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2024/01/01起):
- 國外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提出定居申請期間尚未成年(未滿18歲)。
- (新增)國外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
- (新增)國內(臺灣)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出生後未在臺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國,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
*國外係指大陸、港澳以外地區。大陸、港澳地區出生者,視情況可能須要另外提供資料佐證確認國人身分。
申請方式及流程-直接返臺辦理定居證:
- 備齊下列文件直接返臺,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定居證。(約7個至9個工作天,不含補件天數)
- 領取定居證正本後,請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視各戶政事務所情形而定,約1個工作天內可完成,流程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相關資訊:內政部戶政司初設戶籍說明)
- 設籍後首次出國前,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始得出國。(申辦護照時間及費用事宜,請參考領事事務局網頁說明)
- 備齊文件後返臺申請定居證者,建請依據各單位申辦工作天數(倘須補件則天數另計)預留充裕在臺停留時間,以順利完成定居設籍流程。
-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類此案件請返臺辦理。
應備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照片處請貼上最近6個月內2吋彩色白底大頭照1張,請點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下載)。
- 申請人護照[依申請者的申請資格(如上),附上中華民國護照及/或美國護照](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父母雙方護照/僑居地居留證件:父母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父或母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請提供外國護照)及美國護照或美國居留證件(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申請人出生證明:(1)在國外出生者,檢附載有父母全名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人出生證明+中文譯本:本轄區出生證明驗證請參考申請驗證【出生證明】須知。非本轄區之出生者,請洽該轄區駐外館處申辦出生證明驗證。(2)在臺灣出生者,國內醫療院所開立之中文或英文出生證明正本、影本。(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6歲以下兒童得以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代替,或以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取代。(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須檢附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在臺定居證明(請點選:定居同意書下載) ,請詳填並勾選在臺「定居」。
(1)父母雙方一同返臺直接辦理定居證者:父母返臺後至移民署親簽即可。 (2)僅有父或母之一方返臺辦理定居證:未返臺之一方須親自至本處辦理定居同意書驗證,或自行於居住地區請當地公證人驗證後郵寄本處辦理定居同意書驗證。 (3)於本處申請定居證副本者:父母雙方均必須親自至本處簽字。如居住外省,欲郵寄辦理者,請攜帶文件至公證人前親簽完成公證後,再將完成公證之同意書寄送本處驗證及定居證副本申辦。 - 父母結婚證明(請另參考下方注意事項)(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1)已在臺完成結婚登記者:提供我國已完成登記之戶籍謄本影本或載有配偶姓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若在海外結婚:結婚證明需經駐外館處驗證,並辦理中文譯本。本轄區結婚者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請驗證【結婚證書】須知。 (3)若父母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請來信(bostonvisa@mofa.gov.tw)預約面談。父母欲辦理團聚證者,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請團聚證須知。 - 自核發日起1年內之經我國駐館驗證之僑居地或居住地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1) 未成年人(未滿18歲)。(2)曾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期間屆滿未申請延期居留即離臺,嗣後重新申請居留並經許可,該重新申請前每次出國在3個月以內者。
- 載有正確在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 規費:直接返臺辦理定居證,費用為新臺幣600元。
注意事項:
-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父子或父女2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及母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 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請點選:未婚切結書下載),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
- 父母離婚者,請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返台入籍時應使用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