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自本(109)年12月1日起實施,對於入境旅客有何影響?旅客應遵循之檢疫規範?
A1:
1.本專案實施後,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包括國人及具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等)或來臺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均應主動向航空公司出示「表訂登機時間前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並符合當地國邊境檢疫規範,及各航空公司載客契約政策規定。
2.旅客除於登機前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外,於啟航地機場報到(check in)或登機前,以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入境後配合居家檢疫等相關措施。
※「表訂登機時間」係指航空公司公布之「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讓旅客於可預期時間,事先安排及取得檢驗報告。
Q2: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實施後,國人、持居留證/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部會所提專案管理對象(外交公務、移工及境外生等),登機前是否需出示3個工作日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A2:本專案實施後,除了緊急協處個案得免檢驗報告以外,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均應於登機前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Q3: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要求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或來臺目的,均應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其原因與依據為何?
A3:
1.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嚴峻,加上聖誕節、寒假、春節將至,預估本年底及明年初入境旅客數將增加,為避免人流移動而增加疫病傳播風險,維護航空安全,同時保全我國防疫成效,指揮中心宣布自12月1日起 (啟程地時間)至明年2月28日期間實施本專案,請旅客配合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以維護社區防疫安全與國人健康。
2.境外檢驗的目的在於使旅客與航空公司於登機前就可以瞭解旅客個人健康狀況,讓航空公司可以依據旅客防疫風險,於機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降低COVID-19於航機上傳播風險。此外,如採行入境後才採檢,亦可能造成大批旅客在機場滯留等待採檢,增加感染機會。
3.請旅客提供核酸檢驗報告,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違規者依同法第69條處1-15萬元罰鍰。
Q4:國外「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應於那些地點辦理?費用為自費或公費支出?取得會不會很困難?
A4:〈配套措施〉
1.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原則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包括醫學檢驗實驗室)開具,其費用由旅客自付。
2.我國自109年7月起,即已要求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而經外交部調查,國際間主要國家之醫療體系多已具備此項檢驗能力(尤其與我國直航之國家/地區)。
3.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之措施自7月份起執行迄今尚平順,旅客多可自行克服相關限制而成功取得檢驗報告。
Q4-1:若旅客持歐盟成員國(例如法國)等國家開立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可否於另一國家(例如德國或荷蘭)辦理登機?
A4-1:旅客搭程汽車、火車或船舶等非航空器,跨境至其他國家(例如歐盟成員國至另一國家)或地區(例如中國大陸至香港、澳門)搭乘飛機時,若所持檢驗報告之格式及各項資料完備,開具日期符合「登機前3日內」條件,並符合當地國邊境檢疫規範,及各航空公司載客契約政策規定,可予同意。
Q4-2:民眾所持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如果是至當地藥局或者是社區採檢站進行採檢或開具報告也符合規定嗎?
A4-2:各國所提供的採檢服務方式有所差異,若當地政府許可藥局或社區採檢站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服務,且所開具之檢驗報告內容符合我國要求及「登機前3日內」之條件,則可符合規定。
Q5:「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的格式?日期如何計算?登機當日算不算?
A5:〈配套措施〉
1.旅客應提供表訂「登機前」三日內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該報告原則為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其格式與簽章依據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登機前「三日內」檢驗報告之日期以「報告日」及「工作日」計算,故可排除當地政府之國定假日(含例假日)。
2.以109年12月1日至10日期間為例(12月5日[週六]及12月6日[週日]為例假日),說明如下:
(1)如旅客於12月4日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3天),需檢附12月1日(含)以後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2)如旅客於12月7日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3天,12月5日及6日為例假日不計入),需檢附12月2日(含)以後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表訂登機時間」係指航空公司公布之「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讓旅客於可預期時間,事先安排及取得檢驗報告。
※旅客如果要申請短期商務人士條件入境,以縮短居家檢疫期間者,其COVID-19檢驗陰性報告相關規範,請詳閱「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作業規範」(https://reurl.cc/e8XAAb)。
Q5-1:民眾所持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的姓名如與護照姓名排列順序不同(或有中間名等)該怎麼辦?
A5-1:如民眾提供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姓名與護照姓名排列的順序不同,例如「核酸檢驗報告姓名為HUANG XIAO MING,而護照姓名為XIAO MING HUANG」或「核酸檢驗報告上的名字為GEORGE BUSH,而護照姓名為GEORGE WALKER BUSH」,如經航空公司比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為同一人,得予以同意。
Q5-2:若具雙重國籍旅客所持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姓名,為美國護照(或其他國護照)之姓名,但辦理登機時出示臺灣護照,兩者姓名有差異時(例如冠夫姓),是否可准予登機?
A5-2:旅客應主動出示兩本護照供檢視,如經航空公司比對護照內頁照片及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為同一人,得予以同意。
Q6:若航程於第三地轉機來臺,「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是以哪一段航程為準?
A6:〈配套措施〉
1.原則以第一段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檢驗報告,惟若轉機後於第三地停留逾3日以上(含國內線及國際線轉機),則以最後一次來臺航程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2.此外,依據國際組織(如:IATA、WHO等)之航空器作業指引或手冊,航空公司為確保同機旅客及機組員之飛航安全,得逕行要求旅客配合出示相關健康證明文件後,始可登機,故如旅客轉機航程特殊(尤其搭程非我國籍航班時),建議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以利旅途順利。
案例:
6-1.旅客自美國亞特蘭大(啟程地)搭乘國內航線至洛杉磯(第三地)轉機,再搭乘國際線航班回臺,若於洛杉磯當地並未停留超過3天,則僅需出示啟程地(亞特蘭大)登機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即可,無需於轉機之第三地再次檢驗。
※ 本專案於12月1日實施(啟程地時間),若旅客11月30日自美國亞特蘭大(啟程地)搭乘國內航線至洛杉磯(第三地)轉機,並於12月1日再搭乘國際線航班回臺,因係以第一段航程起計(於11月30日搭機),旅客於洛杉磯(第三地)轉機時得免提供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檢驗報告。
6-2.旅客自非洲肯亞(啟程地)搭乘國際線航班經杜拜(第三地)轉機回臺,若於杜拜當地並未停留超過3天,則僅需出示啟程地登機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即可,無需於第三地再次檢驗;惟若自杜拜搭乘之A航空公司具特別規定(如:旅客均須備有檢驗陰性報告才能登機),旅客仍須配合之。
6-3.旅客自非洲奈及利亞(啟程地)搭乘國際線航班經中國大陸(第三地)轉機回臺,若於中國大陸當地並未停留超過3天,則僅需出示啟程地登機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即可,無需於第三地再次檢驗;惟若中國大陸具特別規定(如:往返兩岸旅客均須出示檢驗陰性報告才能登機),旅客仍須配合之。
Q7:若旅客提供之「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非英文版本(例如:中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語言),該如何處理?影本或電子報告書能否受理?
A7:〈配套措施〉
1.旅客所持「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請以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為原則。
2.至於法文及西班牙文等非中文或英文版本文件,若屬啟航地官方語言,且航空公司「有能力」協助檢視旅客之姓名、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與結果等項目之內容,可先予同意受理且讓旅客登機,惟若為商務人士欲申請縮短居家檢疫天數,仍需使用「英文」或「中文」檢驗報告,以利國內地方衛生單位審視。
3.檢驗報告可為紙本(正本/影本)或電子報告書形式,惟其內容應清晰可辨識,且經審視確認必要欄位(採檢日及報告日、足以辨識為該旅客之個資、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等)均有完備,則該報告可予接受,另旅客提供之檢驗報告如有不實,將會依法予以裁處。
Q8:「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需要具備那些項目?
A8:〈配套措施〉
1.檢驗報告需採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且應可審核為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疾病名稱「COVID-19或SARS-CoV-2」、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方法「PCR、Real-Time PCR、RT-PCR、RT-qPCR (Quantitative Reverse Transcription PCR)、NAA(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NAAT(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NAT(Nucleic acid Test)、LAMP(Loop/Mediated isothermal Amplification)或Molecular Diagnostics」及判讀結果「Negative或undetectable……」等。
2.血清免疫學(Immunoserology)檢驗抗原(Ag)或抗體(IgG或IgM),非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不符合本措施規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英文版)」之條件。
Q9:於中國大陸進行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內容,如無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無此項目或僅填列臺胞證)該怎麼辦?
A9:〈配套措施〉
1.「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始符合規範。若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缺漏,可請醫院協助於報告加註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並簽章,加註及簽章需清楚可辨視,或經航空公司確認為旅客本人所有,得予同意登機。
2.另,自中國大陸搭機返臺民眾所持之核酸檢驗報告內容,如為「登機者之護照或臺胞證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或臺胞證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亦符合規範。中國大陸人士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通證)抵臺,故其檢驗報告得以護照號碼或大通證號碼。
Q10:抵臺旅客若有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情事,是否會遭受處罰?
A10:
1.扺臺旅客若有出具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相關檢疫措施之情事,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6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罰鍰。
2.其檢驗報告不實部分,亦將追究偽造文書印文罪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