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商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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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本(3)月11日起調整三項房地產買賣條例措施,包括:調低賣方印花稅(Seller’s Stamp Duty,簡稱SSD)、小範圍放寬總償債率(Total Debt Servicing Ratio,簡稱TDSR)框架、針對股權轉讓而買賣住宅的交易徵收額外轉名印花稅(Additional Conveyance Duty,簡稱ACD);前兩項措施(調低SSD及放寬TDSR)係由新加坡國家發展部、財政部及金融管理局日前發表聯合新聞稿公布,第三項係新加坡國會當日同步緊急通過印花稅(修正)法案,並於3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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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1日起調整之三項房地產買賣條例措施內容分別如下: (一) 降低賣方印花稅:目前屋主若在購買私人房地產後的四年內賣出房子,須支付相當於房價4%至16%賣方印花稅,賣出的時間越早,稅率就越高;3月11日起賣方印花稅率將依次調低4%,使屋主的持守期限,即徵收賣方印花稅期限從四年縮短至三年,屋主購買私宅後,如果第一年賣出房子,要繳12%印花稅,第二年8%,第三年4%,第四年則不再需要支付印花稅。(二) 放寬總償債率限制:2013年6月推出總償債率(TDSR)框架後,金融機構在評估個人房地產貸款申請時,須確保申請者每月攤還所有債務款額,不得超過其月入60%,這些債務包括:房地產及非房產貸款,例如:車貸﹑學貸及銀行卡債等,其目的為鼓勵家庭謹慎貸款,並加強金融機構的信用擔保標準,惟部份借貸人反映,總償債率框架限制房地產套現能力,無法以房地產作抵押獲得更多貸款,以應付退休生活;3月11日起新房貸只要貸款與房子估值比率(Loan-to-Valuation,簡稱LTV)不超過50%,屋主申請資產增值抵押貸款(mortgage equity withdrawal loan,簡稱MWL)時,只要MWL貸款額加上現有房貸未還清部分,不超過房子估值50%,就不受限於總償債率框架。(註: MWL係指屋主以房屋抵押給銀行,但所獲貸款並非用於購買房子,而是支付家庭消費,例如:子女教育金等,主要針對年長屋主,尤其是已還清或幾乎還清房貸者。) (三) 增設購買房地產實體股權印花稅:目前企業直接投資住宅房地產時,買方必須依資產價值支付1%至3%印花稅,但是購買持有住宅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僅需繳付相當於公司淨資產值0.2%股票印花稅,兩者置產途徑的差距懸殊;3月11日起買賣房地產控股公司(property holding entity)股權時,若買方成為公司一半以上股權的主要業主(significant owner),則須繳納相應的額外轉名印花稅(Additional Conveyance Duty,簡稱ACD),避免投資者以收購公司股權的途徑買進私宅,且免交付額外買方印花稅,而賣方繳付的ACD一律為12%,進一步縮小直接購房與轉讓股權方式購房的差別,惟股市買賣相關公司之股份,不受新法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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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為避免民眾在短期內投機買賣房地產牟利,而面臨高房貸的財務危機,2009年9月推出第一輪房地產市場降溫措施後,多管齊下相繼為房地產熱推出多項降溫措施,2010年2月新加坡政府施行賣方印花稅之後,進一步在2010年8月及2011年再調整賣方印花稅,一直到2014年調高印花稅及設定總償債率,才使得私宅價格開始下跌,至今已連跌三年,根據新加坡市區重建局資料顯示,去(2016)年全年私宅價格跌3.1%,跌幅低於2015年3.7%,去年新私宅銷量增加7.2%達7,972個單位,轉售房屋的銷量顯著減少,整體市場較為健康;新加坡政府曾表示,部份降溫措施將永久實施,部份措施則會根據市場變化而相應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部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聯合新聞稿指出,有必要保留現有房地產市場措施,例如:繼續保留現有的額外買方印花稅(ABSD)及房貸與價值比率(LTV) 限制,以確保住宅房地產市場可持續性,並鼓勵新加坡家庭謹慎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