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普通晶片護照: 年滿15歲,且尚未免除/完成兵役者,請見 役男換發護照。
文件 | 說明 | |
1.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請詳實填寫申請表各欄位並親自簽名(申請表第2頁-第11欄)。
[申請人簽名]欄位 : 成年人: 申請人親自簽名。 未滿7歲: 父或母簽署申請人的中文姓名,並加註(父代)或(母代)。 滿7歲未滿18歲: 申請人親自簽名。 [受委任人簽名]欄位: 由代理送件人親自簽名。 [父親或母親簽名]欄位: 未滿18歲之申請者,父母雙方都須於第11欄下方指定欄位簽名。 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該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未成年申請者請附上: 1. 父母雙方護照正本。若郵寄申請: 請附上清晰之影本。 2.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德國籍則免) 3. 父母同意書 (請洽本處索取申請書) 4. 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
2. | 申請人現持護照 | 請勿自行截角。
已逾期亦須繳驗,倘無法繳驗,請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
3. | 兩吋照片兩張 |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兩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請勿配戴瞳孔放大片/變色片。
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4. | 德國居留證 | 德國居留證或外國護照。
若郵寄方式申請: 請附上正反面清晰影本一份 |
5. | 護照規費 | 一般10年效期、遺失補發及污損換發之護照規費43歐元。
申請者為14歲以下或未具僑居加簽身份之役男男子已出境29歐元 請自行備妥現金,本處不接受刷卡繳費。 以郵寄方式申請: 請附上轉帳證明。 |
6. | 回郵郵資 | 若要本處寄回新護照,請附上6,65歐元之雙掛號郵資。
申請人也可以與護照規費一併匯款至本處銀行帳號。 |
7. | 其他 | 駐外館處依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
- 晶片護照由台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統一製作,辦理時間約1個月,實際作業所需時間將視本處收件量調整。
- 護照為重要身分證明文件,務請詳實填寫申請書表,檢齊相關證件,以便辦理。倘表件不齊全或填寫字跡潦草,將無法辦理,而不得不退回申請案。如果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所屬領務轄區承辦單位。
- 遺失護照者,請先至德國警察局報案,另持憑報案證明及前述申辦護照相關表件,辦理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 申請人請儘量親自前來辦理,領照時倘委託代理人代領,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及委託書簽收。
如有相關問題,請電郵本處領務組deu@boca.gov.tw 謝謝!
注意事項
- 普通護照效期一般為10年(不包含已出境之役男),未滿14歲5年,到期換發新照,不得延期,另護照最好保持效期在6個月內,以便各國海關檢查時,不會因效期不足,拒絕當事人入境。
2. 依據內政部108年4月26日以台內役字第1081023008號令修正發布《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同年4月29日實施,修正重點如次:
(1)已出境役男年滿19歲當年之1月1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3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後,得逐次換發3年效期之護照。不符前揭得予換發護照規定之已出境役男,駐外館處得發給1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前揭1年效期護照之換發,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經駐外館處同意外,以一次為限。
(2)修正條文第5條放寬經核准出境就學之役男,於國外就學學程最高年齡限制內(大學至24歲,研究所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不須重複申請就可多次入出境。意即凡就讀同一學程曾檢附驗證之在學證明,經核准再出境之役男,下次返國,只要檢附同一學校之就讀成績單、繳費通知或在學證明文件,及前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無須再檢附新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再出境。
(3)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持國外學校入學許可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含赴香港或澳門就學),或同條項第6款規定持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申請出境就學之役男,在護照註記頁出國核准章之有效日期(至入學許可所載開課或報到日期)內可多次出境。
(4)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返國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程序如下:
- 修法前(108年4月27日前),曾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經核准再出境者,只須檢附同一學校之成績單、繳費通知單、或同一學校就學之證明,無須再檢附新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即可辦理再出境,並於出境有效日期內可多次出境。
- 修法後(108年4月28日後),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無論是否註明就學年限,即可辦理再出境,並於出境有效日期內可多次出境。
(5)上述役男於出國核准章有效日期內之每次出境,均無須檢附文件亦無須再向移民署申請出國核准,即可出境。
(6)倘役男出國核准章之有效日期長於護照效期,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境就學之役男,於換發新護照後,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於新護照移蓋原出境核准之有效日期;另依同辦法第5條之1規定先行以觀光名義申請出境之役男,可於出境後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並於換發新護照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於新護照移蓋原出境核准之有效日期。
附件下載: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
Taipeh Vertret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Markgrafenstr. 35 10117 Berlin Tel: 030 - 20361 0 |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銀行帳號:
Taipeh Vertretung in der BRD IBAN:DE96 1004 0000 0266 6345 01 BIC: COBADEFFXXX |