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次 申 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之 程 序 及 要 件
- 詳填護照申請書一份並自行影印乙份。(如申請者是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須填子女姓氏約定書,以及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於申請書背面簽名正式同意,並貼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護照影本。)。
- 菲國家統計局(Philippine Statistics Authority,PSA)核發之出生證明(須已經菲律賓外交部及本處驗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 有效之菲律賓Alien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Identity (ACR I-CARD) 、或菲國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 申請人父母國籍證件(如: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菲律賓護照等)正本及影本1份。
- 菲國家統計局(PSA)核發之父母結婚證書(須已經菲律賓外交部及本處驗證)正本及影本乙份。父親或母親如為國內有戶籍國人,需另付以下文件:
- 母親為中華民國籍人士、父親為菲律賓國籍人士:最近3個月內之其母中華民國戶籍謄本(記事欄資料不能省略,且須載明父母親之婚姻關係)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 父親為中華民國籍人士、母親為菲律賓國籍人士:最近3個月內之其父中華民國戶籍謄本(記事欄資料不能省略,且須載明父母親之婚姻關係)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 申請人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父母結婚後未逾181日,須繳交菲律賓國家統計局(PSA)核發之母親單身證明(須已經菲外交部及本處驗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 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正面、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照片一式2張(不得配戴有色眼鏡或瞳孔變色片、雙眉與雙耳輪廓清晰,不遮蓋。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請參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https://www.boca.gov.tw/fp-16-4123-c2932-1.html。
- 繳交規費2,350披索(未滿14歲、19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護照效期縮短者,每件1,650披索)
- 首次申辦護照申請人必須親自到本處辦理,以確認人別。
- 應個別申請案件所需,本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其 他 身 分 或 情 況 者 需 增 附 之 文 件
- 首次於海外申請護照者,都屬於「在臺無戶籍國民」,請留意自2024年1月1日起,無戶籍國民來臺停留規範更新如下:
- 預定在臺停留期間在3個月內者:持有我國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如無前述機船票,仍應向本處(第10號櫃檯)申請入國許可,方能持照回臺。另請自行確認擬前往之次一目的地之簽證及入境等規範。
- 預定在臺停留期間逾3個月者,或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第1項之涉嫌重大犯罪(如跨國販毒)等情形者:不論所持護照有無晶片,均應先向本處(第10號櫃檯)申請入國許可。
- 請參閱本處公告:https://www.roc-taiwan.org/ph/post/167.html
- 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 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民國69年(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並從母姓,無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 倘其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臺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仍請洽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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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為國人與大陸地區人士之子女,子女之生父及生母需另提供「子女未領用大陸護照宣誓書」(格式不拘),但須包含以下內容:
(1) 生父、母姓名、2人出生年月日、2人身分證字號、2人護照號碼。
(2) 子女申辦我國護照原因。
(3) 聲明子女確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4) 生父、母簽名及標示日期。 -
申請人之生母如為大陸地區人士,需另提供大陸地區核發之生母單身證明(文件核發時間結婚前或小孩出生前一日),該文件並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
注 意 事 項
- 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及其所提出之有關文件須確實,若有錯誤應負法律責任。照片及所有影本不清晰不受理,影本正反面須影印。
- 依據現行國籍法規定,民國69年(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其母為我國國民,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人若於民國69年(1980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必須出生時父親為我國國民,始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表 格 下 載
https://www.roc-taiwan.org/ph/post/109.html
本 處 收 件 及 作 業
- 申辦窗口: 第8號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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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不接受郵遞收、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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