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於本(6)月12日在WTO總部揭幕,經過4天的會議及在16日延會一天後,密集的磋商折衝終在17日清晨圓滿落幕。大會主席哈薩克總統府副幕僚長Timur Suleimenov及WTO秘書長Ngozi Okonjo-Iweala共同宣布達成多項重要成果,使WTO在面對新冠疫情和糧食危機之急迫局勢、新貿易環境中企業界和消費者之需求(例如電子商務需要明確、穩定的發展環境),及貿易也應對永續環境做出貢獻之壓力下(例如海洋漁業資源之枯竭),仍能適時做出回應,重新確立以WTO為代表之多邊貿易體系和世人確實相關(relevance)。同時啟動WTO之改革,冀望透過改善WTO各方面之功能,成功回應新世紀之挑戰。
WTO秘書處在事後公布的新聞資料中以「日內瓦套案」(Geneva Package)稱呼本次會議獲得的成果。重點如次:
1、 WTO改革(WTO Reform,MC12成果文件(Outcome Document)之第3段): 會員一致贊同改革的必要性及改革應能改善WTO之所有功能。同意在不預設改革目標之前提下,由「總理事會」(GC)及其轄屬之各級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執行改革、檢討進度,及提出適當的決議案供第13屆部長會議考慮。改革的程序應公開、透明、具包容性且由會員主導,WTO之次級集團會員也可針對改革展開討論及提出建議案。 我國在內的大多數會員認為改革的努力重點為改進WTO的各項功能以訂定符合新時代需求的貿易規範、盡速恢復功能完整之爭端解決機制,及如何促使會員落實經貿法規之通知義務以加強透明化和監督功能。我國團長鄧政務委員振中發言時指出改革應解決部分會員使用經濟脅迫(economic coercion)手段的問題;日本強調改革應解決會員所提供會造成扭曲市場機制的補貼問題;中國及俄羅斯則意有所指地強調改革應處理部分會員「濫用」國家安全條款而採行單邊貿易限制措施的問題。
2、 恢復WTO之爭端解決(DS)機制(MC12成果文件(Outcome Document)之第4段): 此為WTO改革之一環。會員認知到包含「上訴機 構」(Appellate Body)人選遲未決定在內之DS相關挑戰和關切,及解決挑戰和關切之迫切性。一致承諾透過討論以在2024年恢復完整、運作良好且供所有會員利用之該機制。此有助解決已累積甚多之會員間貿易爭端訴訟案,建立WTO規範之法律確定性及提高會員參與新談判之意願。
3、 決議延續對電子傳輸免課關稅(Moratorium): 決議延續對電子傳輸暫免課關稅,直到下屆部長會議;倘下屆會議遲至2024年3月31日仍未舉行,除非部長們或總理事會(GC)決定續延長,本決議在當日後失效。此決議有助維持發展電子商務所需之法律確定性及免稅環境。
4、 通過「WTO因應新冠疫情部長宣言」(WTO Response to The COVID-19 Pandemic and Preparedness for Future Pandemics): 從各國經濟受疫情衝擊之經驗及採取不同因應措施之角度出發,提出貿易相關議題之政策原則、建議及未來計畫,盼透過WTO場域相互汲取經驗,建立因應未來緊急疫病之韌性。根據會員因應新冠疫情之經驗,體認各國政策應相互協調與合作;會員政府採取之因應措施應符合WTO貿易規範、重視貿易措施之透明化與即時性、出口限制措施不應構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強調智慧財產權應達到保護公共衛生之目的等。 鑒於各國重視之議題及經驗不盡相同,宣言觸及之面向亦隨疫情演變逐漸擴大範圍,納入落實貿易便捷化、技術移轉、糧食安全、觀光服務、關稅分類、發展、推動經濟復甦等議題之政策指引或承諾。
5、 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豁免決議」(簡稱TRIPS Waiver): 決議適用範圍為COVID-19疫苗相關之專利,包括生產疫苗所必須之材料及製程。所有開發中會員皆為本決議之適格會員,惟鼓勵具有疫苗產製能力的開發中國家,做出具拘束力的承諾,表明不會使用本決議(中國在本年5月份之GC會中已宣示其雖為開發中會員,但將不會使用此決議;此情形以不具體指名之註腳列入本決議,方促成最終達成協議)。 本決議並放寬TRIPS強制授權機制之部分規定,包括無須事先盡相當努力向專利權人提出授權請求;無須僅供會員之國內使用,得出口至其他適格會員或得為滿足國際或區域疫苗分享倡議之目的而出口;提供予權利人適當補償時,得考量特定疫苗生產計劃之人道及非營利特性而決定金額等。 本決議適用期間為決議通過起五年,並由WTO總理事會每年檢視決議之執行情形;另最遲於本決議生效日起6個月內,會員將決定是否延伸本決議之適用範圍至與COVID-19有關試劑及藥物之生產和供應。
6、 通過「緊急因應糧食危機之部長宣言」(Emergency Response to Food Insecurity)及「世界糧食計畫(World Food Programme,WFP)之採購豁免於禁止或限制出口之決議」: 會員承諾採取具體措施促進貿易,改善全球糧食和農業市場的運作,及增進農業的長期調適能力。有關國際糧食援助,各國同意在符合WTO相關規範及不危及出口國糧食安全之情況下,不對WFP總署非商業性人道救援的糧食採購實施出口限制。 我國為糧食淨進口國,尤其大宗穀物來源高度仰賴進口;WTO會員通過此宣言,對透過貿易手段促進我國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7、 訂定「漁業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 會員自2001年杜哈回合即開始談判漁業補貼議題,終在本次會議成功跨出一大步。內容包括禁止會員補貼非法、未報告及不受管制(IUU)之漁業;課予會員更高之環保義務,針對過漁魚群(Overfished Stock),要求會員在經過漁業資源評估,確認有相關措施可以重建魚群到生物永續水準時,才能進行補貼;WTO未來將成立專責委員會處理漁業補貼協定後續執行工作,包括會員應通知相關補貼措施、魚群狀態等,會員也可在委員會對其他會員之措施與資訊提出詢問,相互監督執行情形。 由於本協定並不包括如何處理「過度捕撈能力和過漁」(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之條文,所以同時規定應在生效後4年內完成含此類條文之完整文本談判;除非WTO總理事會另有決議,否則目前協定將立即失效。此規定將促使會員致力於後續談判,以訂定有助處理「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及維持漁業永續發展之規範。 有關第13屆部長會議之舉行地點,計已有非洲之喀麥隆及中東之阿聯大公國(UAE)表明意願主辦。本次會議主席宣布將續由該兩國與會員及秘書處諮商,以決定下屆之主辦國。
有關以上重要成果、決議或協定之原始文件,請查WTO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