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服務說明
受理地點: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電話:03-21615508, 21614439 分機:129/146
傳真:03-21610969
電子信箱:mys@mofa.gov.tw
服務時間: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4:00至17:00
處理時間:一般案件3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速件1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並須另繳50%的速件處理費
本處無郵寄或線上申請服務
簽證費用:費用請以馬幣現金/DuitNow QR臨櫃繳納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馬幣22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馬幣450元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馬幣297元
相對處理費:一般事由:馬幣833元;投資事由:馬幣1418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送件方式: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遞交申請案至本處櫃檯,代理人送件時請備妥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
馬籍人士持有馬國普通護照可享有赴台停留期限30天之免簽證待遇,應備要件如下: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2)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更多詳情,請參考外國人免簽證規定。
※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https://niaspeedy.immigration.gov.tw/webacard/
※持有馬國CI(Certificate of Identity)者不得享有赴台停留期限30天之免簽證待遇,欲赴台者須申辦簽證
申請簽證應備文件:
(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足夠之文件,文件不足之申請案,將會直接影響或延誤簽證申請案之進行,甚至被拒發簽證)
一、護照:效期須有六個月以上
二、上網填寫簽證申請表:連結至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妥簽證申請資料後,列印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申報確認
三、照片:6個月內2吋彩色半身白底照片2張
四、目的證明文件:除提供以上一至三項文件外,並請依簽證申請目的提交充分證明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居留簽證: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應聘事由 | |
勞動部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工作契約 | 須具有聘僱公司章戳及受聘者簽名 |
最高學歷 & 工作經驗證明 | |
去程機票 |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馬國國民應聘赴台工作,其眷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者 | |
繳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馬國核發之文件驗證程序請參閱本處官網文件證明說明 | 如:雙方原屬國結婚登記證明、出生證明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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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對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 | 合法居留證件之有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 |
依親對象之在職證明 | |
去程機票 |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依在台灣有戶籍之中華民國配偶 | |
結婚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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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詳細記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戶籍謄本正本 | 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之國籍及外文姓名。 |
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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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實驗室檢查(Laboratory Examinations) | |
台籍配偶之身份證件 | 身分證及護照資料頁影本 |
去程機票 |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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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配偶 | |
雙方原屬國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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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對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及外國護照 | 合法居留證件之有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 |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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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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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證明 | 倘被依者為學生,須提供最近3個月之財力證明或存款證明 |
去程機票 |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外籍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中華民國國民之父/母或母/父居留 | |
出生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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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對象之在台戶籍謄本 | 依親對象為在台有戶籍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交最近3個月之詳細記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戶籍謄本。 |
父母之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 須經由駐外館處驗證 |
父/母或母/父身分證件影本 | 護照及身分證影本 |
父母同意書 | 父/母或母/父一方為馬國籍者,僅父/母或母/父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馬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該同意書須經本處驗證 |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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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機票 |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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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父/母或母/父 |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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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對象(父/母或母/父)以獨立資格取得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及外國護照 | 合法居留證件之有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 |
父母同意書 | 父/母或母/父一方為馬國籍者,僅父/母或母/父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馬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 |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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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機票 |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就學事由(外籍生) | |
各大專院校出具之入學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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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
最高學歷文件 | 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財力證明 | 限提供本人或父母出具財力證明;非本人之財力須另繳附親屬關係證明及戶口持有人身分證件影本。 |
外籍生具結書 | |
家長同意書 |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其他注意事項 | 本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
僑生(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招收之大專以上僑生,或經教育部分發之專科、高中及高職僑生 | |
分發通知書/錄取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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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學歷文件 | 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
家長同意書 |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其他注意事項 | 本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 |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錄取通知書 | |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
家長同意書 |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其他注意事項 | 本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
研修宗教教義(赴台參加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辦理之課程者) | |
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 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應由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依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之規定,先向許可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
台灣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證明影本 |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
父母同意書 |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
去程機票 | 於簽證通過之後補上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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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教弘法事由 | |
邀請函正本及影本 | 由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及加蓋團體印信,其內容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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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宗教團體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
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 |
*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傳教弘法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 | 由外籍宗教人士所屬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其內容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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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
去程機票 | 於簽證通過之後補上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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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國籍人士申請案件須經在台灣關係人擔保,相關資訊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頁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766&ctNode=738&mp=1,或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mys@mofa.gov.tw)詢問。
※注意事項:
一、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二、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申請時請依公告內容檢附應備證件
三、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一至三項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
四、倘文件不足,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或予以親自面談之必要者,本處將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與來處面談,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五、有關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及相關服務資訊,請參考「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
六、曾具中國大陸國籍者,請備妥中國大陸公安局核發之退籍證明及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另有關護照、簽證、文件證明及旅外安全等相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考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