗證結、離婚證明英文正本,回台灣再將中譯本由在台公證人驗證。
※注意:
- 若辦理結婚證明中文驗證,若夫或妻一方無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外籍配偶則需填寫「中文姓名聲明書」並辦理驗證,費用為美金15元。若無法親自辦理,「中文姓名聲明書」須先經本處轄區之公證人公證,本處才能受理。
- 本處不提供翻譯服務,申請人可自行逐字翻譯,但格式需與原件相符。
二、 費用:文件驗證每份15美元(英文驗證每份15元,中文驗證每份15元)。如用支票支付,支票抬頭為TECO。
三、 申請方式:親自申請、郵寄申請。(為配合本地防疫措施,本處現已對外關閉領務大廳,申請案件請以郵寄方式辦理。)
四、 取件時間:(疫情期間暫不適用)
- 一般件:隔天起算第2個工作天下午3點後。
- 速件:第1個工作天(隔天)下午3點後,須另繳交50%速件處理費。
五、 取件方式:
- 自取或請他人代取:憑繳費收據取件。(申請件一律由本處寄回,請附貼足郵資並繕妥收件人姓名與地址之信封,於申請時一併寄入)
- 本處代為郵寄:(郵資不收支票,請直接在回郵信封貼上郵票)
- 請填寫郵寄具結書
- 本處寄件後恕不負任何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 代寄之郵件種類
- 美國國內:快捷(Domestic Express) 郵資27美元、國內掛號(Certified mail) 郵資5美元,請先行填妥回郵信封。
- 國際快捷(International Express):郵資68美元,請填妥回郵地址標籤(label)。
- 使用 FedEx 或 UPS 的寄件者,因鄰近本處之門市均不受理手寫寄件標籤(Airbill),請務必提供事先登錄該網站列印之標籤(Shipping Label),以利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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