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越南服務業概況
越南於1986年即進行改革開放,通過實施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逐漸從中央控制的計畫型經濟,轉向市場導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惟服務業發展迄今,仍僅佔其GDP之44%,主要服務業集中在旅遊業、零售及批發、運輸及儲存、電信、金融及房地產等行業。越南服務業發展較慢之原因包括國內教育體系無法提供高素質之人力、法律規定僵硬及國營企業排擠效應等。
越南於2007年加入WTO時,承諾將大幅開放服務業市場。根據越南特定服務業承諾表,入會後應開放之重要服務業部門包括營建、金融、電信、旅遊、健康、教育等,除對少數特定行業列有限制措施外,越南同意之水平承諾包括:外國企業得在越南以企業合作契約、合資企業、100%外資企業之形式設立商業據點;外國服務業者得於越南境內設立辦事處;即得以購買越南企業股份之形式出資,但在個別企業所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企業30%之資本等。
另外,在備受各界及台灣關注的內銷市場開放上,越南政府承諾將開放貿易權,實施新的法令,使國內及國外業者對於貿易申請、登記規定等更趨一致及透明化。越南政府亦承諾所有外國企業及個人,均有權申請從事出口貿易業務,進口商亦有權自行決定其國內代理商。
雖然越南於許多服務業部門已自由化,但政府在金融及電信部門仍扮演干預之角色。不過近年來越南已展示加快服務業改革步伐之決心,例如立法放鬆外匯管制、限制國營企業經營範圍、消除歧視性價格管制及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上述措施有助改善透明度,有利吸引外資投入服務業經營,特別是在旅遊業及房地產業等方面效果尤為顯著。
貳、越南在 TPP 服務貿易之市場開放情形
TPP標榜為「高品質、高標準」之21世紀協定典範,其特色為所有部門均須納入談判,無排除項目;除傳統關稅議題外,亦包含能力建構、中小企業、供應鏈管理、競爭政策、國營企業、法規調和、勞工、環境及服務業等議題。根據越南加入TPP承諾開放之重要服務業部門及子部門情形,茲說明越南服務業開放承諾如下:
一、依業別分析承諾內容:(以GATS Plus為主)
- 專業服務業:
- 法律服務業:TPP與GATS承諾相同,對外國律師組織及外國律師在越南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型態及執業內容有相關限制規定。
- 會計師;記帳士;建築師;工程師;綜合工程服務:TPP與GATS承諾相同,完全開放,無限制。
- 商業服務業
- 電腦及相關服務;研發服務:TPP與GATS承諾相同,完全開放,無限制。
- 配銷服務
- TPP保留:同GATS限制,但將在TPP協定生效後5年取消。
- GATS承諾:建置1座以上的零售服務暢貨中心有經濟需求測試(ENT)要求。
- 比較:TPP承諾將取消此保留措施,較GATS進一步開放。
- 海運
1.國際海運服務業:TPP與GATS承諾相同,要求外人投資越南國籍船持股不得超過49%,外國船員不得超過船舶總雇用人數的1/3,且船長或首席執行長須為越南公民。
2.海運輔助服務—貨運代理
- TPP保留:外資須以合資或購買越南企業股份方式才可提供貨運代理服務,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 GATS承諾:未作承諾。
- 比較:TPP承諾有條件開放外資提供貨運代理服務,較GATS進一步開放。
- 教育
- 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其他教育(包括外國語言訓練):TPP與GATS承諾相同,僅限制外資不得提供下列研究領域的教育:國家安全、防禦、政治、宗教、越南文化及其他需保護越南公共道德的研究領域。
- 初等及中等教育:
- TPP保留:除下列項目外,外資不得提供初等及中等教育服務:(1)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外國教育課程教授外國學童;(2)義務教育機構使用外國教育課程並核發外國合格證書予外國學生及有招生比例限制的部分越南學生。
- GATS承諾:初等教育未承諾;中等教育不予承諾。
- 比較:TPP增加承諾開放前述2項外國教育課程服務,較GATS承諾開放。
- 金融:TPP與GATS承諾相同,對銀行、保險及證券在相關限制條件下開放。
- 電信
1.不具傳輸設備電信服務(non facilities-based services)
- TPP保留:同GATS限制,但將在TPP協定生效5年內取消外資比例限制或合資要求。
- GATS承諾:外人投資擬提供不具傳輸設備的基本(basic)及加值(valued added)電信服務須以合資或購買越南企業股份的方式,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65%。
- 比較:TPP承諾將取消相關限制規定,較GATS開放。
2.具傳輸設備電信服務(facilities-based services)
- TPP保留:同GATS限制,但在TPP協定生效5年內,將允許加值電信服務(valued added services)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達65%。另承諾外資可100%取得在越南經核可海纜登陸站登陸的海纜傳輸空間,且可將該等空間售予任何在越南的持照電信業者,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
- GATS承諾:
- 外人投資擬提供具傳輸設備的基本電信服務(basic services)須以合資或購買越南企業股份的方式,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 外人投資擬提供具傳輸設備的加值電信服務(valued added services)須以合資或購買越南企業股份的方式,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1%
- 比較:TPP承諾將調高加值電信服務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且額外承諾海纜傳輸空間外資可100%持股,較GATS開放。
- 休閒文化服務—電子遊戲業
- TPP保留:同GATS限制,但承諾將在TPP協定生效2年內允許外資比例上限可達51%,5年後取消此限制。
- GATS承諾:外資擬提供電子遊戲服務,須以商業合作契約或與已獲核准提供該服務的越南合夥人合資,或購買已獲核准提供該服務的越南企業的股份的方式才可提供,且以合資或購買股份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65%。
- 比較:TPP承諾將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較GATS開放。
參、加入TPP後我服務業在越南之商機
在我加入TPP後,依據越南服務業開放程度及我國業者有實力且感興趣之部門方向進行分析,我國未來在越南之服務業新商機如下:
一、銀行業
越南商業銀行甚多,但本土尚未出現國際級之健全銀行,目前現況為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透過擴大規模以籌措資金,導致各信用機構間之惡劣競爭,而擴大規模又欠缺高品質人力資源支持,管理工作無法跟上發展規模。我國銀行與越南本土業者在此方面相較,具有競爭優勢。另外,越南加入TPP後其貿易業勢必蓬勃發展,銀行為進出口商提供資金服務機會將增加,加上越南商業銀行亦可能在面對開放競爭壓力下,尋求與外國同業成為策略夥伴,此均可為我國業者帶來新的金融商機。
二、保險業
對我保險業而言,越南加入TPP後有下列正面影響:
- 吸引更多外國投資者前來,總資產增加,對保險需求增加。
- 自然人及公司團體對保險服務之認知增加,有利保險業成長。
- 關稅障礙逐漸取消,貨品貿易增加,對信用保險或匯率保險之需求提高。
- 不動產市場景氣回升推動產險需求。
雖然加入TPP後,未來越南保險市場之競爭將更加激烈,但市場大餅亦會同步擴大,增加我商之投資機會。
三、電信業
越南電信業以每年40%之速度成長,目前有超過8,000萬以上之電話用戶,其中86%為手機使用者,14%為固定電話用戶;網路用戶達2,500萬,電話滲透率高達97.5%,而網路則是24.2%。越南將在TPP協定生效5年內取消外資比例限制或合資要求,對我相關業者而言不失為拓展海外市場之良機。
四、電子遊戲業
越南人口9,000萬,經濟成長強勁,60%人口在30歲以下,意味著對電子遊戲持開放態度。而台越文化、習性相近,台灣所設計之電子遊戲在越南接受度應當甚高,由於越南承諾將在TPP協定生效2年內允許外資比例上限可達51%,5年後取消此限制。我商可思考來越與當地業者合作,提供電子遊戲服務。
五、教育
目前在越台商已逾4萬人,亦有超過10萬名越南配偶在台生活,台越雙方在文化上日益融合。2006年台越雙方簽署「台越教育合作協定」,現今越南在台灣留學生人數逾3,500人,攻讀高級學位的人數高居各國在台留學生人數第1位,在教育方面持續良性互動、關係密切。越南加入TPP承諾不限制外資在大部分研究領域的教育,在我國少子化效應日益明顯,教育資源愈發過剩之情況下,可考慮在越南進行教育方面之投資,以有效用運教育資源及進行國際合作。
肆、結語
越南整體國民所得約1,900美元,人口年輕化(平均年齡28歲),隨著經濟成長,國民所得將持續提升,其消費力亦將隨之增長。配合TPP對服務業部門的大幅開放,新興投資商機產業逐漸浮現。惟開放市場亦會帶來競爭之壓力,越南廠商競爭力弱,管理技術差,若干產業(尤其是國營企業)及服務業無可避免將遇到困難,因此越南本土服務業在TPP經濟整合過程中需要尋找最適合的國際夥伴以強化競爭優勢,這將為我國業者提供新的思考方向,也創造了新的營運發展空間,是以我服務業者應大力支持我國加入TPP,積極因應此一經濟整合趨勢前進越南,展開跨國交流及投資,以搶獲前進東協及TPP其他會員國之服務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