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開年
摘自《八十‧二‧十海外中心簡訊》
長久以來,我國留學生以赴美深造居多,惟近年來由於政府積極拓展美國以外地區(如歐洲、東南亞)之實質關係,大力促進雙邊文化、經貿及科技等交流,是故留學美國以外地區的學生日益增多。鑒於部分地區學制與中、美學制相異,用人單位甄選時,對於留學生之學歷認定常產生疑義。本文即就國外學歷認可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並簡述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之相關規定,以供您準備回國服務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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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府及民間機構交相延攬國外高級人才,使得社會愈來愈注意國外學歷之良莠。基於唯才是用的需要,我國早年即承認國外學位,但依「學位授與法」規定,須經教育部之認可。留學生欲擔任教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須具備教育部認可之學位。未具考試任用資格之留學生欲擔任公職,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其學歷亦須經教育部認可。由此可見,國外學歷查證或認定之必要性。
依據教育部於七十八年修正之「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該部除受理教育行政機關所提之國外學歷查證認定外,各單位須自行辦理查證。事實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目前除對美、日地區之學歷查證不予受理認定外,歐洲地區仍予受理﹔惟僅接受單位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受理後,該司即將有關證件轉請駐外單位代為查證。
世界各國高等教育制度不盡相同,比如修業年限、學位授予等規定時有顯著差異,因此對於國外學歷證件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或學位,便須訂有一套準則以資查證認定,教育部亦據此制訂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作業要點。該要點中所稱國外學歷證件,是指非我國政府立案的各級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肄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等有關學歷證件。
教育部查證國外學歷證件的項目,包括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留學國家或地區有關權責機關或其專業團體對該校認可情形,及其他必要的查證事項。
就查證認定之客觀標準而言,教育部對於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均符合下列四項規定者,始予認定其相當國內同等之學歷或學位:
入學資格經查核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符。
修業期限經查核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但若進修碩士學位,至少必須修滿兩個學期(semester)或三個學季(quarter)。
所修課程經查核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但其部分科目學分在國內修習,而為國外學校採認後獲得學歷或學位者,以不超過三分之一學分為限。
畢(肄)業學校被留學國或留學地區有關的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單位於申請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時,須檢附當事人之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明)書影本及譯本各一份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本及譯本各一份
護照(含出入境日期紀錄)影印本
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當事人之學歷證件如有以下情形時,教育部得不予查證或予以查證而不予認定:
未經入學及修業而獲得國外學校發給的論文學位證書或是名(榮)譽博士學位證書或研究若干年證明書。
經查證其證件是有關語文、藝術或職業訓練所獲的能力證(明)書。
該國外學校僅設有學士學位與博士學位兩級,而無碩士學位,雖修畢博士班課程或取 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時,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之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該要點中對於得免於重複查證的規定。當事人如能提出經教育部指定或認可的駐外機構或代表、外國駐台機構或代表、原畢業之國外學校或其主管人員就國外學歷證件查證項目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免予重複查證。為了您歸國謀職方便起見,建議您於回國前,最好先向有關駐外機構、代表或母校取得有效的學歷證明文件,以節省回國後辦理學歷證件查證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