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國人換發新護照
- 繳交最近期的一本舊護照(俟新照辦妥,舊照將由本處剪角註銷後,一併退還,請勿自行剪角)。
- 繳交護照照片乙式二張 :
a. 照片是二吋見方或4.5公分x 3.5公分皆可。臉部應清晰,露耳、露眉、不露齒。
b. 光面、脫帽、正面、半身之六個月內之彩色近照、背景為白色。
c. 照片中人像自髮頂至下巴之長度必須在3.2--3.6公分之間。
d. 勿使用修圖或掃描經印表機或合成、鏡像之照片。
e. 有關護照照片相關規定,請參考「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 繳交居住地身分證明,影本即可(例如美國護照、綠卡或美國簽證頁等) 。
- 正楷詳填普通護照申請書一張正反兩面,並在背面申請人、領照人、持照人簽名處簽名(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填用)。
- 在台現設有戶籍或曾有戶籍之國人,倘護照上沒有身分證號碼,請提供載有身分證號碼之相關證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可。
-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上的外文姓名。
- 擬更改、添加或修改外文別名者(ALSO KNOWN AS),請加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二面,背面申請人、領照人簽名處請簽名 ,並附改名文件及美國護照、綠卡、或駕照等使用該名之證件,影本可。
- 在台無戶籍之國人,欲返台超過三個月以上者,須加填「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一份,及照片二張 (在台無戶籍係指從未在台設籍,且從未取得身分證字號者,出境超過兩年戶籍被遷出者不需要填寫)。
- 如需辦理「僑居加簽或移簽」 :請附美國有效永久居留證或美國有效護照正、影本各乙份(須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 ;並在美國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且最近兩年每年在美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申請僑居加簽或移簽請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倘需修正護照上所載出生地,請繳交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或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可;並填寫出生地具結書乙份(具結書下載)。
- 役男須提供三個月內學校核發、彌封之在學證明正本。內容應包括: 何時開始就讀、為Full Time Student,預定何年畢業、獲頒何種學位 (大學至24歲,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
- 申請人若未滿十八歲(已婚者除外):
a. 護照申請書第11欄<申請人簽名>處請簽孩子的中文名,若為父母代簽,請一併註記<父代或母代>。
b. 護照申請書第11欄下方的<父或母或監護人>請簽名。國人請簽中文名。
c. 需出示親子關係證明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影本可。
d. 需出示父母婚姻存續證明:
d-1)父母已在台登記結婚者,請提供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欄的戶籍謄本,影本可;
d-2)若所提供之戶籍謄本已超過三個月,請加填「戶籍資料具結書」一份,該具結書請父母雙方都簽名。
d-3)父母尚未在台登記結婚者,請出示結婚證書,該結婚證書應經發證地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過。
e.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都應提供有效身分證件,如: 護照或身分證,影本可。
f. 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台灣,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 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a. 內植晶片護照:十四歲(含)以上,護照效期十年,每本45美元;未滿十四歲者,護照效期五年,每本31美元。
b. 無內植晶片護照:護照效期一年,無論年紀,每本10美元。
c. 已出境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每本31美元。
d. 郵寄辦理,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money order or cashier’s check) 匯票抬頭請寫 TECO in Atlanta。
e. 臨櫃可收現金。恕不接受刷卡和個人支票。 - 作業時間:
a. 晶片護照是由外交部領務局製作,須經航空寄送回台灣,一般件於收件齊備後,約4-5週後核發。
b. 無晶片之臨時護照: 收件齊備後,約5-7個工作天核發(惟仍視每日案件申請量彈性調整)。 - 郵寄辦理,限居住在本處轄區內國人( Alabama, Georgia, Kentucky, North Carolina,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a. 請加填「郵寄具結書--中英文版」一份,寄件人應充分瞭解並同意承擔郵寄可能發生之延誤、損毀或遺失等風險。
b. 將應繳文件及規費,併同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寄送本處辦理。建議使用有tracking record之寄送服務。
c. 郵寄館址: 1180 West Peachtree Street, NW, Suite 800, Atlanta, GA 30309. 護照組收。
d. 親自辦理者: 請先來電本處護照組預約 404-870-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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