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為執行2005年6月14日貿易法及國會2006年11月29日第71/2006/QH11號核准越南加入世貿組織決議書,已於本(2016)年1月25日發布第07/2016/ND-CP號公告,有關貿易法規定外商在越南設立公司代表辦事處(以下簡稱為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自2016年3月26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6年7月25日第72/2006/ND-CP號函公告及廢除政府2011年12月16日第120/2011/ND-CP號公告第2條規定。
上述第07/2016/ND-CP號公告規定之重點內容如下(本譯文係本組中譯,若有謬誤或疏漏時,仍以越南政府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
一、適用範圍(第1條):
本(第07/2016/ND-CP號)公告規定貿易法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成立、活動、權利及義務。
二、適用對象(第2條):
本公告適用於外商在越南設立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對於外商在越南投資成立商業組織所設立之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則不適用本公告。
三、外商在越南設立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權利(第3條):
外商可依據越南參與國際公約所承諾條文規定,在越南設立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惟外商不得在越南中央直轄之單1市區及單1省區內,成立多出1個名稱相同之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
四、核發成立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許可證之機關(第5及第6條)
1.外商擬於中央直轄市及省區所屬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區及高科技區外設立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所在地工商廳,負責外商公司成立代表處許可證之核發、重發、變更、加延、撤銷及終止公司代表處活動,並適用於越南專業產業法令尚未規範外商成立之公司代表處。
2.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區及高科技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進駐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區及高科技區投資設立外商公司代表處許可證之核發、重發、變更、加延、撤銷及終止公司代表處活動,並適用於越南專業產業法令尚未規範外商成立之公司代表處。
3.越南工商部負責外商在越南設立分公司許可證之核發、重發、變更、加延、撤銷及終止分公司活動,並適用於越南專業產業法令尚未規範外商成立之分公司。
五、代表處成立許可證之核發條件(第7條)
當外商具備下列規定時,獲核發公司代表處成立許可證 :
(一)獲得其本國或越南參與國際公約締約國法律允准成立及經營登記認可的商人。
(二)自成立或登記經營起不在1年以下者。
(三)倘外商營業登記證或相當價值文件上有載列活動期限時,則於遞件申請設立公司代表處所附該登記證或文件之有效活動剩餘期限至少為1年。
(四)外商公司代表處活動內容,應符合越南參與國際公約所承諾條文規定。
(五)倘外商公司代表處活動內容與越南參與國際公約承諾內容不符,或外商並非越南參與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廠商,則外商申請設立公司代表處,應取得越南專業產業部部長及部級機關首長認可。
六、外商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條件(第8條)
當外商具備下列規定時,獲核發分公司成立許可證 :
(一)獲得其本國或越南參與國際公約締約國法律允准成立及經營登記認可的商人。
(二)自成立或登記經營起不在5年以下者。
(三)倘外商營業登記證或相當價值文件上有載列活動期限時,則於遞件申請設立分公司所附該登記證或文件之有效活動剩餘期限至少為5年。
(四)外商分公司活動內容,應符合越南參與國際公約所承諾條文規定,且符合外商經營之產業。
(五)倘外商分公司活動內容與越南參與國際公約承諾內容不符,或外商並非越南參與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廠商,則外商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取得越南專業產業部部長及部級機關首長認可。
七、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活動許可證效期(第9條):
(一)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活動許可證效期為5年,惟不得超過外商營業登記證或相當價值文件上所列剩餘執行期限(適用於該登記證或相當價值文件有載列活動期限者)。
(二)重發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活動許可證之效期,相當於先前所核發該許可證之效期;
(三)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公司活動許可證得依據上述第(一)項規定加延。
八、外商公司代表處成立申請核發文件(第10條),包括:
(一)越南工商部制定之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核發申請書格式,並由外商負責代表簽認。
(二)外商之營業登記證或價值相當文件影本。
(三)外商指派或任命公司代表處代表之書面文件。
(四)由外商設立所在地權責機關或單位所確認,或核發之經審計簽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或執行稅捐確認書,或其他價值相當文件抄本,以證明外商於最近財務年度仍存在及活動。
(五)公司代表處代表人護照影本。
(六)外商擬設立公司代表處地點相關文件,包括設立公司代表處地點租用備忘錄或協議書影本,或外商設立公司代表處辦公處所地點使用證明資料影本,以及本公告第28條規定擬設立公司代表處資料影本。
上述(第10條)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文件應越譯並依據越南法令規定驗證;另第(二)項所列文件尚須經過越南駐外國使領館驗證。核發外商公司代表處成立許可證期限為7個工作天。
九、外商分公司成立許可證申請核發之文件(第12條),包括:
(一)越南工商部制定之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核發申請書格式,並由外商負責代表簽認。
(二)外商之營業登記證或價值相當文件影本。
(三)外商指派或任命分公司主管之書面文件。
(四)由外商設立所在地權責機關或單位所確認,或核發之經審計簽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或執行稅捐確認書,或其他價值相當文件抄本,以證明外商於最近財務年度仍存在及活動。
(五)外商分公司活動章程。
(六)外商護照或分公司主管護照影本。
(六)外商擬設立分公司地點相關文件,包括設立分公司地點租用備忘錄或協議書影本,或外商設立分公司辦公處所地點使用證明資料影本,以及本公告第28條規定擬設立分公司資料影本。
上述(第10條)第(二)、(三)、(四)、(五)及(六)項所列文件應越譯並依據南法令規定驗證;另第(二)項所列文件尚須經過越南駐外國使領館驗證。核發外商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期限為7個工作天。
本件公告列登於越南法律圖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