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This webpag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function properly.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in your browser settings.

Cette page web nécessite JavaScript pour fonctionner correctement. Veuillez activer JavaScript dans les paramètres de votre navigateur.

Esta página web requiere JavaScript para funcionar correctamente. Por favor, habilite JavaScript en la configuración de su navegador.

Diese Webseite benötigt JavaScript, um ordnungsgemäß zu funktionieren. Bitte aktivieren Sie JavaScript in Ihren Browser-Einstellungen.

Для корректной работы этой веб-страницы требуется поддержка JavaScript. Пожалуйста, включите JavaScript в настройках вашего браузера.

このウェブページを正常に動作するにはJavaScriptが必要です。ブラウザの設定でJavaScriptを有効にしてください。

이 웹 페이지는 올바르게 작동하려면 JavaScript가 필요합니다. 브라우저 설정에서 JavaScript를 활성화하십시오.

Tato webová stránka vyžaduje pro svůj správný chod podporu JavaScriptu. Prosím, povolte JavaScript v nastavení vašeho prohlížeče.

Ez a weboldal a megfelelő működéshez JavaScript támogatásra szorul. Kérjük, engedélyezze a JavaScript használatát a böngészőjében.

Questa pagina web richiede JavaScript per funzionare correttamente. Si prega di abilitare JavaScript nelle impostazioni del browser.

Šī tīmekļa lapa darbībai ir vajadzīgs JavaScript atbalsts. Lūdzu, ieslēdziet JavaScript savā pārlūkprogrammas iestatījumos.

Esta página da web requer JavaScript para funcionar corretamente. Por favor, ative o JavaScript nas configurações do seu navegador.

Deze webpagina vereist JavaScript om correct te functioneren. Schakel JavaScript in uw browserinstellingen in.

Ta strona wymaga obsługi JavaScript, aby działać prawidłowo. Proszę włączyć obsługę JavaScript w ustawieniach przeglądarki.

Laman web ini memerlukan JavaScript untuk berfungsi dengan betul. Sila aktifkan JavaScript dalam tetapan pelayar anda.

Halaman web ini memerlukan JavaScript untuk berfungsi dengan baik. Harap aktifkan JavaScript di pengaturan browser Anda.

เว็บไซต์นี้ต้องการ JavaScript เพื่อทำงานอย่างถูกต้อง โปรดเปิด JavaScript ในการตั้งค่าบราวเซอร์ของคุณ

Bu web sayfasının düzgün çalışması için JavaScript gereklidir. Lütfen tarayıcı ayarlarınızda JavaScript'i etkinleştirin.

Trang web này yêu cầu JavaScript để hoạt động đúng. Vui lòng kích hoạt JavaScript trong cài đặt trình duyệt của bạn.

Эн вэб хуудас нь зөв ажиллахын тулд JavaScript дэмжлэг авах шаардлагатай. Таны броузерын тохиргоонд JavaScript-ийг идэвхжүүлнэ үү.

ဒီဝန်ဆောင်မှုစာမျက်နှာကိုမှားယွင်းရန် JavaScript ကိုလိုအပ်ပါ။ သင့်ရဲ့ဘောဒီကိုပြင်ဆင်ရန် JavaScript ကိုဖွင့်ပါ။

ບໍ່ສາມາດເຮັດວຽກເວັບໄຊນີ້ໄດ້ຖ້າບໍ່ມີການສະຫລັບ JavaScript. ກະລຸນາໃຊ້ການຕັ້ງຄ່າຂອງເວັບໄຊໃຫ້ເປີດ JavaScript ກ່ອນ.

ទំព័រវេបសាយនេះត្រូវការ JavaScript ដើម្បីដំណើរការប្រើប្រាស់បានល្អ។ សូមបើក JavaScript នៅក្នុងការកំណត់របស់អ្នកក្នុងក

  申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 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alaysia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點消息
:::

申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服務說明
受理地點: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電話:03-21615508, 21614439 分機:129/146
傳真:03-21610969
電子信箱:mys@mofa.gov.tw
服務時間: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4:00至17:00
處理時間:一般案件3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速件1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並須另繳50%的速件處理費
本處無郵寄或線上申請服務
簽證費用:費用請以馬幣現金/DuitNow QR臨櫃繳納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馬幣22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馬幣450元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馬幣297元
相對處理費:一般事由:馬幣833元;投資事由:馬幣1418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送件方式: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遞交申請案至本處櫃檯,代理人送件時請備妥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

馬籍人士持有馬國普通護照可享有赴台停留期限30天之免簽證待遇,應備要件如下: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2)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更多詳情,請參考外國人免簽證規定

※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https://niaspeedy.immigration.gov.tw/webacard/
※持有馬國CI(Certificate of Identity)者不得享有赴台停留期限30天之免簽證待遇,欲赴台者須申辦簽證


 

申請簽證應備文件

(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足夠之文件,文件不足之申請案,將會直接影響或延誤簽證申請案之進行,甚至被拒發簽證)
一、護照:效期須有六個月以上
二、上網填寫簽證申請表:連結至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妥簽證申請資料後,列印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申報確認
三、照片:6個月內2吋彩色半身白底照片2張
四、目的證明文件:除提供以上一至三項文件外,並請依簽證申請目的提交充分證明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居留簽證: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應聘事由
勞動部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工作契約 須具有聘僱公司章戳及受聘者簽名
最高學歷 & 工作經驗證明
去程機票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馬國國民應聘赴台工作,其眷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者
繳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馬國核發之文件驗證程序請參閱本處官網文件證明說明 如:雙方原屬國結婚登記證明、出生證明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六歲以下兒童、申請人本人及在台投資、應聘工作之依親對象均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人士者,得免附本項證明。
依親對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 合法居留證件之有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
依親對象之在職證明
去程機票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依在台灣有戶籍之中華民國配偶
結婚證明文件
  •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正本及影本,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須繳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 結婚登記證明及結婚證書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詳細記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戶籍謄本正本 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之國籍及外文姓名。
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 須經由核發地之駐外館處驗證
  • 申請人本國政府1年內所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或良民證,倘該證明註明有效期限,則不得逾該證明效期。
  • 馬國良民證可至馬來西亞外交部申請,電話:03-80008000
  • 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衛福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實驗室檢查(Laboratory Examinations)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馬國醫院核發之文件須經本處驗證。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台籍配偶之身份證件 身分證及護照資料頁影本
去程機票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 上述第1、3、4項文件須先經本處驗證(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惟如在馬國辦理體檢有困難,可先申請持停留簽證赴台辦體檢,再檢齊第1,2,3 項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中部、 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惟曾逾期居停留或以免簽證方式赴台者以及外籍勞工,不得在台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持有居留簽證者,入境後30天內,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配偶
雙方原屬國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依親對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及外國護照 合法居留證件之有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 須經由核發地之駐外館處驗證
  • 申請人本國政府1年內所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或良民證,倘該證明註明有效期限,則不得逾該證明效期。
  • 馬國良民證可至馬來西亞外交部申請,電話:03-80008000
  • 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財力證明 倘被依者為學生,須提供最近3個月之財力證明或存款證明
去程機票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外籍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中華民國國民之父/母或母/父居留
出生證明
  • 文件上須有父母全名(須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依親對象之在台戶籍謄本 依親對象為在台有戶籍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交最近3個月之詳細記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戶籍謄本。
父母之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須經由駐外館處驗證
父/母或母/父身分證件影本 護照及身分證影本
父母同意書 父/母或母/父一方為馬國籍者,僅父/母或母/父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馬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該同意書須經本處驗證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六歲以下兒童可免辦理體檢,但應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注射證明
去程機票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雙籍人士申請依親,應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並先將戶籍遷出國外。
  • 若父母離婚,被依者須具監護權並提供監護權歸屬證明。
  • 父母在台有戶籍,而子女在外國出生時,須檢附父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 依親對象係在台有戶籍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者,須檢附申請人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之親筆授權書或委託書。
外籍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父/母或母/父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
  • 文件上須有父母全名(須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原文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依親對象(父/母或母/父)以獨立資格取得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及外國護照 合法居留證件之有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
父母同意書 父/母或母/父一方為馬國籍者,僅父/母或母/父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馬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六歲以下兒童可免辦理體檢,但應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注射證明
  • 在台居留之外籍父/母或母/父倘係在台白領聘僱工作居留者,無須體檢或預防注射證明
去程機票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就學事由(外籍生)
各大專院校出具之入學許可
  • 申請人須先依據教育部主管所訂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並取得入學許可或錄取通知。
  •  入學通知書須註明學生英文姓名(與護照相符)、身份(僑生/外籍生)、科系、入學日期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繳交相關文件時,醫院所核發之檢驗報告須一併附上。
  • 受馬國衛生部核可設立之醫院或診所名單,請參閱此網站
最高學歷文件 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財力證明 限提供本人或父母出具財力證明;非本人之財力須另繳附親屬關係證明及戶口持有人身分證件影本
外籍生具結書
家長同意書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本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僑生(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招收之大專以上僑生,或經教育部分發之專科、高中及高職僑生
分發通知書/錄取通知書
  • 申請人必須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經由僑務委員會審查具有僑生資格後,並經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就讀學校之僑生。
  • 須持由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發之分發通知書。(為該部公函形式)
  • 參加台灣一般研究所以上學校考試獲錄取者,檢附報到後學校核發之正式入學通知(非「錄取通知」),分發書上須註明學生英文姓名(與護照相符)、身份(僑生/外籍生)、科系
最高學歷文件 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繳交相關文件時,醫院所核發之檢驗報告須一併附上。
  • 受馬國衛生部核可設立之醫院或診所名單,請參閱此網站
家長同意書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本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錄取通知書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繳交相關文件時,醫院所核發之檢驗報告須一併附上。
  • 受馬國衛生部核可設立之醫院或診所名單,請參閱此網站
家長同意書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本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研修宗教教義(赴台參加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辦理之課程者)
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應由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依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之規定,先向許可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台灣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證明影本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繳交相關文件時,醫院所核發之檢驗報告須一併附上。
  • 受馬國衛生部核可設立之醫院或診所名單,請參閱此網站
父母同意書 凡未滿18歲之申請人,皆須提供父母同意書、父母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之出生證明
去程機票 於簽證通過之後補上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 赴台參加之課程須為獲內政部核准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開辦(機構名單請向內政部查詢)
  • 須擔保案件,應由國內宗教研修機構憑駐外館處提供申請人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及上欄指定之應備文件(指護照正本及簽證申請表除外之其他各項文件影本)、「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並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為收件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寄送辦理,審核結果將分別通知國內宗教研修機構及駐外館處。
傳教弘法事由
邀請函正本及影本 由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及加蓋團體印信,其內容應說明:

  • 該團體所屬宗教及係合法立案、非屬營利性機構且正常運作
  • 邀請外籍宗教人士來台之理由;
  • 所邀外籍宗教人士姓名、國籍、出生日期、所屬宗教、預定在台居留期間及在台從事之傳教弘法活動詳細內容與日程;
  • 應該團體之邀來台且尚未離境之外籍宗教人士名單及所持簽證種類;
    具結對所陳述之各節無任何隱瞞。
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宗教團體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
  • 外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或傳道人(須具備聖經知識;且(1)持神學院或聖經學院學位或證書,或(2)為合法設立之教會所按立之傳道人)、天主教之神父、修士或修女、佛教之僧尼、回教之阿訇等;如依宗教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得由外籍宗教人士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或所屬宗教團體出具證明。
  • 文件內容應說明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所屬宗教、何時擔任神職工作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神職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 佛教僧尼得繳驗戒牒正、影本。
  • 藏傳佛教僧侶得由所屬藏傳佛教之傳承法座(請參考其他補充注意事項)出具並親簽,其內容應包含:外籍僧侶之姓名、國籍、所屬之教派、何時出家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僧侶(monk)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傳教弘法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 由外籍宗教人士所屬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其內容應說明:

  • 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及所屬宗教;
  • 最近連續專職從事傳教活動至少2年以上之詳細經歷(請註明確實期間)。
  • 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最近3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由台灣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指定體檢項目表請點此下載
  • 繳交相關文件時,醫院所核發之檢驗報告須一併附上。
  • 受馬國衛生部核可設立之醫院或診所名單,請參閱此網站
去程機票 於簽證通過之後補上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 須擔保案件,應由國內宗教團體憑駐外館處提供申請人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及上欄指定之應備文件(指護照正本及簽證申請表除外之其他各項文件影本)、「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並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為收件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寄送辦理,審核結果將分別通知國內宗教團體及駐外館處。
  • 特定國家人士來台說明請參閱相關說明

創業家簽證

投資居留簽證

※特定國籍人士申請案件須經在台灣關係人擔保,相關資訊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頁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766&ctNode=738&mp=1,或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mys@mofa.gov.tw)詢問。

※注意事項:
一、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二、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申請時請依公告內容檢附應備證件
三、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一至三項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
四、倘文件不足,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或予以親自面談之必要者,本處將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與來處面談,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五、有關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及相關服務資訊,請參考「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
六、曾具中國大陸國籍者,請備妥中國大陸公安局核發之退籍證明及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另有關護照、簽證、文件證明及旅外安全等相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考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