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長期以來為我國施政重點之一。隨著電信、網路的自由化與全球化,詐欺案件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而衍生新型態的電子詐欺犯罪。我國為落實打擊詐騙犯罪之決心,近來分別由「犯罪偵辦及預防之精緻化」、「整合不同政府機關、單位資源」與「積極推動修法完備相關法制」著手,而有以下積極作為,茲說明如下:
- 犯罪偵辦及預防之精緻化:
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因實施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然因此類犯罪具有持續再犯性,因此,蒐集具相關前科背景之犯嫌,建置於資料庫後依入出境之時間長短、地點、旅客艙單交集對象等特徵,進行大數據分析,以研判渠等是否係赴外從事詐騙犯罪。再由我國駐外單位結合當地警方實地進行跟監探訪,將有助於查獲犯罪集團海外設置之詐騙機房及詐騙行為者之所在地。目前法務部已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規劃建立跨國電信詐欺犯罪資料庫,據以規劃偵辦作為,俾能澈底瓦解詐欺犯罪集團。法務部之終極目標為無人可因犯罪而獲利,以求能有效地根本打擊犯罪。
- 整合不同政府機關、單位資源
(一)召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整合各機關能量
為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法務部與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下稱跨部會協商平臺),由陸委會主委及法務部部長擔任共同主席,並於當日進行第1次跨部會協商平臺會議。自該平台成立以來已召集5次會議,另邀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調查局與會,會中就「強化打擊電信詐騙案相關作為」進行討論,並就各部會之分工事項,達成決議,由各主辦部會規劃推動執行之事宜。本平臺會議之具體成果如下:
- 為積極推動我國與駐在國檢警之合作,並提供我方打擊電信詐欺之經驗,通過推動「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俾利赴海外進行相關警務合作。
- 外交部為使國內外之情資,得即時於主管機關進行相互通報,制定「國人在海外涉跨國(境)電信詐騙案之預警、逮捕拘禁、遣返遣送通報」之通報機制,並請相關單位及各駐外館處配合辦理遵照辦理。透過此跨部會預警通報機制,使外館與檢警等得依先期交換之跨境犯罪預警情資,提前進行相關合作,期防範電信詐騙嫌犯在世界各國尋找犯罪據點。
- 除與會機關外,更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加,就電信業者所發行之預付卡及常作為詐騙使用之銀聯卡之管理措施進行說明,並共同研究解決之道,以期在不影響民眾權益下,減少犯罪集團濫用該等卡片之情形。
(二)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
偵辦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督導所轄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辦。為有效阻斷跨境電信詐騙犯行並追贓,臺高檢於105年4月28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負責督導各地檢署;統合檢、警、調之偵查能量;協調各公私機關協助追查罪贓,以求澈底打擊該類型犯罪。該平臺係刑案偵辦單位間為徹底打擊詐騙追贓,而由臺高檢督導成立。
- 積極推動修法完備相關法制
(一)於刑法增訂加重詐欺罪
我國參酌外國立法例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三態樣,增列為加重條件,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二)積極推動洗錢防制法修正:
為完備對電信詐騙犯罪偵審法制,並達到澈底有效剝奪詐騙集團之不法所得,法務部積極推動洗錢防制法之修正,已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施行。洗錢防制法修正前,有關車手之訴追,係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論處,惟往往於被害人不明,或相關事證不足時,追訴不易,爰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增訂車手條款,預期針對實務上常見之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犯行,應有遏阻效果。至於沒收部分,該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擴大沒收條款,俾對常習性或集團性之洗錢犯罪,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情形,均得加以沒收。又該法特於第3條有關特定犯罪之門檻,將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列舉相關罪名,以擴大洗錢前置犯罪之範圍,並將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4均列入。
(三)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新架構組織犯罪定義:
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特別是遏阻跨國電信詐欺犯罪,以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法務部積極推動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已於105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4月1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我國組織犯罪防制展開歷史新頁。重新架構犯罪組織之定義,不再限於暴力性犯罪,未來詐欺集團犯罪,除原有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外,亦可依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四)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提供罪贓返還之依據:
我國雖於2002年3月26日與美國簽訂「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並於2013年4月19日與菲律賓簽訂「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復於2013年7月24日簽訂「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然多數國家迄今尚未與我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無條約協定之情況下,於偵辦跨境電信犯罪時,尤需有完備內國法規,俾使刑事司法互助有明確而具體之依據,可資遵循,法務部爰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擬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共39條,以此專法規範刑事司法互助,作為我國執行相關事項基本法源,以利我國與外國相互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業經法務部部長核定後於106年4月18日函送行政院審議。
又該草案就扣案罪贓,於外國政府提供協助,而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物者,明定此等跨國合作執行沒收犯罪所得後之犯罪資產分享方式;就他國已經有沒收裁定者,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增訂協助執行他國法院與犯罪有關之沒收確定裁判,以及他國請求協助執行沒收,須先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等程序。並明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及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準用規定。是以,在跨境犯罪所得標的之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部分,將能更有效的透過司法互助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查贓、追贓及返贓之合作,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
- 跨國合作與交流之努力
法務部於2014年1月28日正式加入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sset Recovery Inter-Agency Network of Asia/ Pacific,簡稱ARIN-AP),成為會員國。此一組織係韓國在「聯合國毒品控制與犯罪預防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協助下成立,成立之宗旨係在促使該網絡成為亞太各國交換司法互助情資、提高司法互助效能,並掃除犯罪資產返還障礙之平臺。我國以ARIN-AP為平臺,加強與世界各國主管機關的互動交流與經驗分享,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相信必有助於提升跨境犯罪之訴追成效。此外,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人員亦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會議與活動,強化與外國中央機關之聯繫。俟有扣押犯罪所得需求時,即得迅速為之,以澈底剝奪犯罪誘因。
- 目前改善之措施及成效
綜上所述,因有前述改善之措施,依司法院統計之裁判結果分析,自2016年11月到2017年2月,各地方法院對電信詐欺案件,主要量刑區間已提高到1年以上至2年不等,且經法務部統計,自2015年起即有達70%以上的裁判確定案件,均量處高於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而在應執行刑方面,更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等判決案件,對在國內與土耳其設置機房之電信詐騙集團,宣告合併應執行9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第62號、102年上訴字第1800號、105年度金上訴第22號判決等案件也對實施跨境電信詐騙之被告,宣告合併應執行10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見,司法實務對電信詐騙犯罪已有判處重刑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