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柬埔寨部份) 108年7月30日
一、 奉外交部訓令,「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自本(108)年8月1日起試辦1年,本處自本年8月1日起修正柬埔寨籍人士依親簽證面談程序及驗證台、柬跨國婚姻文件等事項如附表。
二、本年8月1日以前受理登記之面談案件,均仍依現行程序辦理。
特此公告周知。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注意事項:
(一)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說明原因。
(二)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駐外館處得視個案要求當事人提供財 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在台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審核所需之文件。
(三)本公告說明內容如有更動,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敬請務必依照排定時間前來繳交文件及報到面談,未準時報到面談者,必須重新登記面談。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附表 108年7月30日
自108年8月1日起,「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試辦1年,申請台、柬跨國婚姻之柬籍結婚對象赴台依親簽證面談及驗證台、柬跨國婚姻文件等事項,敬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編號 |
程序 |
應備文件 |
說明事項 |
一 |
國人與柬埔寨籍結 婚對象(以下稱柬方)在當地完成結婚登 記 |
柬文及英文翻譯業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驗證之柬埔寨結婚證書正、影本乙份 |
國人申請驗證結婚文件,如實際目的與事實不符,倘有觸犯我國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處以罰金;倘其申請目的涉及假結婚、販賣人口、仲介赴台工作情事,中華民國政府均將依法追訴。 |
二 |
預約登記面談 |
登記面談時請先填好預約面談申請表,並備妥下述文件: 1.柬文及英文翻譯業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驗證之柬埔寨結婚證書正、影本乙份 2.雙方護照(如柬方曾經赴台就必須提供新、舊護照供查驗或附上護照首頁含內頁有簽證及入出境紀錄之影本及臺灣居留證影本各乙份供參)及國人入柬簽證影本各1份。 3.柬方身分證、出生證明及戶口名簿(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正本、影本各乙份。 4.柬方由柬國戶政單位3個月內核發之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之文件(如各類單身證明或家庭成員證明,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正本、影本乙份。 5.國人3個月內核發之單身證明(須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不需經我外交部驗證)正本乙份。 6.詳填申請簽證面談預約表(共2頁)並影印乙份。 7.詳填交往經過書(共5頁,及可資參考之證明) 。 8.柬方如曾改名換姓,須提出有關證明。(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 9.柬方之柬國政府1年內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 10. 國人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11.雙方財力證明 12.雙方工作證明 13.其他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資料。 (1)當事人可依照本身意願,主動提供對本身各項有利之佐證資料,以利審查參考:例如,當事人可主動提供、所得稅繳稅憑單、國人無犯罪紀錄、身心健康狀況證明、雙方交往通聯紀錄、雙方訂婚及結婚婚照、宴客照、介紹人、男、女方父母與雙方合照等,或其他有利事證。 (2) 前項所舉例之有利事證,必要時,本處 視個案情節,個別要求提供。 (以上文件均請備正本以供查驗,完成預約登記後,正本立即退還)。 請注意: ‧交往經過書格式可於本處網站先行下載使用。 ‧柬國戶口名簿與出具之家庭成員證明書因功能不同,二者均須提供。 ‧倘柬方所提供之個人證明文件是新申辦,必須附上舊的證件比對參考。 ‧倘雙方育有親生子女,另需繳驗子女之柬國政府核發之出生證明(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及本處驗證) 。 ‧倘雙方曾有婚姻紀錄,請提供前次婚姻之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或配偶死亡證明文件。 ‧資料填寫不全、未依規定提供與該項婚姻相關人士親自簽章之證照影本,本處將予拒絕登記。 ‧結婚當事人、文件代辦人或介紹人如提供不實文件,若觸犯偽造文書罪嫌,本處將依法究訴。 ‧因前項情形於面談時遭拒絕之案件,將不再受理申請第二次面談。 |
1.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至本處登記預約面談。 2.審查過程中 (含面談之前、後期間及簽證審查過程) 若發現內容填寫不實,涉及欺瞞,企圖讓公務員作不實之登載或處置時,將依法予以逕拒;並拒絕再予登記面談;已通過面談者,如已驗發文件或核給簽證者,均將依法予以廢止,如涉及公訴罪,將依法究訴。 3.如涉及人口販運、假結婚、偽造文書等犯法行為,有關涉案人資料,將函送相關政府機關依法予以偵查、追訴。 |
三 |
報到面談 |
婚姻雙方當事人報到面談時,應備下列文件: 1.柬文及英文翻譯業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驗證之柬埔寨結婚證書正、影本乙份 2.柬方在線上申填簽證申請表並親筆簽名,正影本乙份,檢附3張6個月內兩吋白底彩色照片。(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3.詳填文件驗證申請表、繳交申請居留簽證及驗證結婚證書之費用 (其他文件驗證費用此階段暫毋需繳交)。 4.柬方之柬國戶政單位3個月內核發之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之文件(如各類單身證明或家庭成員證明,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柬方曾離婚者,須再提供離婚證書、離婚登記。(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 5.柬國政府1年內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柬文及英文翻譯須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再經柬國駐胡市總領事館驗證)。 6.國人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7.雙方護照正本及國人入柬、入越簽證影印本各1份。 請注意: 雙方報到面談時,必須同時繳交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費、驗證結婚證書之費用,倘經過面談遭本處拒絕核發國人配偶之簽證者,依據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簽證規費概不退還;本處並同時拒絕驗證結婚文件,依據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標準第七點之規定,驗證規費不予退還。 |
1.報到面談時,若文件不齊或未經驗證,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能歸咎於當事人之情形外,將不予受理,並請重新登記面談。 2.當事人如因重大事由而未備齊文件(須舉證),將視個案情形,同意當事人於補備齊文件後,依本處業務狀況,另擇期安排面談。 3.經審查,如有下述情形 (其他未及列舉情形,若必須拒絕者,仍將依法決定准駁),將依法拒絕核給簽證,同時拒絕驗證結婚文件: ‧當事人任一方結婚動機堪虞、涉及假結婚及人口販運案件、或該項婚姻之外籍配偶極可能淪為性剝削、強制性勞動之受害者、任一方可能涉及其他非法目的或核予柬籍配偶簽證有顧慮者。 ‧結婚當事人之陳述、有關文件填註不實,涉及欺瞞者,將予以逕拒。 ‧外籍配偶冒用他人身分或持用偽變造文件者。 ‧外籍配偶在台期間曾有逾期停(居)留、擔任外勞擅離職守逃逸情形、非法工作等違規情事及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者。 ‧男女任一方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無行為能力或罹患重症、傳染病,不宜從事夫妻生活者。 ‧國人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偏低且缺乏工作技能,難以獨力負擔最低水準之家計生活,未能予外籍配偶適當照顧者。 ‧男女雙方缺乏具體溝通能力,雖經一段時期交往仍無法充分瞭解彼此之身家背景,決定結婚顯屬匆促者。 ‧其他足以認定外籍配偶赴台將造成我國社會負擔者。 |
四 |
通過面談者驗證相關文件 |
1.面談通過驗證結婚證書。為避免結婚文件誤驗或戶政單位誤登而造成爭議,本處對通過面談者,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將加註「通過結婚依親面談」;對符合免面談條件者,則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免予結婚依親面談」,以利國內戶政機關據以判定得否同意辦理婚姻登記。 請注意: 雙雙方當事人須攜帶本處驗證之文件至國內相關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已有登記結婚記事之3個月內效期之戶籍謄本來本處辦理簽證。 |
柬方健檢不合格原因如係患有傳染性疾病者,必須經醫師證明已治療痊癒或無傳染他人之可能性者,始同意核給適當簽證赴台。 |
五 |
核發簽證 |
核發簽證時須補繳赴台簽證所需文件: 1.繳交司法履歷表(無犯罪紀錄證明)(結婚面談通過後可在本處驗證柬國政府1年內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 2.繳交身體健康檢查表(三個月之內),「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3.經本處驗證過之結婚證書。 4.國人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含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
1.申請人完成國內戶籍結婚登記並提具必要文件後,本處將視情況發給國人之外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倘係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費用差額將不退費)。 2.面談通過者,為配合內政部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獲知通過面談後,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3.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印尼語、泰語、英語、及柬 語(下午1時至下午5時)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