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留證 | 1.國人因為留學工作依親或婚姻等因,擬在芬(歐盟)居住超過90天者,均須申請芬蘭居留證,有關申請資訊請參考芬蘭移民局網頁www.migri.fi。 2.由於台灣境內目前並無相關單位可供國人申請芬蘭居留證,因此芬蘭移民局於2011年12月特別同意我國人可以先採免簽方式入境芬蘭,三個月之內向芬移民局申請居留證(註:國人倘於轉機時遭地勤質疑, 請復告其可逕洽芬駐外使領館或芬移民局確認)(建議不要在歐盟境內轉機,以從歐盟境外直飛赫爾辛基為宜)。 3.由於向芬蘭移民局申請居留證者眾多, 排期達半年或更久, 因此建議國人儘早先至www.migri.fi預約送件申請之日期時間,之後再訂機票(依規定, 搭機抵芬90天內須完成送件申請居留證) 。 4.欲來芬結婚者, 請先在台戶政單位辦理單身證明,親自持憑至法院辦理公證,經外交部領事務局驗證,再至芬蘭駐香港總理事館或台北駐芬蘭代表處辦理覆驗,該文件才可以在芬蘭使用。 5.欲來芬依親者,請先在台戶政單位辦理英文戶籍謄本,經公證人公證,經外交部領事務局驗證,至芬蘭駐台商務辦事處辦理覆驗,該文件才可以在芬蘭使用。憑此才能向芬移民局申請居留證。 |
| 簽證資訊 | 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記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1.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2.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的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 4.倘欲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需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 (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 (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 (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5.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6.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需辦理申根簽證。 |
| 入境須知 | 入境須知: 1.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3.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台北→維也納→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台北→維也納→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亦需辦理簽證。 4.歐洲地區電壓為220伏特,除英國、愛爾蘭所用之插頭為扁平型外,歐陸國家使用之插頭為圓孔型。 5.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6.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必要時可向路人請求協助,以免被詐騙。 7.退稅:非歐盟旅客離境時,倘退稅物品擬隨行李托運,須持護照、機票、擬退稅物品及發票先到機場出境處海關受檢,嗣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托運,再持機票及行李票到海關辦理退稅手續。倘退稅物品係手提行李,則在其他行李辦理托運後,再到海關辦理退稅。倘下一站仍屬申根會員國,則擬退稅物品在離開歐盟之最後一國機場辦理退稅。 8.歐盟自2025年10月12日起啟用新的數位出入境系統(Entry/Exit System, EES),取代傳統護照蓋章制度,全面數位化紀錄非歐盟旅客進出申根區各國的出入境資料。EES適用於所有進入申根區的非歐盟國家旅客並將逐步實施,目標在2026年4月10日前於申根成員國全數完成部署。 我國人入境時須先至自動服務機掃描護照或簽證等旅行文件、拍照及按捺指紋,並登錄在申根區居住地址,完成後再前往人工櫃台查驗。如果入境時EES系統尚未啟用而未登載相關訊息的國人,須於出境時進行補登,機台將設於出境安檢區之後。 EES將以電子方式記錄非歐盟旅客的入出境日期與地點,自動追蹤「180天內可停留90天」的規定,以查核旅客是否逾期停留或受到入境限制。在此提醒我旅歐國人預估入出申根區之通關時間。相關最新規定請詳見歐盟官網。(https://home-affairs.ec.europa.eu/policies/schengen/smart-borders/entry-exit-system_en) 歐盟將另比照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的做法,規劃實施「歐盟旅行資訊及授權系統」(ETIAS)措施,在免簽入境旅客抵達申根區邊界前取得旅客相關資訊,旅客可透過該系統事先確認能否入境,減少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入境的可能性。包括台灣在內所有獲歐盟申根免簽證待遇國家的旅客,未來如規劃前往歐洲27申根區國家,及保加利亞、賽普勒斯以及羅馬尼亞等30國,均須事先申請ETIAS並獲得授權,該措施實施不影響我國人免申根簽證的待遇。 目前ETIAS系統仍在建置中,預計於2026年第四季啟用,屆時申請者須至ETIAS官網填寫申請表,並繳納20歐元規費(18歲至70歲者須繳納),ETIAS授權期限為3年,或於護照效期截止時終止。 9.ETIAS確定啟⽤時間尚待歐盟公布,我國⼈在該措施正式啟⽤前,持⽤效期六個⽉以上的護照仍可以現⾏免簽⽅式入境申根地區。⽬前如需更多ETIAS細節,請於歐盟官網瀏覽相關資訊(https://travel-europe.europa.eu/etias_en)。 備註: 1.若有相關疑問及細節,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洽詢確認或逕上各該國網站查詢。 2.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3.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4.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以致於海外遭逢急難須支付高額之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
| 過境轉機 | 無特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