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2023年臺灣獎學金申請簡章
一. 教育部為鼓勵優秀英國學生赴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 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設立此獎學金。
二. 教育部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 期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 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 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 行負擔。
(二)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 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大學校院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2023大學校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
三. 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四. 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英國籍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 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本部華語文獎學金。
-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五. 申請人應將下列文件電子掃描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virginia@mofa.gov.tw):
(一)臺灣獎學金申請表 。
(二)英國護照。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各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 申請就讀非全英語學程者:申請者應提具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申請者未繳交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者,應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能力測驗,並取得通過測驗之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之學校。
- 未能於前述期限內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或證書者,自下學期起,由所就讀之學校停發生活補助費,直至繳交成績單或證書之當月起續發;受獎生因未繳交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而遭停發生活補助費者,其學雜費仍得予繼續支付。
-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至第二學期結束,仍未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者,自第三學期起,由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 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免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擬就讀校系所及學位應為本部認可之全英語學程 (請參考「2023學年度全英語學程參考清單」,非本部認可之英語學程者,應由申請者逕向擬就讀大學校院取得學校(非校內單位)開立之全英語學程證明文件。
(六)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個別寄送至承辦人信箱(virginia@mofa.gov.tw)。
六.收件截止日期:2023年3月31日。
七.受理機關遴選原則如下:
(一)將考量獎學金受獎生能配合國家建設,為其本國及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二)將於審核獎學金候選人時,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本人狀 況、應對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三)將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者;申請來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 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中級程度以上,或 該測驗總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成績證明文件。
(四)持我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不符本獎學金規定之受獎對象。
(五)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八. 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一)我國駐外館處經書面審查及面(口)試後,遴選正、備取受獎候選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該等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
(二)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交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應敘明理由報我國駐外館處審核;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 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我國駐外館處逕自於備取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最遲不得逾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九.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如下:
- 獎學金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 除學費及雜費以外,受獎生應自行繳納其他應繳費用;如經濟情況困難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支付。
- 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廢止本獎學金。
- 受獎生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經 查證屬實者,除撤銷本獎學金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 受獎生應依規定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
- 受獎生應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七.本獎學金簡章係依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聯繫單位: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
電話:020 7436 5888
Email: virginia@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